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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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4.01
•【字号】余府办发〔2016〕14号
•【施行日期】201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16-04-19 09:43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字体大中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切实保障少年儿童的生命安全,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平安新余、法治新余建设要求,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理念,建立健全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机制和溺水事故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少年儿童溺亡人数持续下降,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职责
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方方面面。

少年儿童的监护人是预防少年儿童溺水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子女或监护孩童的安
全教育,切实履行对子女或监护孩童的安全监管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具体工作职责,加强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管理。

(一)学校:应加强预防学生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层层落实防溺水教育责任。

加强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管理,严防学生在校期间私自下河游泳。

学校应当在校内易发生溺水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并全面加强防护措施。

加强与家长沟通联系,督促家长落实监管责任。

(二)教育部门:把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列入学校安全工作年终考评;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管理;指导学校通过公共安全教育课、校园宣传、主题教育活动等方式加强预防溺水安全集中教育;督促指导学校通过家校互动平台、家长会等方式强化家校联系,增强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预防少年儿童溺水的安全意识。

(三)宣传部门:负责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对公众开展预防少年儿童溺水知识的宣传,播放(刊登)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公益宣传广告及相关自救知识,提醒监护人密切关注孩子人身安全。

(四)综治部门:将溺水隐患排查列入治安隐患排查整治的重要内容,定期排查、重点督办、跟踪问效,并将各地、各相关部门整治溺水隐患成效、履行职责情况纳入综治考核重要内容,落实综治责任查究。

(五)公安部门:把预防少年儿童溺水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工作指导,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少年儿童溺水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源头;加强少年儿童溺水事件的现场处置;会同水务、国土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取土以及对塘坝任意改造等行为。

(六)国土部门:加强对取土、取石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对闭坑矿山遗留下来的坑洼进行回填,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住建部门:负责对因房屋建筑施工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等安全隐患的管理工作,加强建筑施工监管,严格执行“围挡”作业,及时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消除在建设工地的水坑、水池等安全隐患,严防少年儿童进入工地。

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及时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八)园林部门:加强对辖区公园、绿化场所内水塘、湖泊及水上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管理,在公园内水塘、湖泊的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码头的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

切实加强渡口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巡查,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少年儿童渡运安全。

(十)水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做好辖区内水库、河道特别是校园周边水库及河道安全警示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区)排查校园周边水库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采砂业主回填因采砂形成的危险水域,无法回填的应督促主管单位和企业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十一)卫计部门:督促各游泳馆(池)的卫生消毒、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做好少年儿童溺水医疗救治工作。

(十二)体育部门:加大公共游泳场馆建设力度。

加强游泳场馆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游泳馆(池)做好安全防范、卫生消毒、持证上岗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

督促各场馆(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对未取得县级以上体育部门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的游泳场馆一律不得经营开放,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游泳馆向中小学生实行成本优惠价开放,并规定14岁以下儿童应在监护人看管下进入游泳馆。

加强水上运动训练基地管理,完善防护设施和应急保障措施。

(十三)安监部门: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完善煤矿、非煤矿、尾矿库及涉水危险生产区域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十四)旅游部门:加强旅游景区内水上游乐场所设施及水上运动安全管理,在旅游景区水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栏。

(十五)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少年儿童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教育。

(十六)关工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女等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

(十七)团委:发挥青年志愿者的作用,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平台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少年儿童防溺水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安全教育,提高少年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十八)妇联:建设留守儿童之家,开展形式多样的留守儿童关爱活动;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防范溺水事故安全教育。

(十九)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和处置工作。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少年儿童较为集中地区的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双休日和节假日学生脱离学校、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对存在隐患的水塘等危险水域,做到重点水域警示标志全方位,隐患治理全覆盖,巡逻巡查全时段。

(二十)村(居)委会: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排查辖区内池塘、水库、江河湖泊、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

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由主管单位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安排专人值守;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落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专人看护措施;督促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对少年儿童的监护责任。

(二十一)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预防少年儿童溺水相关工作。

三、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市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政法的市委领导任组长,市综治办主任、市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旅发委、市气象局、市关工委、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督促协调各地、各部门落实工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确保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加强日常管理。

各地要切实履行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职责,健全预防少年儿童溺水联席会议机制,完善隐患排查整改、督导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将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作为对当地相关部门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列入日常监管和年度考评;定期召开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专题会议,加强对主汛期、节假日及学生上放学等时段安全风险的研判,加强对江河湖泊、水塘水库、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集中排查整治和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信息报送和舆情处置,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

对网上网下负面舆情,要实时研判,把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引导工作,严防情绪激化、蔓延。

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督导检查,切实帮助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发生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应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二)发生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县(区)、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教育、卫计、安监等部门以及社会救援力量,进行救援并开展必要的调查。

(三)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学校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协助做好保险理赔等善后事宜。

(四)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公安、卫计、乡(镇、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等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少年儿童的监护人救助受伤少年儿童,并及时通知少年儿童的监护人。

少年儿童的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少年儿童采取救助措施。

(五)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收集相关证据。

(六)经溺水少年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并经相关事故责任方同意,可以协商处理少年儿童溺水事故。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告之依法向法院起诉。

(七)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处理结束后,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将事故处理结果报当地政府。

(八)建立少年儿童溺水事故预防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因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对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处置不当造成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多发或不稳定事件的地方和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在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侮辱、殴打、扣留相关人员、教职工或者学生及监护人;
2.侵占、破坏学校和相关单位房屋、设施、设备;
3.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和相关单位正常经营和生活。

(十)已发生的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追责及赔偿等善后事宜,坚决摒弃“花钱买平安”的做法。

对以闹取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绝不姑息,涉嫌
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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