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区构建“银团贷款”操作模式的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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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区构建“银团贷款”操作模式的难点分析
一、引言
近年来,四川省内部分集团性客户的风险给当地银行造成较大的信贷损失,反思形成风险本质的原因还是银行之间恶性竞争,缺乏合作精神,没有风险限额的概念,或者风险限额只是针对自己本行對客户的风险额度,但一旦多头分别授信,谁也不愿退出,从而使得受信企业可获得多家银行给予的远远超出其自身偿债能力的授信,这必然导致企业整体上的过度融资。

2007年8月17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银团贷款的开展。

目前,全国一些省份的银行业协会牵头出台了多项银团贷款公约,而四川银行业自2006年以来也在积极地探讨推动银团贷款的有效举措。

在此背景下,结合四川地区区域经济特点,深入分析四川地区银团贷款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相关改进措施将有利于实质性地推动四川省银行业间银团贷款的良性发展。

二、四川地区构建“银团贷款”操作模式的四大难点
正因为银团贷款天生就具有分散降低信贷风险、避免同业竞争、减少融资谈判成本等优势,因而对于我国而言,它更应成为力推的新型信贷方式。

就四川地区而言,为防范银行贷款风险,防止银行间出现盲目竞争,保护银行权益,应加大力度推动省内银团贷款业务,对于一定贷款金额以上的大额信贷业务应积极采取由多家银行参与的银团贷款形式,从对抗式的竞争转变为合作式的竞争,从“冲突性博弈”走向“合作性博弈”,以期逐渐缓解银行业间的恶性竞争,降低授信银行潜在的信贷风险。

然而,就四川省现状而言,要改变目前“双边贷款、多头授信”占主体的贷款结构,积极开展银团贷款以促进大额信贷业务有序发展,尚且面临诸多难点。

1.“合作式竞争”理念尚待激发
合作性博弈能否成功首先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在目前的市场境况下,优质客户的信贷竞争仍然十分激烈,银行仍然存在强烈的以追求市场份额为短期目标的“独家承贷”意识,观念更新,从竞争走向合作,主动通过银团方式分散规避、风险并非朝夕之事:
(1)从信贷市场结构而言,银行间的竞争均衡尚未形成,在目标信贷市场的份额分割达到均衡状态之前,各家银行间的对抗尚将继续,合作仍有距离
银团贷款是一种合作性博弈,客观上要求各参与合作的银行势均力敌以形成战略均势。

然而,四川地区银行间规模和实力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不均衡状态,这导致了各银行谈判实力的不均衡,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也愈发加剧了上
述问题的扩大化。

例如,在四川地区,某国有商业银行存贷款规模长期占据30%以上的市场份额,远远高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

在整个西部地区区域经济存量较小的情况下,“一行独大”的局面使整个信贷市场呈现“寡头竞争”局面,适合银团介入的大型项目往往被市场份额和规模较大的银行所包揽或是在其信贷投放过程中逐步挤压他行的贷款额度,其他银行的谈判地位处于劣势,缺乏话语权。

在这样一种格局下,寡头银行尚且可以从对抗中获得丰厚的利益,要想其与他行分享即得利益,在多行间针对某些大型项目组建银团的难度很大(除非是项目的融资额度超出了单个银行可以承贷的范围)。

(2)经济上升周期中,银行信贷风险意识降低,缺乏开展银团贷款合作的动力
在本轮宏观经济上升通道中,企业整体效益好,银行业流动性充足,不良贷款率低,银行效益也非常好,部分银行的信贷风险意识有所降低,过于高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对组合风险管理的理念认识不足,担心银团贷款认购的份额低于自己预期,降低收益期望值。

加之,当前企业优质项目较少,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同业竞争激烈。

因此,在这种经济大环境下,银行无疑倾向于自行挖掘客户资源,一旦寻找到贷款机会,首先考虑自己消化全部的贷款需求,追求独家承贷或高额贷款,而不是通过银团方式以分散和规避风险。

另外,适合采取银团贷款的项目规模较大,其中多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这些项目在很多银行看来风险相对较小,故从分散风险角度出发主动组建银团贷款的动力也不足。

上述多重因素都导致了在现阶段合作理念尚难以渗透至每家银行,更不用说在某一区域内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的银行。

2.“合作性博弈”存在的前提条件受限,银团贷款的市场容量受到制度约束
美国学者艾克斯·罗德在《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进化》一书中,着重研究了“多人多次重复博弈”,通过对比分析“囚徒困境”、“已知博弈次数时的重复博弈”、“未知博弈次数时的重复博弈”三种情况下的获益矩阵(Pay-off Matrix),得出的结论是:重复博弈的机会越多(即预期博弈次数越多),博弈各方越趋向于合作,并均能在合作博弈中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此研究的结论说明了一个合作性博弈是否成功(即博弈各方是否选择合作)的关键因素是博弈各方对今后依然存在合作的预期,这是合作性博弈存在的重要前提。

按照博弈论的分析,任何有理性的博弈方在知道自己与对手今后并无合作空间时,存在竞争关系的博弈各方从一开始就会采取“损害对手、选择对抗”的策略以使自身利益得以最大化,因为在已知博弈次数(即有限次)重复博弈中缺乏促使其合作的动力。

简而言之,如果博弈各方认为这种合作的次数仅有一次或有限次,则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的结果将是“不合作”。

由此,本文认为要使“合作性博弈”存在所需的两个关键性变量分别为“博弈各方的预期”和“博弈方后续合作的空间”。

具体到各家银行组建银团贷款的博弈中,如果参与银团贷款初期谈判的银行对未来与其他对手行再次合作组建银团贷款的机会主观上有良好的预期(即具有良好的合作前景预期),并且客观上存在大量潜在的可以予以实施银团贷款的项目(即银团贷款的市场容量足够大),那么合作性博弈成功的机率将大大增加;反之,若银行在博弈前已经知道了可能合作的最大次数,则其博弈的结果多为继续维持
对抗性竞争的现状。

然而,就四川地区而言,目前银团贷款的成功案例寥寥无几,这无疑对银行业间组建银团贷款的信心和良好的主观预期有所削弱。

此外,从客观条件来讲,自1997年起,关于银团贷款操作方式的制定规定一直实行的是人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此条规定实际上限制了银团贷款的适用对象,这种狭窄的贷款对象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银团贷款的潜在市场容量,从而减少了可合作的机会,使得合作博弈的次数减少。

根据前文博弈论的分析,各博弈行在展开合作性博弈前就已掌握或预期到未来一段时期内需要贷款的大型项目个数(即博弈的最大回合数),那么在有限次数重复博弈中,银行之间针对是否组建银团贷款进行博弈的纳什均衡结果将是“不合作”。

3.银行贷款成员行“利益冲突”问题尚待磨合
按照银团贷款中各参与方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行通常分为牵头行(Leading Bank)、代理行(Agent Bank)和参加行(Participants),银团各参与行的利益是不均衡的,如何处理好这三大角色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是银团贷款成功实施的关键:
(1)谁作为“牵头行”将成为各行利益争夺焦点
牵头行在银团中承担筹组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职责,由此,其一方面能获得高额的筹组费用收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提高在金融界的声望。

另一方面,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十条规定“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此条规定表明牵头行可承贷的范围在总融资额度的20%~50%这个闭合区间内,这意味着谁成为“牵头行”谁将获得优先的最大贷款份额认购权。

此外,《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为获取代理费,牵头行一般会指定自己的分支机构出任代理行,从而获得相应的代理费收入,还可由此吸收大量派生存款,从而大幅提升结算等中间业务收入,而其他参加行只能按贷款认购比例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

因此,一旦信贷市场上出现有效贷款需求,各家银行在无法独立承贷、需要组建银团的情况下,都将去竞争牵头行,这势必引发各行争当牵头行的过分热情。

(2)代理行和参加行在角色划分上存在利益矛盾
若牵头行未兼任代理行,那么通过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哪家银行充当代理行仍然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由于担任代理行能通过管理银团贷款资金为本行派生大额存款,在我国目前利率管制和账户管制及“存款立行”的背景下,各行都希望挣一笔中间业务收入、拉一笔存款、更争取一个好客户,因此其作为代理行参与到银团贷款的积极性较高,代理行自然成为利益之争的焦点;而对于处于同一区域内的银行而言,由于竞争关系,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贷款,银行大都认为不划算,因而缺乏出任主动性和积极性。

(3)银团贷款认购份额的划分关系成员行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对一笔银团贷款业务,牵头行拥有对贷款份额优先认购权,当其确定了一个认购比例之后(例如40%),其他参加行才能予以认购,如何分销剩余的60%贷款份额,涉及到某一参加行可能超值认购或认购不全,谁多谁少,原有市场份额占比如何保证,如何通过贷款份额分销平衡各参加行在其中的利益等系列问题。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参加行之间达成共识。

此外,股份制银行都希望通过参与银团,除了取得贷款的回报,还能获取存款、结算、中间业务等多方面的综合回报,并希望通过大客户关系的维护而能对其予以持续开发,提升自身话语权,因此在认购中,各参加行将谁也不愿意轻易缩减其市场份额,故急需建立银团贷款认购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和协调机制,这又是一大操作难点。

4.银团贷款协议条款的具体拟定具有相当难度
融资额度为多少时原则上须组建银团贷款,如何确定组建银团贷款的前提条件,以什么形式组建等都是一个需要充分讨论的问题,即是以企业整体融资额度作为发起银团贷款的条件,还是以单个项目的融资额度来发起银团贷款,银团协议是仅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形成协议,还是吸收省内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内的各主要银行共同形成一个“银团贷款协议”等都应予以讨论。

不同的组成形式是针对不同的目的,也会产生不同的利益,银团贷款能否成功关键是参与行在风险和利益上能否取得共同的平衡,故而银团贷款协议应从商业利益的角度来拟定,否则可能形成一纸空文,因此如何制定银团贷款协议的具体条款以有效维护参与行的利益、制约牵头行的权利难度较大。

参考文献:
[1]刘锐:银团贷款:國有商业银行联手打造信贷新模式[N].证券时报,2005年5月12日
[2]艾克斯·罗德:对策中的制胜之道——合作的进化.(吴坚忠译)[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王玮沁:国内银团贷款的博弈模型分析[J].青海金融,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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