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修改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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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修改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1989.06.21
•【文号】民[1989]综字29号
•【施行日期】1989.06.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民政部关于修改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民[1989]综字29号1989年6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适应机构改革后我部主要任务和职责的需要,我们对1985年颁发的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进行了补充修改。

现随文印发,从1989年度起按此填报。

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省两级采用电子计算机汇总。

从1985年开始,部省两级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年报汇总,推进了民政系统计算技术的现代化建设和有关人员素质的提高,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

1989年开始执行的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部省两级仍要运用电子计算机汇总;除民统基1—6表由省级超级汇总外,其余的表,地、县级的汇总方法、编报程序和时间,均由省级民政厅(局)规定。

部与省级民政厅(局)如何统一使用电子计算机的问题,将举办培训班研究解决。

(二)省级民政厅(局)向部报送的内容。

它包括:第一,储存省级汇总数据的软
盘(含计划单列市数据);第二,按本通知所附的年报表格式、填报说明和《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省级汇总数报表一份;第三,计算机打印的省级所属地区(分地或市、县)汇总数的全套报表一份,有计划单列市的省,同时报送计划单列市打印表。

(三)统计、报送时间。

1989年开始执行的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数据统计截止到报送年度的12月31日;民统综4表同时为夏、秋季报表,数字统计截止到报送年度的夏、秋季最后一个月的30日。

报送时间,年报表于次年2月底以前,按规定的内容派人送到我部或指定的地点;民统综4表的季报表,于秋、冬季第一个月20日以前邮寄我部。

(四)计划单列市的编报程序。

按照民(1985)计30号通知精神,由计划单列市报所在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统一汇总上报,以便把计划单列市的数字作为其中数单列。

(五)编码。

为了保持项目编码的全国一致,便于计算机汇总,报表项目不得更改。

如省级民政部门需增加统计项目,或另发表格,要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

(六)要保证数字的准确。

统计数字的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也是对统计工作最起码的要求。

为保证数字的准确,各地要加强乡级民政统计台账的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民政事业、企业单位统计台账的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为减少电子计算机汇总过程中的差错,在填报说明中增加了计算机逻辑验证公式;同时各地要加强人工审核,以补充计算机验证公式及其功能之不足。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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