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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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说
一、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法学说
中国大陆各种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发展演变, 是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发展阶段紧密相连的。
改革开放初期关于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上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由于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理解, 形成了以佟怀柔教授为代表的学科经济法论, 认为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纵横统一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有人称之为“管理协调说”。
它源于前苏联的“现代经济法学派”,在我国的前身就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大经济法说”。
由于“大经济法说”主张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明显缺乏科学性,于是“管理协调说”改而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2、以王保树教授为代表的综合经济法论指出, 经济法是以多种不同方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3、粱彗星教授为代表的经济行政论认为, 经济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 对国民经济实施组织、管理、监督和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场经济时代的经济法学说
肯定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 初步形成于20 世纪80 年代初中期, 至1992 年以后在法学界已处主导地位, 由于对经济法概念理解的不同, 又分为几种不同的观点。
1、国家协调论
杨紫烜、徐杰等教授认为,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国家调节论
漆多俊等教授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以保障国家调节, 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政府干预论
李昌麒、史际春等教授认为,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简而言之, 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管理协作说
潘静成、刘文华等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
5、社会公共性论
王保树等教授认为,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行政管理说
石少侠教授认为, 我国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 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规制说
张富强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 即经济法是调整
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邓尼斯特央斯基(Duistrjanskyi)的观点更为鲜明:“经济法是与过去的私法和公法并列的
1、第三领域说
三位一体,私法在人间生活的个别秩序领域起作用,国家法在一般权力秩序领域起作用, 经济法在社会的经济秩序领域起作用。
私法是个人的王国,公法是国家的王国,经济法是社会的王国
金泽良雄主张经济法是独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社会法第三法域,我国大部分学者也这样认为。
2、公法领域说,杨紫烜主张经济法就是公法
3、复合领域说
经济法与公法、私法不是三分说那样平面的三分天下,而是在公法、私法一分为二的基础上,经济法叠加上其上而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之上,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是立体式的划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