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本新挪用公款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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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会 字第
: “
4
号
律师 工 作 执 照
,
号码为
170 6 91 11 07 30
,
特 此 声 明作 废
。
《 仙 桃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司法 会 计 鉴 定 书 》记 述
本市大 福
襄类 市 襄城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乡 粮管 所 业 务 员 胡 本 新
”
。
起 诉 书 称 副经 理的 胡本 新 与
,
。
参 与 刑 事诉 讼 的 风 险无论 有 多大
、 ,
只 要 律师 能 够 坚 持
严格 自律 洁 身 自爱 就 能 置各 种 风 险于 不 顾 而 傲 然 挺 立
。
辫
审判长
、
护
:
词
3
、
健全律 师 合法权益 的保 障机 制
。
,
严 惩侵 害律 师
合法 权益 的犯 罪 分子
不 受侵犯
”
,
“
律师在执 业 活 动中 的 人 身 权 力
。
这是
《 律师 法 》 第三 十二
条 的庄 严规 定 这
陪 审员
显 然 是 针 对近年 来律 师执业 中 人 身权 利 屡 遭侵犯 的 客
依照法 律 的规定
,
仙桃 市第二 律 师事务所 接受 本
,
观情 况 及 律 师 职 业 特 有 的 风 险所 作 出 的 一 项重 要 规
定
。
案被告人胡本新的委托 今 天 的 法 庭 参 与诉 讼 接 受 委 托 之后 个 案卷材 料
,
无所
鼠 律师
,
”
相反
,
正 是这种 严 格 自律
,
洁身 自
,
胡本新挪 用公 款案
爱 的律师 才敢 于 坦 荡 无 私 地 面 对 法 律 和 事实 面 对 法 官 和 检察 官 其亲 朋
, ,
面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告 人 或 者 被害 人 及
、
提 出 合理合法
掷地有 声 的 辩 护 或 代 理 意 见
, , , 。
并 指 派 我 担 任 其 辩 护人
,
出席
但是
,
这条 规 定 的 具体 实 施
,
尚 需 作大 量 工 作
,
建
议 司 法 行政 机关 和 律 师协 会 尽 快 设 立 以 保 护 律师 合 法权 益 为宗 旨的组 织 成立 常设 办事 机 构 抽 调 专 门人 员 负责查 处 侵 犯律师合法权 益 的 事 件 和 案件 并 协 助
“
,
向
是 为 本 单 位 购 棉 油 这 一 认 定 不 真 实 胡 本新 携 带的 3 5 万 元 实际 上 要一 分为二
和 敦 促有关机关 及 时 惩 处 侵犯律 师 合 法 权 益 的违法犯 罪 分 子 以 使保 护 律师合法 权 益 的工作落 到 实 处 同时
, , 。 , , , ,
我 认 真 地 审 阅 了 起诉 书
。
,
查 阅了整
刚才又 听了法庭 调查
通过上述诉 讼活
,
动 使 我 对 本 案 有 了比 较 完 整 的 了 解 的合法权益 考
疑人 提 供 法律帮 助 到 为被 告 人 出 庭辩 护 或担任被 害 人
本 栏 目 由 十 堰 市 第 一 律 师事 务 所 协 办
法 定 代 表人 地址
: :
的代理 人 从与 当 事 人 会 见 通信 到 与证人 鉴 定 人 当
庭 质证 从 阅 卷 了 解案情 到 调 查取证 从 与 司 法 人 员 庭 外接触 到 出 庭 参与诉讼
职 务 被 告 人 胡 本 新 辩 称 此 期 间没 有 担 任 这 一 职 务 而 在卷的书证 中 经 理的职务
。 ,
遗 失启 事
湖 北 省 襄 类 市 襄城 区 律 师 率 务 所 律 师 刘 众 国 遗 失
又 没 有证 据 证 明 胡 本 新 担 任 经 贸部 副
( 19 95 )
案卷 内存有仙检
。 ,
为 了 维 护 被 告人 供 法 庭 合 议 时参
我 发表如下 辩 护意见
,
与此
、
对 于 那 些 严重 侵犯律师 人 身权 利的 以 身试法 的
, , , 。
一
起 诉书诉称
:
“
19 94
年
10
月 3 1
日和 n
月
,
2
犯 罪 分子 有关机关 应 依 法 予 以 严 惩 决 不 可 姑 息 要 通 过 各种 新 闻 媒介 予 以 宣 传报道
。 ,
单位购棉 油
”
对 这一 部分 情 节
。
,
我认 为至 少有以下两
个方面 的问题
1
、
的 传 播者
,
又 是 法 律 的保 护 者
:
。
起诉书 认定被告 胡本新在
2
199 4
年
l。
月 3 1
日
和 n
。
月
日期间
,
担 任 的是 大 福 粮 所 经 贸 部 副经 理 的
。
( 作 者单位
湖 北 襄 类 市 开 元 律 师 事务 所 )
, ,
;
、
,
胡献 英
5 5
;
;
湖 北 十 堰 市人 民 路 燕 林 新 村
(0 719 )
44 2000 65100 8
号
每 一 个 阶段 每 一 个环 节
,
,
,
每
以
电话
邮编
:
一个行 为 都务 必 慎 思 谨 行
不 断给 自 己 重 敲替 钟
,
,
:
防 被某些 当 事人的 奉 承和 讨 好搞 昏 了 头 脑
。
本 辩 护 人 提 请 合 议庭 合 议时 应
。
当 采 信 被 告 胡 本新 的 这 一 辩 护意 见
2
、
第 二 份是
35
19 94
年 1 0
月 3 1
日 胡本新 收 到仙 桃市
,
起 诉 书 认 定 被 告 人 胡 本新 携 带
。 。
万 元的 公 款
粮 油 物 资 购 铺 公 司预 付 的 购 油 款 1 5 万元 的汇票后 其 出 具 的 领条 的 内容 是
司 法 鉴 定称 业 务 员 的 胡 本 新 互 相 矛 盾 不 认 可 副经 理这 一 职 务 应 当说 经 理 的 诉 称 不 是 事实
。 。 ,
,
胡本 新自己 亦
然人之间
,
发 生 了 购 销 棉 油 的 法 律 关系
,
而这 一 购 销关
起 诉 书 关于 胡 本 新 副
系从要约 到承 诺又 到 协调一 致 的行 为完全 符合法律 的 规定
被某 些 心
怀 巨 测 而 又 有求 于 你的 当 事 人 的 宴请 和 财 礼 迷 住 了 眼 睛 以 致 自觉 不 自觉地把律师 降成当事 人 的代 言 人 甚
至 变成犯 罪嫌 疑人或被告 人 掩 盖 罪 行
, , ,
逃 避法律制 裁
,
的工具 这 样做 作 为的
“
。
,
不 仅 不 会使律师变 成 谨 小 慎微
。 ,
日 被 告 人 胡 本 新 在 担 任 大 福 粮所 经 贸 部副 经 理 时 带公 款 3 5
携
以 扩 大 社 会影 响 和
,
万 元 到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 鲁 木 齐市 为 本
。
办案效 果 这 不 仅仅是 对律师合法权益 的有 维保 护 实
际 上 是 维 护 了 法 律 的 尊严 和 权 威 因 为 律 师 既 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