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已使用过的“市政府令”文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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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已使用过的“市政府令”文
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6.29
•【字号】余府发〔2016〕17号
•【施行日期】2016.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已使用过的“市政府令”文号的通

余府发〔201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自今年4月1日起赋予我市立法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市政府令”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的公布形式。

为了更好的衔接立法权有关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收回2016年6月30日之前使用过的第1—24号“市政府令”文号,待今后制定政府规章时重新启用,具体如下:
1.《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
2.《新余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市政府令第2号)
3.《新余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
4.《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
5.《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6.《新余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
7.《新余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8.《新余市建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
9.《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
10.《新余市孔目江水质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
11.《新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
12.《新余市行政听证办法》(市政府令第12号)
13.《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
14.《新余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15.《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
16.《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17.《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
18.《新余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19.《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
20.《新余市行政调解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21.《新余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
22.《新余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2号)
23.《新余市行政听证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
24.《新余市“五山”山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二、上述以“市政府令”文号印发的24件规范性文件除下列6件以“余府发”形式重新印发外,其他18件予以废止,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有关部门进
行评估和重新拟定后,逐步依法列入地方立法计划:
1.《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
2.《新余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3.《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
4.《新余市行政调解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5.《新余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
6.《新余市行政听证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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