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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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

第一篇: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
社会实践之我见
----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
按照学校的要求,我到天峨县检察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也就是去检察院见习。

时间是从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至十月十五日。

见习期间,我尽力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检察干警的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见习,我来到了检察院的审查批捕科,主要见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

在见习中,我参加了案件的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地了解了审查批捕的全过程及各环节,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

跟随干警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

也参与了案件讨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审查批捕阶段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干警整理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等,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见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理论,了解目前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或许成效不大,但感觉很好,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我觉得,交流确实是很重要的东西,学法律的人一定要多交流经验,多沟通可以增长见识,丰富自己的能力;于是在办公室的空余时间里,我和年轻的干警们聊了很多,大家年龄也相差不大,很聊得来!他们问我一些趣事,我呢,在办案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自然要多问了,
后来虽然觉得那些问题很简单,怪我自己粗心;可是我们大家获得了交流,让这个团体更加具有凝聚力了,所以大家做事很开心。

在见习过程中,我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换句话说就是法律的群众基础是很重要的啊。

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例如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就是典型;通过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大街小巷也都可以看到有关法制的宣传了。

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需要多下功夫。

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

在见习期间,我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初中毕业的李某,有意无意中帮助其“兄弟”收藏了六支枪支,碍于情面不问来源,就帮助藏了,第二天案件就告破,现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审查逮捕;你能说他不知道私藏枪支的罪名?是“兄弟”义气在作怪吧?当知道其“兄弟”为减轻自己牢狱生活而不惜爆料以前的犯罪事项时,才觉得后悔。

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同时要让人们真正懂得人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真正懂得用法律。

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以上是本人本次见习的一些看法和体会,下面就对见习期间查阅到的一件案例(已审结),即对盗窃龙滩水电站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

具体案由是这样的,2001年国家重点工程龙滩水电站在天峨县开工建设以来。

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天峨,给龙滩建设添砖加瓦,天峨经济也得以快速发展。

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受个人利益的驱使,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将罪恶之手频频伸向龙滩水电站库区的电力设施,疯狂盗窃破坏电力设备。

当我查阅案卷时,发现2008年上半年,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了一起典型的系列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审查批捕了杨某等13名团伙成员。

这些罪犯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检察院依法批准
逮捕。

案件经过是这样的:杨某等人白天在龙滩工程区一带踩点,晚上十一点到凌晨两三点之间作案,用剪刀和刀将电缆线割断,将外塑料剔除,于偏僻地方熔烧得铜后,用塑料袋装走,而后销脏至各种废品收购部。

他们还盗窃得电动机等。

每次作案至少三四人,多则六七人。

仅7个月就作案达30起以上,涉案总价值达30多万元。

这些行为给龙滩电站造成严重损失。

为此,我就这些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些建议。

(注:包括有指导老师的建议和看法)
首先,来看看这些案件的特点:
一、这些盗窃案件发案频繁,数量多,有些人员连续多次作案。

尤其在春
节期间,作案更为频繁。

例如杨某伙同赵某等五人到龙滩电站盗得铜芯,次日凌晨,杨某又伙同吕某等人盗剪得电缆线,第四天又与彭某﹑吕某盗剪电缆线。

这些只是盗窃案件发生的某一团伙,把龙滩电站当淘宝站的还不只是这一伙。

因此,加大追查犯罪是很有必要的。

二、这些团伙都是很有组织的,也就是犯罪组织团伙化,而且还很专业化。

这些犯罪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作案,而非单独的偶然行动,作案中分工明确,犯罪比较容易得逞。

每次作案人员不一定是固定的,具有不稳定性,但是结伙以后却都是比较有步骤进行。

当然,这些犯罪行为进行前都是有充分预谋的。

这其中有些犯罪人员在龙滩做过临时工,掌握一定的电工知识,熟悉使用专业工具。

在盗剪正在照明使用中的电缆线时,他们用铝线把欲剪的电缆线两端先连接起来,电缆线被剪断后不至于停电,从而不易被发现,手段很高明也很专业!
三、犯罪人员大都是农民和无业人员。

大部分是一些青年多为本地人,也有一些外来人员。

这些人平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安分当农民专门盗窃龙滩电力设施。

每次作案变卖后分到上千元,挥霍完又开始计划预谋下一步行动。

上面提到的杨某,变卖得到近千元后,当晚到某娱乐城挥霍一空。

四、案件侦破难度大。

这些罪犯实施犯罪前,大多经过精心策划,先踩点后作案。

加上对周边环境较熟悉,得手后很快将赃物转移隐藏,
不易被人及时发现。

还有不少人有犯罪前科,诡计多端,致使案件破获难,抓捕难,调查取证难。

针对以上案件情况,对其发生原因进行分析:
一、犯罪人员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观念淡薄。

这些青年多为农民青年,基本都是小学初中文化水平,还有的是文盲。

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所以走上了犯罪道路。

他们厌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而游离于农民生活之外。

他们有田不种,有活不干,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思想上又崇拜城市人高消费生活。

于是为了过他们所谓理想的生活,又不想通过自己的劳动去换取劳动成果,他们目无国法,采取犯罪去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二、作案工具简单,犯罪成本低,加上市场铜价上涨,电缆容易销赃。

作案的工具是到处可以买到的如钳子﹑扳手﹑剪子等简单工具,反正在市场上都可以轻易买到。

“低成本高收入”吸引了那些违法分子。

另外,近几年铜价上涨很快,铜成了紧销货,这也是违法分子盯上龙滩水电站输电电缆的直接原因。

加上收购站来者不拒,为不法分子将赃物脱手变现获取暴利提供了便利渠道。

三、龙滩自身在管理上的疏忽大意,没有严格管理。

龙滩工程区范围广,设施较多,一些闲置的设备随意放置,无人管理,方便不法分子作案。

保安人员责任心不强也是个原因,往往巡逻都不到位;再者就是对电缆及电力设施的安全管路上还存在漏洞,一些管理制度落实得不好,检查制度不健全;甚至在电力设施被盗后态度消极,不予保安追查;这些都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了解了案件大致情况,分析发生原因后,接下来看看对打击这些犯罪对策的分析思考:
第一,有关单位应与公安部门相互配合,加大打击力度。

龙滩作为企业,本身是没有执法权的,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的行为,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靠国家法律部门进行。

主动联系与积极配合公检法部门,发现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以便对案件特点的调查研究,严密布防,发现和抓获盗窃犯罪分子,实现加大打击力度的目的。

第二,加强管理防范。

企业内部应该加强自身的防范能力,与其让不法分子屡屡盗窃电力设施造成大的损失,还不如转化损失为投入,加大防盗设施投放,充分利用防盗报警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控,配备多人数,高素质保安人员,夜巡到位,防患于未然!同时也要发挥巡逻民警的作用,针对重要发案地点,重点发案时段合理安排警力,加大对可疑车辆﹑人员的盘查力度。

第三,应该主动对废旧收购点进行整治与检查。

有关部门对废旧收购市场进行大力整治,清除无证违法经营户,业主违反管理规定的要严厉处罚。

公安机关加大对废旧回收市场的检查力度,主动查获销赃人员,进而发现盗窃团伙,争取一窝端掉!
总之,龙滩水电站是国家重点工程,也是我们天峨县的形象工程。

打击盗窃破坏水电站电力设施的犯罪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稳定的举措。

打击犯罪分子,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为了我们美好天峨的长久繁荣,带动经济全面发展,让我们贡献自己一份力量,揭开社会黑暗一面。

结语:无论如何,此次见习让我收获颇多,也留下了很深刻印象;这样的经历,对我以后的生活学习将会有很大影响,我也期待自己在见习之后能有新的发展方向,期待着……
第二篇:关于对盗窃电动车案件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践课题:关于对盗窃电动车案件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姓名徐少华教育层次学号 1237001410620 省级电大专业法学系分校指导教师王峰教学点日照电大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践单位(基地)
实践情况实出勤情况实践态度
实践能力
实践效果实践活动时间
实践课题
践单位
意见
实践单位(章):教师指导情况姓名工作单位指导教
师评语成绩
学历
指导教师(签章):
年月专业
日年月
日初审意见:复审意见:
市教
级学
电点
初盖章大
盖章
成绩
复成绩

审核人(签章):审
审核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社会实践报告(由学生填写):
终审意见:




盖章
终成绩

审核人(签章):
年月日
关于对盗窃电动车案件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近年来,我区盗窃电动车案件呈快速、大幅攀升趋势,严重影响广大群众安全感。

近期,笔者跟随东港公安分局对我区盗窃电动车案件的打防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通过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分析有关接处警数据,实地走访相关派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形式,对今年我市东港区盗窃电动车案件的发案、防范、打击等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细致的了解,现将调研情况形成报告如下:
一、盗窃电动车发案的特点
今年截止4月15日,全区共发盗窃电动车案件299起,较去年同期191起上升了56.5%。

通过对299起盗窃电动车案件的发案情况及抓获犯罪嫌疑人审查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有如下五个特点:(一)发案时间主要集中白天及傍晚。

在所发299起盗窃电动车案件中,0至4时发9起,占发案总数的3%;4至8时发13起,占发案总数的4.3%;8至12时发60起,占发案总数的20.1%;12至16时发59起,占发案总数的19.7%;16至20时发95起,占发案总数的31.8%;20至次日0时发63起,占发案总数的21.1%。

其中,8至20时这个时段内共发盗窃电动车案件214起,占发案总数的71.6%;16时到20时尤为突出,发95起,占发案总数的31.8%。

犯罪分子选择傍晚前后作案主要由于此时大部分居民已经在家中休息或在外休闲购物,这个时段群众警惕性有所下降,居民区防范力量薄弱,作案容易得手,且能够迅速逃离现场。






时段 0时—4时 4时——88时——1212时16时20时——0
时时——16时——20时时 4.3%
20.1%
19.7%
31.8%
21.1% 发案数量9(起)占总发案3% 数%
(二)发案地点多发生在大型超市、商场、轻轨车站和沿街门市门前。

在此区域共发盗窃电动车案件198起,占发案总数的66.2%。

其中,海曲路沿线发案64起,占发案总数的21.4%,仅百货大楼周边就发案9起,占发案总数的3%、占海曲路沿线发案数的14%;黄海一路沿线发案33起,占发案总数的11%。

居民区发盗窃电动车案件101起,占发案总数的33.8%。

其中,开放式的居民小区发案55起,占发案总数的18.4%;封闭式住宅小区发案46起,占发案总数的15.4%。

嫌疑人选择在商业网点和沿街门市门前作案,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车辆密集,人员复杂,容易物色作案目标,同时该地段秩序较为混乱、人群流动频繁,群众的警惕性不高。

选择开放式小区作案,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人少僻静,容易得手而且便于逃跑,特别是这类居民小区保安巡逻措施不到位,不易被发现和抓获。

(三)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多为无业人员及吸毒人员。

从今年抓获的6名盗窃电动车犯罪嫌疑人来看,均为无业人员,其中2名为吸毒人员。

这些人文化程度低,无经济来源,急于捞钱。

对他们来说,盗窃电动车是一条捷径,“成本低、回报快”。

而且多为1至2人作案,团伙作案较少,团伙成员一般较松散、纠合性强,但作案时望风、撬锁等分工明确,得手后立即将电动自行车骑走,逃离现场。

(四)作案随意性较大,作案方式较为简单。

犯罪嫌疑人多数是整日在市区的商业网点和居民区寻找目标,一有机会就实施盗窃。

作案时使用的撬锁工具,多为专门改装的平口锥、十字锥或用收集的钥匙,采取对锁进行撬掏方式,一旦成功就会将被盗电动推骑至偏僻处,再用平口起子撬开电门锁或搭线发动盗走。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作案方式出现新动向,这些人开始使用摩托车和面包车进行盗窃,甚至开始出现利用解码器等高科技手段进行作案的迹象。

(五)销赃渠道多元化。

犯罪嫌疑人盗窃后,一般将赃车暂存放
到出租房或公共场所的存车棚,然后物色买主。

有的出售给电动车修理店,有的出售给专收二手车的个人摊贩,有的直接将盗窃来的电动自行车以较低价格出售给流动收废品的人员。

由于这些人员流动性大,给侦查人员的查证及追赃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盗窃电动车案件高发原因分析
虽然分局不断加大了对于此类案件的侦破力度,已破获了不少此类案件,抓获了多名犯罪嫌疑人,但盗窃电动车的案件仍然居高不下,其中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一)打击弱、处理难。

一方面,盗窃电动车案件作案时间短、逃跑快,案发后现场往往没有留下有价值线索和有力物证。

一些受害人电动车被偷后不能第一时间发现或及时报警,致使嫌疑人有充分的逃跑时间,加之嫌疑人大多是屡次作案,屡受打击处理,具备一定反侦查能力,被抓后往往只供认即时犯罪,极力逃避打击,造成很多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由于此类案件取证难、认定难,致使部分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辖区内极少数盗窃电动车嫌疑人因身体疾病,屡次被抓获后,都不能进行有效打击,使这部分高危人群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实施作案。

(二)意识弱,防范差。

部分居民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存有侥幸心理,电动车仅配备简易锁,而未购置相对难以开启的防盗锁和防盗报警装置。

更有甚者,将车辆随意停放在楼梯口、街巷角落、小街小巷等无人看管的地方,很容易成为作案分子的作案对象。

有一些受害人电动车被盗后自认倒霉,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案子虽然破了,但查证落实困难,这也是此类犯罪累犯居多、逐年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一些大型超市、商场、轻轨车站周边及居民住宅区停车棚数量少,停车场所无人看管等因素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三)销赃易、利润高。

一部电动车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在2000元左右,而盗来的电动车据嫌疑人交待卖价一般在300至1000元之间,并且电动车无牌无照,容易销赃,而且风险很小。

也有很多群众贪图便宜,对来路不正的车子也选择购买,这些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此类犯罪活动的多发。

(四)管理散、控制难。

电动车不像自行车打钢印,也不像摩托车有牌照。

电动车还没有纳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内,虽然电动车也有车架号和电机号,可许多失主却无法提供,给赃物控制增加难度,对是否为被盗车辆也难以甄别,从而给销赃人员有可乘之机,也有很多盗来的电动车卖给了不认识的群众,根本无法找到,这都给公安机关寻找、比对、查证增加了难度。

三、盗窃电动车案件防范和打击的对策
(一)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

各所要加强对盗窃电动车警情的分析研判,将此类案件的发案特点、作案方式、手段和防范上存在的问题以及防范方法和措施,通过在居民小区、大型超市、商场、轻轨车站张贴警情通报、提示牌,包括使用街头图片橱窗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广大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自防意识,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有效遏制发案。

同时,营造全社会公开参与同盗窃电动车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氛围,充分发动群众,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现行。

(二)加大打击力度。

针对当前盗窃电动车案件多发的实际,要集中力量,重拳出击。

一是加强刑侦基础工作。

强化秘密力量和刑嫌调控工作,广布特情,多方位多渠道获取犯罪线索。

在调查盗窃电动车案件中,要认真收集视频录像等各类证据,妥善保管,作为串并案件、破系列的有力证据;二是根据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发案快、逃跑快的特点,组建一支专业的、长期的打击队伍,实施精确打击,形成露头就打的局面,遏制此类案件的高发态势。

三是根据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具有同伙性、连续性的特点,加强审讯深挖工作,对抓获的嫌疑人要组织精干力量,深挖余罪,力争抓住一个,挖出一串,端掉一窝。

四是用足、用好法律。

对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要严格依法处理,杜绝降格处理。

同时,要切实用足、用好劳教和强制戒毒等法律手段,最大限度的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

(三)加强社会面防控。

针对盗窃电动车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各所要科学布警,按照“点、线、面”有机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时段、路段巡逻防控,最大限度地挤压犯罪分子的作案空间。

全区治安值守点、治安卡点要充分发挥作用,在重点时段认真开展电动车盘查,对电动车车主身份和电动车相关信息要仔细核对,上网比对,力争查获一批赃车、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同时,适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车集中大盘查集中行动,营造打击盗窃电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的声势。

(四)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

动员辖区商业网点建立专人看守的停车点或停车棚,在门前加装监控摄像头等技防设施。

督促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积极落实“三防”措施,严格出入车辆检查,从中发现嫌疑人和可疑车辆。

开放式小区要加强防盗门、停车棚、监控摄像头的安装,逐步实现封闭化管理。

(五)加强人口、房屋管理。

落实“两实”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暂住人口、外来人口以及私房出租户的管理,防止出租房成为盗窃电动车犯罪分子的落脚窝点。

适时开展对涉车行业的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的清理整顿。

(六)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管控。

一是全力收戒辖区吸毒人员,有效净化辖区,消除发案隐患;二是对近年来打击处理过的盗窃电动车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清理、摸排,并通过日常检查、定期访问和秘密力量贴靠等手段,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现实表现,发现违法犯罪的及时予以打击。

三是依托大情报系统动态信息的分析研判对高危人群实时掌控,实现快捷行动,精确打击。

(七)加强阵地控制,强化管理。

根据盗窃电动车案件的销赃特点,要重点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修车行、典当行、流动收废品人员的管理与控制,采取公开、秘密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定期不定期检查,掌握行业底数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等基础资料。

鼓励经营业主积极提供线索,对有违法犯罪情形、知情不报的给予严厉处罚。

同时,教育广大群众不要购买来历不明、证照不齐的车辆,堵住销赃渠道。

(八)规范电动车管理机制。

建议对电动车根据车架号、电机号统一对车辆进行编号,发牌发证,纳入公安信息网,使交管、治安、刑侦部门能够及时发现查控被盗车辆。

第三篇:职务侵占和盗窃案件分析
职务侵占和盗窃案件分析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两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犯罪客观方面均有不同。

司法实践中,由于两罪犯罪手段的部分重合,在案件定性究竟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问题上,存在着诸多争议。

一、职务侵占罪立法背景和司法解释
1、立法背景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公共财产的行为,以贪污罪处理。

改革开放后,随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种私有制、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出现,对于这些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由于其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财产,难以按贪污罪处理。

因此,1995年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其中第10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14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第1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本《决定》。

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该《决定》基础上,将犯罪主体由该《决定》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展到其他单位人员,并删除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的规定。

1、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盗窃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盗窃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犯罪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盗窃罪犯罪手段是窃取。

4、犯罪客观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盗窃罪的实施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关。

三、职务侵占和盗窃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分析
案例:王某系某火车站货场门卫兼巡守员,负责货场巡守、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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