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遗产税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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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Feb.ꎬ2020
第38卷第1期
JOURNALOFSOCIALSCIENCEOFJIAMUSIUNIVERSITY
Vol.38㊀No.1
民国时期遗产税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刘㊀巍1ꎬ2ꎬ闫㊀康2
(1.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ꎬ北京100081ꎻ2.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ꎬ安徽蚌埠233030)
[摘㊀要]晚清时期ꎬ来自西方的遗产税理论传入中国ꎬ引发了官方和民间的广泛关注ꎮ经过社会各界的长期讨论和战时财政的现实需求ꎬ遗产税终于在抗战时期进入了开征环节ꎬ并一直持续到国民政府在大陆统治的终结ꎮ作为直接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ꎬ遗产税制度的确立在理论上标志着中国向着税收现代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ꎮ但是ꎬ由于国民政府治理能力的低下ꎬ遗产税在具体实践中不仅没有充分发挥调节贫富的社会功能ꎬ也没有为官方带来应有的财政收入ꎮ
[关键词]国民政府ꎻ遗产税ꎻ财政收入ꎻ税收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K26ꎻF812.9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7-9882(2020)01-0162-04㊀㊀在中国历史上ꎬ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ꎬ税收结构以农业税为主ꎬ工商税为辅ꎮ其中ꎬ农业税作为主体税种ꎬ不仅没有设置免税额ꎬ而且税负难以转嫁ꎬ特别是在政府提升税率(如明末 三饷加派 )和征收存在腐败的情况下ꎬ往往成为普通自耕农和平民地主的沉重负担ꎮ相反ꎬ宋明以降ꎬ随着科举制度的不断完善ꎬ拥有功名在身的权贵地主却可以享受优免权ꎬ从而毫无顾忌地兼并土地ꎬ进一步加重了普通自耕农和平民地主的税收负担ꎮ由此ꎬ就导致了田多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ꎬ田少者却要多纳税甚至负担不断增加的局面ꎮ相比之下ꎬ工商税作为间接税ꎬ税负易于转嫁ꎬ最终会落在消费者的身上ꎻ这对于将大部分收入用于生活必需品支出的低收入阶层而言ꎬ无疑是巨大的生存压力ꎮ由上可见ꎬ中国传统税制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ꎬ与现代税收精神严重背离ꎮ
近代以来ꎬ随着中西方交流的展开ꎬ西方现代税收思想传入中国ꎬ以所得税㊁遗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制度更是引发了官方和民间的广泛关注ꎮ其中ꎬ遗产税不仅充分体现了 量能纳税 的现代税收精神ꎬ而且具有调节贫富的社会功能ꎬ是西方工业化时代的重要税种之一ꎮ民国成立后ꎬ社会各界对于遗产税制度投入了巨大的热情ꎬ经过长期讨论和战时财政的现实需求ꎬ遗产税终于在抗战时期进入了开征环节ꎬ并一直持续到国民政府在大陆统治的终结ꎮ作为直接税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ꎬ遗产税制度的确立在理论上标志着中国向着税收现代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ꎮ但是ꎬ在具体实践中ꎬ由于国民政府治理能力的低下ꎬ遗产税不仅没有充分发挥调节贫富的社会功能ꎬ也没有为官方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ꎮ
党的十八大以来ꎬ财政体制改革逐步走向深入ꎬ税制改革也持续推行ꎮ在这种情况下ꎬ对于民国时期税收史的研究就产生了 以史为鉴 的重要作用ꎮ有鉴于此ꎬ笔者拟对民国时期遗产税制度展开考察ꎬ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ꎬ对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社会呼声提出一些思考ꎮ
一㊁遗产税思想在中国的译介与传播
从概念上来看ꎬ遗产税是指被继承人去世之后ꎬ官方对其遗留的财产(即继承人获得的遗产)所课征的税种ꎮ与传统时代的各种间接税不同ꎬ遗产税具有如下特征:其一ꎬ遗产税属于直接税ꎬ税负不易转嫁ꎻ其二ꎬ遗产税具有一定的免税额ꎬ不会涉及到没有遗产或者遗产很少的贫民阶层ꎮ因此ꎬ从理论上看ꎬ遗产税具有 富人税 的特征ꎬ对于缩小贫富差距ꎬ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ꎬ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ꎮ
(一)知识界对于遗产税制度的认识
遗产税理论于清末传入中国以后ꎬ许多知识分子纷纷撰文立说ꎬ对于遗产税制度进行了多方位的介绍ꎻ在中国报刊出版事业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ꎬ遗产税思想得到了迅速传播ꎮ高德超就在«中国经济»杂
261 ∗[收稿日期]2019-09-22
[基金项目]安徽财经大学2019年度校级科研项目: 民国时期遗产税制度研究 (ACKYC19078)
[作者简介]刘巍(1986-)ꎬ男ꎬ安徽蚌埠人ꎬ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后ꎬ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ꎬ硕士生导师ꎬ研究
方向:财政史ꎻ闫康(1997-)ꎬ男ꎬ山西长治人ꎬ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财政学专业硕士研究生ꎬ研究方向:财政史ꎮ
志上指出: 遗产税虽然在十九世纪始为世人所注意ꎬ然而遗产税由来则很久远ꎮ埃及早在两千年前就有此税的痕迹ꎬ但组织不完备ꎬ不著于史册ꎮ奥古斯都帝为充兵费对于最近亲属以外的遗产继承ꎬ课以百分之五的遗产税ꎮ这可以说是遗产税的起源ꎮ三十年前大不列颠改革税制时ꎬ遗产税在税制上ꎬ大生效果ꎮ美国自1800年以来ꎬ此种税制已经十分通行 世界各大国除印度与中国外ꎬ莫不采行ꎮ [1]这段看似平常的史实回顾ꎬ不仅仅在于描述遗产税的历史沿革ꎬ更在于向读者表明遗产税具有普适性ꎬ也潜在地表明了作者对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期待ꎮ著名经济学家马寅初更是直截了当地提出: 对遗产课税ꎬ实是天经地义之举ꎬ无可非议也ꎮ 他援引范左青«鸟国春秋»中的相关表述ꎬ从自然界的生物属性角度论及了征收遗产税的意义: 积财以遗子孙ꎬ适以害之ꎮ世之宗族争讼ꎬ兄弟乖离者ꎬ皆其祖父之有遗产㊁祭产害之也ꎮ子孙之不长进多腐化者ꎬ亦其祖父之有遗产ꎬ祭产害之也ꎮ尝观富家之子弟ꎬ拥先人遗产ꎬ不学不农ꎬ不工不商ꎬ而衣必选色ꎬ食必选味ꎬ所知者烟酒嫖赌ꎬ所习者斗鸡走狗ꎬ其骄奢淫佚之气ꎬ深入骨髓ꎬ不可救治ꎮ夫牛以力田ꎬ马以行远ꎬ犬以守夜ꎬ猫以捕鼠ꎬ甚至酿蜜者蜂ꎬ吐丝者蚕ꎬ彼物之微ꎬ且多为人所利赖ꎬ而人生天地负七尺躯乃甘作游民ꎬ分利而不生利ꎬ是直牛马犬猫蜂蚕之不若者矣ꎮ [2] (二)知识界对于遗产税学理的解读
关于遗产税的学理依据ꎬ知识界也有详细解读ꎮ其中ꎬ曾衍明的文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ꎬ他不仅列举了关于遗产税的六种主要理论学说ꎬ而且还分析了各种观点的优劣短长ꎮ其一ꎬ国家共同继承说ꎮ这种观点认为ꎬ国家如同一个大家族ꎬ死者的财产不但可以被子孙后代所继承ꎬ国家也可以继承ꎮ这是因为人的一生ꎬ都是在国家权力的支配下活动的ꎬ个人之所以能够获取财富ꎬ离不开国家的帮助ꎮ因此ꎬ当财产受到处分时ꎬ国家理应取得其中的一部分ꎮ但是ꎬ这种说法难免陷入两个方面的理论困境:首先ꎬ财产的继承体现的是私人关系ꎬ国家如果参与其中ꎬ则与自身的最高权威不符ꎻ其次ꎬ财产的继承按照死者的遗嘱进行ꎬ如果遗嘱中没有将国家列为继承人ꎬ则国家不应课税ꎻ但是ꎬ这又与国家所拥有的税收强制性抵触ꎮ其二ꎬ无嘱归公说ꎮ这种观点认为ꎬ凡是没有遗嘱的遗产ꎬ除了直系亲属国家承认其有继承权以外ꎬ他人皆无继承权ꎬ所以财产需要由国家没收ꎮ因此ꎬ这种理论仅仅针对没有遗嘱的遗产而言ꎬ对于有遗嘱有亲属继承的遗产而言ꎬ不能生效ꎮ但是ꎬ实际上ꎬ开征遗产税的国家ꎬ对于有遗嘱的遗产ꎬ也进行课征ꎮ其三ꎬ均富说或社会主义说ꎮ这种观点认为ꎬ遗产税的运用ꎬ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种工具ꎮ这是由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ꎬ财富分配很不平均ꎬ征收遗产税就是要从富人手中抽取一部分财富ꎬ分给贫穷阶级ꎬ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ꎮ但是ꎬ这种说法却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ꎬ其理论基础存在一定的问题ꎮ其四ꎬ追溯课税说ꎮ这种观点认为ꎬ死者生前财富的积聚ꎬ在于平日纳税之时的漏税ꎮ因此ꎬ对死者的遗产课税ꎬ可以抵补其生前未能纳足之额ꎮ但是ꎬ从实践角度而言ꎬ国家征收的遗产税数额很难与死者生前的漏税数额之间明确对应关系ꎮ此外ꎬ相对于动产而言ꎬ不动产极难逃税ꎻ因此ꎬ如果按照这种理论推演ꎬ国家在征收遗产税的时候ꎬ应当放弃对不动产的课征ꎬ即使课征ꎬ也应当低于动产税率ꎮ但是ꎬ在现实中ꎬ各国均未对动产和不动产进行区分对待ꎮ其五ꎬ还原所得税说ꎮ这种观点认为ꎬ民间财富积累颇巨ꎬ而国家税收甚微ꎻ因此ꎬ国家对人民课征的所得税ꎬ未必达到最大限度ꎮ有鉴于此ꎬ在死者的财产进行继承的时候ꎬ课征遗产税ꎬ不仅手续简单㊁费用节省ꎬ而且有利于增加国库的收入ꎮ但是ꎬ这种将遗产税看成为变相所得税的说法ꎬ也存在着许多值得商榷之处ꎮ首先ꎬ如果认为国家税收较少ꎬ完全可以增加所得税的税率ꎬ没有必要在死后征收遗产税ꎻ其次ꎬ对同一财源既课征所得税ꎬ又课征遗产税ꎬ明显属于重复征税ꎮ再次ꎬ即使所得税未及死者生前的财产ꎬ而待死后一次性课征ꎬ也有失公允ꎮ因为人们的财产数额纵然相同ꎬ但是寿命却存在差异ꎬ如果以同一税率课税ꎬ则长寿者税轻ꎬ短命者税重ꎮ其六ꎬ义务说ꎮ这种观点认为ꎬ各种直接税的征税依据都取决于纳税能力ꎻ继承者获得遗产ꎬ纳税能力增强ꎬ理应缴税ꎬ以体现出纳税义务ꎮ[3]
(三)知识界对于遗产税开征的思考
如果说上述对于遗产税学理的阐释还带有较为明显的译介西学的痕迹ꎬ那么ꎬ知识界对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ꎬ则直接体现了运用西方理论和经验解决中国问题的追求ꎮ学者陈铸鑫就认为ꎬ虽然 遗产税在近代税制中为最优良税法之一ꎬ已为今日赋税学者与理财家所公认 ꎻ但是ꎬ中国如果想要成功的推行遗产税ꎬ却存在许多主客观方面的困难ꎮ其一ꎬ财产无登记ꎮ中国人历来没有登记财产的习惯:不动产的转移只需要验契ꎬ而不需要登记ꎻ至于动产转移ꎬ更是无从调查ꎮ父死子继ꎬ政府向来不予过问ꎮ而后人继承先人的基业ꎬ也往往袭用原先的堂号和记名ꎮ至于许多官绅富户ꎬ在购置产业的时候ꎬ为了掩人耳目ꎬ更是化名承受ꎮ其二ꎬ户口无调查ꎮ中国的户口也向来没有调查和登记ꎬ近年来ꎬ户口和死亡调查虽然在都市中开始开展ꎬ但是在广大的乡村地区ꎬ则未能实行ꎮ政府对于死亡信息的获取ꎬ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ꎻ既然连死亡信息都无从得知ꎬ那么遗产税的开征就面临着严峻的考验ꎮ其三ꎬ财产价值不定ꎮ遗产税的税率ꎬ要以财产价值做标准ꎮ辛亥革命以后ꎬ中国由于战乱和自然灾害的影响ꎬ导致农村与都市的不动产价值一落千丈ꎬ而且各地不同ꎬ估价难以做到精确公平ꎮ其次ꎬ人民心理不附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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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时代ꎬ中国以征收间接税为主ꎬ纳税人并不是负税人ꎬ所以虽然实际税负很重ꎬ但纳税人往往感觉不到痛苦ꎮ相比之下ꎬ遗产税直接取自于财产所有者ꎬ即使税率很轻ꎬ也很容易滋生纳税人的痛苦感ꎻ这也就会激发纳税者反抗阻挠和偷税漏税的欲望ꎮ[4]不过ꎬ这些困难也并非中国独有ꎬ各国征收遗产税的历程中ꎬ都遇到过各种阻碍ꎬ但是也并未因此放弃课征遗产税ꎮ因此ꎬ知识界对于遗产税的推行ꎬ还是抱有热切的期望ꎮ正如学者章景麟所言: 我国开征遗产税ꎬ实属事理之当然ꎬ毫无疑义ꎮ虽有重重障碍ꎬ阻挠新税推行ꎬ我人仍应抱排除万难精神ꎬ以赴事功ꎬ则今日艰难辛苦所播下种子ꎬ异日必能开放光明灿烂花朵ꎬ遗产税之前途ꎬ实充满希望者也ꎮ [5]
总而言之ꎬ这一时期ꎬ知识界对于遗产税的宣传㊁解读和思考ꎬ加速了遗产税思想在中国的传播ꎬ也为遗产税制度的推行和确立提供了思想基础ꎮ
二、遗产税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与推行
与遗产税理论的传播不同ꎬ遗产税制度的确立ꎬ则是正统的官方行为ꎬ并非知识界所能够直接决定ꎮ对于政府而言ꎬ遗产税除了具有调节贫富的社会作用之外ꎬ更可以带来真金白银的财政收入ꎬ这一点也是官方最为看重的ꎮ换言之ꎬ遗产税思想的传入ꎬ等于是为国民政府提供了又一条生财之道ꎮ
(一)遗产税制度的实施沿革
民国成立之初ꎬ北洋政府受制于财政方面的拮据ꎬ就打算将遗产税设置成为收入的突破口之一ꎮ财政次长章宗元率先拟定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ꎬ为政府征收遗产税提出了设计蓝本ꎮ他充分考虑到了中西方社会存在的差异ꎬ认为只能对无子的继承的情况进行课征ꎬ对于自然继承的情形ꎬ则予以免除ꎮ民国四年(1915)夏天ꎬ官方根据章宗元提出的草案ꎬ拟定«遗产税条例草案»11条ꎮ这套税制过于简陋:仅以嗣子继承遗产为课税对象ꎬ免税额为1000元ꎻ税率采用比例制ꎬ1000元以上的遗产应缴税率为5%ꎬ10万元以上则为10%ꎮ在参议厅审议时ꎬ这项税制得到了一系列修正ꎬ主要包括对于亲生子的继承亦当课税ꎬ免税额提升为3000元ꎬ税率改为累进制ꎮ但是ꎬ在当时军阀割据的情况下ꎬ遗产税未能付诸于实践ꎮ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ꎬ开征遗产税的呼声再一次高涨ꎮ民国十六年(1927)八月ꎬ财政部拟具«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13条和«遗产税实行细则草案»16条ꎮ但是ꎬ由于继承法㊁户籍法和财产登记法等配套措施的缺失ꎬ开征遗产税的计划不得不暂时搁置ꎮ民国十八年(1929)一月ꎬ正当国民政府加紧筹办遗产税的关头ꎬ财政部设计委员会主席㊁美国人甘末尔却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ꎬ他认为ꎬ中国和西方社会差别巨大ꎬ尤其是家族及商业观念㊁财产登记制度等ꎬ与开征遗产税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存在严重冲突ꎻ因此ꎬ中国及时开征遗产税ꎬ其收效也很难乐观ꎮ甘末尔的上述观点ꎬ在当时产生了巨大影响ꎬ再一次导致了遗产税计划的停滞ꎮ民国二十年(1931)ꎬ九一八事变爆发后ꎬ国民政府从战时财政收入的角度着眼ꎬ重新决定实行遗产税ꎮ民国二十五年(1936)二月ꎬ根据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的«遗产税法草案»ꎬ财政部拟具«遗产税原则»9项及«遗产税条例草案»30条ꎬ并先后经行政院会和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ꎬ形成
«遗产税»原则10项ꎮ不久之后ꎬ全面抗战爆发ꎬ国民政府初战不利ꎬ在短时间内就丢失了富庶的东南沿海地区ꎬ以至于赖以生存的关税㊁盐税和统税的税源遭到严重破坏ꎮ在这种情况下ꎬ为了维持战时财政开支的需要ꎬ遗产税的征收正式被提上了国民政府的工作日程ꎮ民国二十七年(1938)七月ꎬ财政部重新拟具了«遗产税条例草案»18条ꎬ并由立法院审议修正为«遗产税暂行条例»24条ꎮ次年ꎬ国民政府正式决定ꎬ遗产税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7月1日进入开征环节ꎮ[6]
根据«遗产税暂行条例»规定ꎬ遗产税的课证对象为 被继承人之动产㊁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 ꎮ遗产税采用总遗产制度ꎬ 按遗产总额计算征收之 ꎮ课税原则为属地主义兼属人主义ꎬ 凡人于死亡时ꎬ在中华民国领域内ꎬ遗有财产ꎬ均依本条例征遗产税ꎻ中华民国人民在本国领域内ꎬ有住所而在国外有遗产者ꎬ亦应征税 ꎮ遗产税的免税额定为5000元ꎬ税率为1%ꎻ超过5万元ꎬ则采用超额累进税率ꎬ共分16级ꎻ最高部分的起征点为1000万元ꎬ税率高达50%ꎮ[7]
(二)遗产税制度的推行效果
国民政府开征遗产税的举动ꎬ固然在于筹集战时财政经费的目的ꎻ但是ꎬ遗产税制度的确立ꎬ同样也是中国税收现代化历程中的重要步骤ꎮ对于开征遗产税的意义ꎬ知识界就认为: 我国遗产税ꎬ大体尚属完整ꎬ其中虽略有缺点ꎬ实因创办伊始ꎬ不得不采此宽大易行之步骤ꎬ将来实施时能注意以上各点(加强死亡登记调查㊁取得金融机关联系㊁取得法院协助㊁奖励告发㊁注意宣传)ꎬ以后收入增加ꎬ必能逐步改良ꎮ在此军事倥偬时期ꎬ居然多年期待之良税见诸事实ꎬ不可不为财政上之重大建树ꎬ非特直接税体系完成ꎬ战时税收增加ꎬ并可健全战时财政ꎬ以维持抗战于长期ꎬ当今我国民爱国心热烈异常ꎬ将来遗产税推行顺利ꎬ实意中事耳ꎮ [8]
遗产税制度推行以后ꎬ在大陆持续了将近10年ꎬ直到国民政府垮台为止ꎮ
鉴于中国人口众多ꎬ税源丰富ꎬ国民政府对遗产税的征收效果抱以较高的期望ꎻ然而ꎬ实际情形却与官方的美好设想大相径庭ꎮ遗产税开征当年ꎬ只有区区1900元ꎬ仅占直接税收入比重的0.0021%ꎮ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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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ꎬ绝对额和相对额虽然有所提高ꎬ但仍然是直接税体系中(包括所得税㊁利得税㊁印花税㊁营业税㊁遗产税)占比虽少的税种:1943年占比1.54%ꎬ1944年占比1.47%ꎬ1945年占比2.23%ꎮ如果从整个税收收入体系的占比情况来考察ꎬ遗产税的地位则更为低下ꎬ1944年占比0.3%ꎬ1945年占比0.2%ꎬ1946年占比0.3%ꎮ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ꎬ当时民间社会的逃税现象极为严重ꎮ根据当时学者的总结ꎬ主要的方法分为死亡前逃税(主要包括伪造负债㊁预先藏匿分析财产㊁转存海外银行㊁预设财产共同所有权㊁赠与财产ꎬ低价转卖与继承人㊁以堂名及子孙之名逃税)和死亡后逃税(主要包括隐匿不报㊁低价估值㊁伪造负债㊁伪报田地自耕)ꎮ如此广泛的逃税方式的出现ꎬ除了利用政策本身的漏洞之外ꎬ更重要的在于利用了国民政府遗产税稽查和征管能力方面的不足ꎮ调查显示ꎬ当时的征税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勾结的情形ꎬ还有私吞税款的现象ꎮ更为严重的是ꎬ需要缴纳遗产税的大多是权贵和富户ꎬ有动力也有能力去进行逃税ꎮ他们往往子女众多ꎬ社会关系复杂ꎬ逃税手段多样ꎬ从而增加了遗产税征收的难度ꎮ例如巨商虞洽卿的遗产案ꎬ就出现了财产调查㊁隐匿逃避㊁税款追欠㊁税局舞弊等情节ꎻ由于迁延日久ꎬ导致税款在通货膨胀的大背景下ꎬ实际价值大幅缩水ꎬ使政府蒙受了巨额损失ꎮ[9]相比之下ꎬ掌握和分享了政治权力的官宦之家ꎬ其逃税的能力更为强大ꎬ无论是身居国民政府主席的林森ꎬ还是边疆地区的土司首领ꎬ都成功地利用了自身的权势ꎬ成功地逃避了遗产税ꎮ在这种情况下ꎬ遗产税不仅没有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ꎬ也没有给政府带来可观的财政支持ꎮ[10]
三㊁民国经验对于当代实施遗产税制度的启示
新中国成立后ꎬ遗产税仅仅具有概念上的意义ꎬ再也没有被付诸于实践ꎮ这是因为ꎬ在工业化建设的时代ꎬ不仅是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差距不大ꎬ而且社会上也不存在家财万贯的大贾巨富ꎮ在这种情况下ꎬ遗产税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和价值ꎮ但是ꎬ改革开放以后ꎬ随着第一批 万元户 的出现ꎬ社会上的财富分配不均度开始提升ꎮ20世纪90年代以后ꎬ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及中国加入WTOꎬ贫富差距越来越大ꎮ在这种情况下ꎬ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差距ꎬ不仅对于社会主义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ꎬ也有助于 先富带动后富 理论的早日实现ꎮ有鉴于此ꎬ开征遗产税的呼声又一次出现ꎮ早在1997年ꎬ著名学者㊁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就撰文指出: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ꎬ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日趋成熟ꎮ 在他看来ꎬ开征遗产税存在着七个方面的有利条件ꎮ其一ꎬ有利于调节财富分配ꎬ缓解贫富差距ꎮ其二ꎬ可以为政府提供一笔可观的财政收入ꎮ其三ꎬ在许多国家对旅居该国的中国公民征收遗产税的情况下ꎬ有利于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公民的权益ꎮ其四ꎬ可以填补中国税制的空白ꎬ完善税收制度ꎮ其五ꎬ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ꎬ鼓励人们勤劳致富和社会捐赠ꎮ[11]
上述说法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呼声ꎬ也具有相当强的学理性ꎮ从遗产税的基本功能来看ꎬ当代中国社会确实可以通过这种手段ꎬ为社会公平的形成提供可能ꎮ然而ꎬ从现实情形来看ꎬ遗产税的开征前景可能并不乐观ꎮ其一ꎬ富人可以通过资产转移甚至移民的方式ꎬ逃避遗产税ꎻ财富越多ꎬ避税的动力和能力也就越大ꎮ在这种情况下ꎬ遗产税的开征不仅导致了资产的外流ꎬ也恶化了本国的投资环境ꎮ这对于正在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中国来说ꎬ值得警惕ꎮ近年来ꎬ瑞典㊁塞浦路斯和意大利等许多国家先后废除遗产税制度ꎬ正是基于这种考虑ꎮ其二ꎬ在一部分富豪进行财产抽逃的情况下ꎬ遗产税的负担很可能会落在中产阶级的头上ꎬ因为他们没有充足的能力实行避税ꎮ这样的结果会导致优良税源的丧失ꎬ不仅限制了财政收入的提升ꎬ也无助于有效地抑制贫富分化ꎮ其三ꎬ即使不考虑上述两点ꎬ遗产税的成功推行也有赖于财产登记等配套措施的完成ꎮ然而这一基本条件在目前尚未实现ꎬ这就给遗产税的开征造成了严重阻碍ꎮ
综上所述ꎬ就当前形势来看ꎬ遗产税开征的条件似乎并不成熟ꎮ民国时期的历史经验也表明ꎬ当官方没有充分的能力控制税源以及稽查征管的情况下ꎬ遗产税的推行甚至会加剧社会的不公平ꎮ因此ꎬ对于开征遗产税的社会呼声ꎬ应当谨慎对待ꎮ
[参㊀考㊀文㊀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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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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