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管理试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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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管理试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促进文化科技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积极推进和加快我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的建设与发展,规范我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的申报、管理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是指由经市政府批准、由专业开发商建设,主要聚集包括工艺美术在内的文化企业,并具有相应的基本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物理空间的文化产业发展集聚区。

第三条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的投资、建设与发展遵循政府指导扶持、社会参与投资和市场运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适当控制总量,实行差异化发展,避免同区域内的产业同质化竞争。

第四条市文化科技与实体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文化科技与实体经济融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AA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的认定、监管、服务和扶持政策落实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基本条件
第五条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二)项目具备一定规模,选址用地要求200亩以上的连片或相临的土地集中开发。

第六条入园项目(指入驻产业用房的项目,下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主体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其中入园文化企业项目占主业用房入驻项目总
体比例60%以上;
(二)文化企业主营业务属于《AA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规定范围(详见附件);
(三)其他非文化类入园项目原则上应为产业园配套项目或相关行业项目。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实行常态化申报认定,由项目发起部门提出项目建议,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报市政府批准。

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我市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拍挂的方式组织供地。

项目用地出让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用地”
第八条项目发起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园区选址相关资料。

包括用地红线图(dwg格式电子文档)、项目所在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园区投资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九条入驻项目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提交如下备案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入驻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合同复印件;
(三)拟入驻项目介绍。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公章,由运营管理单位统一报送。

对属于文化项目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备案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给予备案回执;对于其他产业项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是否属于淘汰落后产业,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是否有利于文化科技产业园整体发展等角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研究决定是否通过备案。

第四章资金扶持
第十条凡经认定或备案的AA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及入园文化企业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入园文化企业(购买或租赁,下同),给予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时间从企业实际入驻并正式运营后第二个月份开始计算,补助期不超过3年。

(二)对入园文化企业投产运营的前三个年度,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计算,给予奖励;对入园文化企业投产运营的第四至第五年度,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对比前一年度的增量的50%计算,给予奖励;上述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在我市注册公司并入驻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实施文化产业建设发展项目的,给予公司一次性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其中,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给予15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给予10万元。

(四)对入园文化企业聘请的高层次人才纳入《AA市新引进企业高层次人才奖励措施》(潮经信〔2017〕389号)扶持范围,即对在AA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年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额在25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的在职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对入园文化企业聘请的高层次人才,在AA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年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额在25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的在职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和申报流程按照潮经信〔2017〕389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经省级以上首次认定的文化与科技融合服务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对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和入驻文化企业搭建交易推广与展示中心、信息发布中心、综合商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补贴,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平台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且单个平台建设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本细则第十条第(四)款奖励资金申报流程按潮经信〔2017〕389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款扶持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其他扶持资金申请拨付的原则与流程按照以下规定:
扶持资金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提出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年度扶持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每年扶持时间计算均按财务自然时限计算原则执行。

(一)拨付原则。

申请拨付本细则第十条第(一)、(二)、(三)、(六)款扶持资金,按“审核确认后一次性拨付”原则。

(二)拨付流程。

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或入园文化企业申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加具意见→每年第二季度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意见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拨付扶持资金,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拨付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扶持资金提供以下资料:
1、《AA市文化科技与实体经济融合扶持资金申请表》;
2、入驻园区的备案回执;
3、申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入园企业运营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需提交原件核验。

(二)申报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扶持资金除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后还需提供申报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三)申报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扶持资金除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后还需提供申报企业法人的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证书。

(四)申请申请拨付本细则第十条第(六)款扶持资金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和运营管理方案;
3、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竣工验收证明;
4、每个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需提交原件核验。

第五章产业用房管理
第十三条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内的产业用房包括主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主业用房指用于设计、研发、展销、生产及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等用房。

配套用房指产业园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用房,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0%。

产业用房可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基本单元进行产权分割登记、销售、转让、出租。

基本单元是指产业用房内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栋号、层号、室号等)的楼宇或者特定空间。

基本单元的划分原则上以经审核的建筑图纸的划分单元为依据,建筑物、构筑物建成竣工验收后,分割为基本单元进行销售、转让、出租的,可依房地产测绘的有关技术规程及报告书给予确定。

分割销售或转让的产业用房只能按比例分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销售、转让。

第十四条产业用房在销售时,可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为保证产业园区开发效率、加快项目招商进度、尽快实现产业聚集,允许开发企业以产业地产的开发运营经验证明文件替代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允许产业用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提前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开发企业自主选聘产业园区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一)开发企业申请产业用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产业用房预售许可,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产业用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产业园区开发运营经验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进度的说明和预计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6、产业用房预售方案。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产业用房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产业用房预售许可证。

产业用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产业用房预售合同。

产业用房预售合同模板由开发企业制定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产业用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预售合同备案不通过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进行。

产业用房预售款应放入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工程开发和运营。

开发企业每月提交收支报表给市房地产管理局用于监督管理。

(二)开发企业产业用房现房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2、已通过竣工验收。

开发企业申请产业用房现房销售备案,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产业园区开发运营经验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产业用房现房销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产业用房现房销售备案回执。

产业用房现售,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产业用房现售合同。

产业用房现售合同模板由开发企业制定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产业用房的转让行为,可参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依法缴纳税费后,予以交易备案,出具权属转移通知书。

权属交易备案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义申请入驻的提供);
(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申请入驻的提供);
(四)入驻园区的备案回执;
(五)不动产权证书;
(六)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七)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须依照本细则在5个工作日内对转让的产业用房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权属登记需提交本细则第十五条权属交易备案所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权属转移证明书;
(二)税费缴纳证明。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凡经认定的AA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园区规划建设实施、日常运营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入园文化企业运营发展等情况进行监管。

每季度初园区运营管理单位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AA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上季度运营发展情况季报表》。

第十八条被认定的我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AA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资格,并追回有关扶持资金。

(一)因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与功能的;
(二)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一经发现入园文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本细则政策扶持,并追回有关扶持资金。

(一)入园文化企业其文化性质改变或其主营业务不属于文化产业范畴;
(二)入园文化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园区申报单位和入园文化企业对其所提供的材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门类包括数字出版、影视节目策划制作与发行、文化艺术创作、互联网信息服务、动漫网游及衍生品开发与展示交易、工艺品创意设计与展示销售、版权及文化产品贸易与服务、影像视频与舞台设备租赁服务、文化会议会展与娱乐表演活动、服饰文化、服装设计等。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扶持项目额度最终以当年专项资金总额度和项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作为本细则补充条款。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AA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
附件:
AA市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
一、新闻出版发行服务
出版物策划、编辑、出版服务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电影、电视和多媒体节目策划制作,节目发行,录音制作
三、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艺术创作,文娱表演场馆
四、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
五、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多媒体与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与游戏设计制作服饰文化、服装设计六、文化娱乐服务
数字艺术设计、影印服务,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贸易代理服务,艺(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服务,图书、音像、数字电子读物等制品出租,文化会展服务
七、工艺美术品的服务
各类工艺品创意、设计、研发、展销、拍卖等服务
八、文化设备服务
电声、影视、音响、录放、摄影摄像、舞台设备及器材的设计、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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