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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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格式
一、案件争议核心
(一)猪撞闯进美容院伤人事件是不是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是不是可以据此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二)小A姑娘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补偿。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小A与美容院之间是违约补偿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依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许诺,而且许诺通知已经抵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劳,可是由于尔后猪撞人事件的发生,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虽然理发店本身没有过错,其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但合同是两边行为,只约束合同当事人,所以美容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二者之间是违约补偿法律关系。

(二)小A与B、C、D之间是侵权补偿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高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一路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肯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肯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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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
人请求补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补偿。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B老汉的猪直接伤害小A,B老汉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C大娘的狗惊吓了B老汉的猪,对后续发生伤人存在间接结合(狗惊吓猪的行为只是制造了猪失控出走的条件,并非决定后来猪必然伤人或不伤人,也就是说猪伤人的直接过错并非因狗惊猪的起因此无责,但事实仍存在因果联系),所以B、C需对受害人小A一路承担无过错责任,进行补偿;由于C大娘的狗是受到第三人D师傅的惊扰而撞到猪,D 师傅作为第三人存在必然的过错,所以D师傅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小A与三者之间是侵权补偿法律关系。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一)合同请求权《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许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肯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许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许诺通知抵达要约人时生效。

许诺不需要通知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许诺的行为时生效”。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许诺,而且许诺通知已经抵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劳,可是由于外来原因致使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小A可以二者之间存在合同而美容院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为由提出合同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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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请求权
一、小A与美容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利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口岸、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
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引发的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前难以预料的事件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若是损害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谈不上意外事件。

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第三,引发损害的结果主如果不能预见的原因。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是引发损害结果的惟一原因。

行为之外且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从而成为引发结果的主要原因。

从民法的角度看,当事人对意外事件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或依照公平原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或按如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本案中,小A到美容院接受服务,在美容院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况下,猪突然闯进美容院并造成小A的人身损害,这是美容院完全不能预料到的,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对意外事件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应有猪的主人承担补偿责任。

二、小A与B、C、D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高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一路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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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肯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肯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
人请求补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补偿。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小A没有任何过错,那么咱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养猪人B、养狗人C、打狗人D是不是有过错;第二,三人的行为与小A的损害是不是有因果关系;第三,本案是不是存在免责事由。

第一,打狗人D的行为具有过错。

虽然D将偷吃猪肉的狗赶跑的行为无可指责,可是,D在公共场合举起肉刀气势汹汹地向狗追去的行为可能会使狗受到惊吓,极有可能伤及集市上人员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

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D是应当预见的,也是能够预见的。

养猪人B、养狗人C具有过错。

狗和猪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动物,应当拴养或圈养,而不是任其四处游荡,以避免造成他人损害,这也是动物饲养人的法律义务。

B作为猪的饲养人,C作为狗的饲养人,两人在大街上闲聊,任猪和狗四处游荡,应认定其有过错。

第二,在本案中,B、C、D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小A损害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它们组成了一条因果关系链,
受害人小A的损害与D打狗、B疏于对猪的管理、C疏于对狗的管理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就造成损害的原因此言,B 的行为是造成小A损害的直接原因,而C和D的行为是造成小A的间接原因。

正由于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所以,B、C、D三人组成一路侵权行为人,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在本案中,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B的猪所造成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B无论是不是有过错,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补偿责任。

那么,本案中的打狗人、养狗人的过错,是不是可- 4 -
以组成养猪人B的抗辩是由呢?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养猪人B自身也存在过错,同时,养狗人C和打狗人D因他们都存在过错,也不存在免责问题。

所以,小A的损害是由B、C、D三人的过错行文引发的,他们组成了一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一路责任。

四、案件裁决
(一)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办法或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依照约定解决。

美容院应向小A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办法或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美容院在
向小A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B、C、D进行追偿。

(二)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补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补偿。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B、C、D承担连带责任,一路向小A进行补偿。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蒙受人身损害,因就医医治支出的各项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补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补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致使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因康复护理、继续医治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医治费,补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补偿。

B、C、D应该承担小A医治的各项费用,而且小A姑娘的额头、耳朵和脸颊等多处被加热器的高温烫伤,严重毁容,属于残疾,所以,B、C、D也应该承担其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肯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蒙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补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小A姑娘的脸部被严重烫伤,意外毁容,伤害了小A 姑娘的健康,其健康权受到侵害,而且其精神受到庞大冲击,所以B、C、D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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