社区医院进销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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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医院药品及物资的采购、储存、销售和盘点工作,提高医院药品及物资管理效率,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医院药品及物资的进销存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管理
第四条采购部门负责药品及物资的采购工作。
第五条采购前,需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行情,选择合法、有资质的供应商。
第六条采购药品及物资时,需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价格等因素。
第七条采购合同应明确药品及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通知供应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验收管理
第九条供应部门负责药品及物资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验收时,需核对采购合同、药品及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及物资,应及时退回供应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验收合格的药品及物资,应按照规定存放,并做好入库登记。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三条药品及物资的储存环境应符合规定,确保药品及物资的质量。
第十四条药品及物资应按照分类、批号、有效期等进行储存。
第十五条定期检查药品及物资的储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药品及物资的储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方便查找。
第五章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销售部门负责药品及物资的销售工作。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应了解药品及物资的用途、规格、剂量、价格等信息。
第十九条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药品及物资的配发制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条销售完成后,应及时做好销售记录,并定期进行销售统计。
第六章盘点管理
第二十一条定期对药品及物资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盘点时,应严格按照药品及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进行核对。
第二十三条盘点中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盘点结束后,应及时将盘点结果上报相关部门。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采购、供应、销售、盘点等部门及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药品及物资损失、浪费、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严格执行本制度,提高药品及物资管理水平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社区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质,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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