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侦耳目制度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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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侦耳目制度初步研究
【摘要】我国长期存在狱侦耳目制度,利用耳目的特殊身份,不仅有利于警察维
护监狱、看守所的日常安全秩序,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发现罪犯的犯罪线索及证据,从而提
高案件破案率及深挖余罪。

但是我国当前对于狱侦耳目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实践中的操
作规范也不明确、统一,带来了大量的问题,更严重的是因滥用狱侦耳目造成了冤家错案,严重侵犯了无辜公众的权利、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完善狱侦耳目制度便成为解决这
一问题的根本。

【关键词】狱侦耳目监狱侦查权制度完善
一、狱侦耳目的概念
当前我国刑诉法背景下的耳目,指各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看守所、监狱等机关刺探消息的人。

狱侦耳目全称为狱内侦查耳目,根据我国《狱内侦查
工作规定》中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可知,狱内耳目是监狱从在押罪犯中建立和使用的秘密
力量,是在干警的直接管理下搜集、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和重新犯罪活动线索,获取罪证,
侦查破案的专门手段之一,是狱内侦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建设。

同时,狱内耳目又分为专案耳目和控制耳目。

专案耳目是针对某一犯罪案件组成的,
有明确的侦查对象。

耳目通过接近侦查对象或打入其内部团队,对其行为、活动进行监视,并进一步搜集案件侦破的线索和证据。

控制耳目则主要是为了预防监狱内犯罪和及时提早
发现犯罪迹象,从而协助狱警管理监狱罪犯的安全维护活动。

三、我国狱侦耳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

当前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耳目或狱侦耳目的相关内容,
仅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隐匿身份侦
查的规定中可以窥见一丝可能涉及狱侦耳目的内容。

由于法条规定的模糊性与概括性,使
得监狱、看守所等机关有了运用耳目进行狱内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除此以外,对于狱侦耳
目的规定只有公安部1986年颁布的《看守所耳目工作规则》和司法部1997年颁布的《狱
内侦查工作规定》,两个规定虽然涉及了对耳目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法律位阶低,缺乏
一定的普适性及约束性。

同时普通公众难以查询到规定的具体内容,无法形成公众对于其
的监督,监狱、看守所就有了更大的操作空间。

这就极易导致运用耳目进行狱内侦查时,
侵犯罪犯的基本权利,降低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公信力。

(二)耳目选用、适用标准不规范。

实践中对于狱侦耳目的选用及适用标准十分的宽泛,缺乏一套明确的、科学的选拔标准,《看守所耳目工作规则》中规定,耳目需符合三
个条件,即其要交清罪行、认罪服法,有立功赎罪争取从宽的愿望,愿意为看守所工作,
同时需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观察识别能力。

《狱内侦查工作规定》中规定,狱内耳目的
条件为,其能发现敌情或者能够接近侦查对象,有一定活动能力和观察识别能力,同时基
本认罪,能为监狱所用,能保守秘密。

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耳目需具备的条件是非常
简单是,大部分的罪犯都能符合规定。

某些地方的监狱在耳目的建设与使用方面,通常为
业务科给监区下达指标,如每名警察必须至少有有一名耳目,而监区警察也就完成任务一
样上报一名自己熟悉的罪犯作为耳目,且常出现一名罪犯充当多名警察耳目的尴尬状况。

无法发挥选拔的作用,这就使得一些不符合案件侦查的罪犯称为耳目,为案件的侦查活动
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也缺乏对于狱侦耳目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如此一来可能导致所有
的罪犯都处于耳目的监视之下,耳目也极有可能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侵犯罪犯的合法权益。

(三)狱侦耳目制度缺乏的配套机制。

当前缺乏明确的对于狱侦耳目制度的奖励及保
护机制,实践操作规范也十分模糊,对耳目的使用也没有成熟方式与方法。

难以形成对耳
目的激励,充分发挥耳目对于监狱管理、侦查犯罪的特殊作用。

耳目基于利益及自身安全
的考量,可能就不会挖掘重要线索,缺乏汇报的积极主动性,提供的信息价值含量也不高。

四、完善我国的狱侦耳目制度
(一)完善狱侦耳目相关法律法规。

狱侦耳目在我国得到普遍的适用,使其也成为刑
事侦查活动的重要手段,为了从根本上避免该制度可能带来的危害,最大程度上发挥其的
有益影响,需要对狱侦耳目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通过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不仅
可以使侦查机关、监狱机关等在实践操作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避免权力的滥用,也避
免因耳目滥用造成冤假错案;更能揭开狱侦耳目制度的神秘面纱,让公众在了解规定的基
础上对狱侦耳目的适用进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明确耳目的选用与适用标准。

监狱、看守所要认识到耳目对于管理、侦查活动
的重要性,并且要通过明确的规范对耳目进行筛选、选拔,提高耳目配合狱内侦查工作的
能力。

内部要形成一套系统、完善的耳目管理办法。

同时,对于狱侦耳目的管理上,还可
以形成定期的检查与评估机制,及时筛除不符合工作要求或影响监狱活动的耳目,避免资
源的浪费及耳目滥用特殊身份侵犯罪犯权益的行为。

此外也认识到在运用耳目侦查时,规
范适用案件的范围,不可一刀切的对所有罪犯进行建设,虽然罪犯的自由暂时被剥夺,但
其隐私权等基本人格权仍应得到适当的保障
(三)完善狱侦耳目制度配套措施。

建立明确的耳目奖励机制及保护机制,监狱以可
以量化的物质奖励、减刑奖励形成对耳目的激励效果,最大程度上发挥耳目的维护秩序、
侦查案件的积极主动性,使得侦查机关、监狱机关获得有价值、可靠的线索及信息。

同时,耳目的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尤其是对部分重大案件进行狱内侦查时,可能给耳目带
来生命危险。

因此,狱侦民警要尤其关注耳目的安全问题,注重保密工作,侦查活动要以
保护耳目基本人身安全为基础。

【参考文献】
[1] 武晓艺.狱侦耳目的证据法问题分析及制度完善——从张輝、张高平冤案视角的
反思[J].政法学刊,2016,33(04):40-48.
[2] 何德辉.检察机关狱侦耳目使用规制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6(15):44-46.
[3] 何永军.看守所狱侦耳目的终结[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03):32-38.
作者简介:陈玫(1995—),女,汉族,四川阆中人,学生,法学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高月维(1995—),女,汉族,四川攀枝花人,学生,法学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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