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公路交通阻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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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公路交通阻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4.23
•【字号】哈政办发〔2018〕36号
•【施行日期】2018.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公路交通阻断处置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8〕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公路交通阻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3日哈密市公路交通阻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交通阻断处置管理工作,加强哈密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应急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密辖区内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阻断处置管理。

第三条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包括公路交通中断和阻塞。

交通中断指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路无法通行或被迫封闭(包括对公路采取全部封闭、部分车道封闭、限时封闭、封闭收费站、主线分流等措施)的状态。

交通阻塞指公路上行驶中的车辆因某种原因(包括对车辆采取巡逻管控、间断放行、限车型放行、限流和限速放行等管制措施)在道路的某一区段异常密集或集中,导致后续的车辆低速驾驶、停驶甚至滞留的状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公路交通阻断突发类,主要包括: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包括沙尘暴、大雪、泥石流等)、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车辆泄漏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国省道公路(含收费站)局部路段预计出现超过2公里的交通中断或阻塞,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局部路段预计出现超过2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

第二章交通阻断信息上报职责
第五条各相关联动单位(市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运管局、文体广新局、通信管理局、公安交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哈密公路管理局,哈密路政海事局)形成联动机制,负责区域内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上报和联动疏导工
作。

任何一方发现道路阻断事件,需立即告知哈密公路管理局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902—2501975)、市安委办掌握详细的阻断事件基本情况;如需公安交警部门对阻断事件发生路段进行交通管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将详细的管制信息(包括管制路段路线编号、事件发生具体位置、管制时间、管制方式、解除管制时间)报送哈密公路管理局信息中心。

哈密公路管理局信息中心第一时间将信息上报主管领导,经审核无误后,上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同时,以短信和书面形式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办和相关联动单位。

市文体广新局要及时在哈密电视频道和电台发布道路阻断信息。

市通信管理局要安排移动、联通、电信等企业,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道路阻断信息。

第六条各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交警中队道路交通阻断(车辆拥堵2公里)信息后,要立即向哈密公路管理局信息中心(包括所在收费站)、区县公安局报告,区县公安局要立即上报区县党委、政府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区县安委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办报告。

如遇特殊情况需立即报告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统一指挥协调。

第七条当车辆拥堵2公里时,哈密公路管理局要将道路阻断信息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办,并立即开启免费放行通道。

第三章相关部门交通阻断处置职责
第八条公安交警交通阻断处置职责。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哈密公路管理局、消防、运管、安监、卫生计生、环保、应急管理等)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依规履行相应职责。

同时,市公安交警部
门接报此类事故后,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公安局和市安委办;协同哈密公路管理局、消防、运管、安监、卫生计生、环保、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出警。

市区县公安交警部门、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处置。

因恶劣天气导致的交通拥堵,市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气象部门恶劣天气情况通报,及时向各区县交警大队发布预警通知,督导各大队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准备,做好重点道路安全管控工作。

在恶劣天气到来前,各区县公安交警大队要视情采取紧急管制和集中放行,在管制的同时,需将管制信息告知哈密公路管理局信息中心,在集中放行前提前通知哈密公路管理局信息中心和相邻收费站。

依托公安(交警)和政府职能部门微博、微信群,向社会公开发布恶劣天气信息。

在恶劣天气过程中,针对部分道路不具备通行条件的情况,迅速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实时动态交通管制信息,为群众出行提供科学参考。

恶劣天气过后,及时发布道路恢复通行交通信息。

第九条哈密公路管理部门交通阻断处置职责。

(一)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造成阻断处置措施
1.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造成阻断的应急措施。

哈密公路管理局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对接,据天气实际情况,及时与公安交警部门沟通,确定管制信息,如需管制,应将管制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不迟于实施交通管制或封闭后30分钟完成阻断信息上报。

2.如发生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交通中断,哈密公路管理局在接到阻断信息的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事故地点,调度应急抢险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抢险设备等前往现场。

按照《公路交通安全、安保维稳、应急保通联动协作实施方案》与交警、路政部门协同,由抢险队伍针对恶劣天气的情况对道路进行应急处置,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快速处置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形成的积雪、积沙
等,并及时向受困人员发放救援物资。

3.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包括沙尘暴、大雪、泥石流等)造成公路阻断,各区县公安交警大队要对车辆进行交通管制,并造成大批车辆滞留。

哈密公路管理局各收费站要立即开启全部车道,合理安排人员,在收费广场做好客货分流引导工作。

做好机打、定额票据及通行纸券的应急准备工作,能在车辆拥堵时做到随时使用。

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收费站应与交警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车辆分批次放行工作。

4.车辆拥堵超过600米时,配备便携式收费机的收费站要积极开展复式收费,一个车道同时对多辆客车进行收费,提高车辆通行速度;车辆拥堵超过1公里时,收费站在开展复式收费的基础上,与交警部门沟通协调,采用联动机制,做好客货分流,在交警配合下,开启逆向车道,对客车进行逆向收费。

5.收费站需做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车辆通过情况,提醒下游收费站做好应对措施。

(二)因交通事故或危化品车辆倾覆泄漏造成阻断的处置措施
1.哈密公路管理局接到公安交警部门对事发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信息后,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不迟于实施交通管制或封闭30分钟内完成阻断信息上报。

2.哈密公路管理局在公安交警、路政部门对事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后,配合交警、路政部门对现场进行快速清理,保证拥堵车辆快速放行。

3.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拥堵事件发生后,哈密公路管理局各收费站需做好应急准备,在接到放行通知后启动应急预案,开启全部车道,在收费广场做好客货分流引导工作。

做好机打、定额票据及通行纸券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在车辆拥堵时做到随时使用。

4.当车辆拥堵超过600米时,配备便携式收费机的收费站要积极开展复式收
费,一个车道同时对多辆客车进行收费,提高车辆通行速度;车辆拥堵超过1公里时,收费站在开展复式收费的基础上,与交警部门沟通协调,采用联动机制,在交警配合下,开启逆向车道,对客车进行逆向收费。

5.收费站需做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车辆通过情况,提醒上(下)游收费站做好应对措施。

(三)因公安检查造成拥堵的应急措施
1.因公安检查引发国省干线公路处于拥堵状态达2公里时,哈密公路管理局要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上报市级相关联动单位。

并做好道路预警工作,及时通知上(下)游收费站做好车辆通行工作。

2.安保维稳检查造成收费站车辆拥堵时,收费站应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加大收费广场的维稳安保工作,确保收费广场无可疑人员滞留。

3.因公安检查造成车辆拥堵,收费站应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对接,开启公安检查站所有检查道口,加快检查过车速度。

4.当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快速放行或简易检查程序前,要告知收费站,由收费站做好应急措施,在车辆拥堵超过600米时,配备便携式收费机的收费站要积极开展复式收费,一个车道同时对多辆客车进行收费,提高车辆通行速度;车辆拥堵超过1公里时,收费站在开展复式收费的基础上,采用联动机制,在交警配合下,开启逆向车道,对客车进行逆向收费。

5.收费站需做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车辆通过情况,提醒下个收费站做好应对措施。

哈密公路管理局要加快高速公路、国省道重点路段LED显示屏补点建设,及时发布道路拥堵信息提示,为驾驶员及时提供出行信息,做到有效缓解交通拥堵。

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门处置职责。

1.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辖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火灾及应急救援报警后,迅速按
照力量调派等级进行力量调派。

各区县消防中队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赶赴灾害事故现场。

2.对于规模较大、参战人员多、作战时间长、现场情况危险复杂、灭火与应急救援难度大、易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事故,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同时,要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的需要,做好事故现场各力量的联勤联动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确保核心区域灭火救援安全、有序开展,并负责调集清障作业车辆协助开展灾害事故应急处置。

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调集装载机、挖掘机等工程机械车辆协助灭火救援工作。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其他部门职责。

在处理有人员死亡事故时,由120急救中心、殡仪馆、穆斯林公墓等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快速派出人员和车辆前往事故发生地,开展现场急救和遗体运输等工作,快速清理事故现场。

第四章问责追责处理
第十二条对在道路阻断处置过程中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道路交通阻断超过规定时限和规定长度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诫:
1.道路阻断时间超过3小时的;
2.道路阻断引起机动车滞留超过300辆或拥堵超过3公里的;
3.在道路阻断处置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职,责任制不落实的;
4.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道路阻断事件处理不力造成超范围拥堵和阻断的;
第十四条对存在以上情形的单位由阻断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
出建议,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后,报市安委办审批签发道路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或由市安委办根据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审定签发。

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的对象属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

第十五条凡收到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应立即进行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报告和工作计划书面报市安委办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第十六条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的发送次数,列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受到告诫的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道路交通阻断处置管理职责,不积极采取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加强管理,造成交通阻断,或发生道路阻断后隐瞒不报、谎报虚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涉嫌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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