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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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 件 号】黑劳社发[2004]115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4-12-10
【实施时间】2004-12-10
【时 效 性】有效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范围和时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从2004年7月1日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45年
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199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元。

3、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元。

4、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元。

5、2003年12月31日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

6、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不含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老工人)的退休人员,在上述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10元。

三、所需资金渠道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市(地)县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省补助各地的缺口资金中统筹解决。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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