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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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开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中开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中开公司的条件有哪些在当前社会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这⼀现代化经济组织越来越多,成⽴⼀家公司是需要满⾜⼀定条件的。

那么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开公司的条件有哪些?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开公司的条件有哪些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条件】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条件】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符合法定⼈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制订公司章程,采⽤募集⽅式设⽴的经创⽴⼤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设⽴程序是什么1、发起设⽴的程序:以发起⽅式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程序是:(1)签订发起⼈协议。

发起⼈订⽴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必须全体发起⼈⼀致同意并由全体发起⼈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要求载明的事项。

(2)发起⼈认购公司股份。

发起⼈缴纳股款出资。

发起⼈分期缴纳出资的,全体发起⼈⾸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

发起⼈⼀次缴纳出资的,应当⼀次缴纳全部股款;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期股款。

(3)组建公司机关。

发起⼈⾸次缴纳认购的股款、履⾏出资义务后,应当选举产⽣董事会、监事会,建⽴公司机关。

(4)办理设⽴登记。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

2、募集设⽴的程序:发起⼈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公司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五)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1.合同责任(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合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提示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承担责任时,发起人与成立后的公司之间,是选择关系,而非连带关系。

【提示2】《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补充)(2)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提示】保护公司,但更保护善意相对人。

【例题·2016年多选题】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委派丙负责租赁仓库供公司使用,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以自己的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仓库租赁合同义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若贸易公司未能成立,戊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B.贸易公司成立后,戊仍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C.贸易公司成立后,戊可请求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D.贸易公司成立后,戊只能请求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答案】ABC【解析】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2.公司因故未能设立而产生的债务责任(1)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部分发起人依照前述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重点)
一.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 人民币3万元,可分期缴纳; ○ 人民币10万元,不允许分期缴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出资形式
1.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 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4. 股权出资。
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订立公司章程
○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二.股东缴纳出资
○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
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1. 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①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1892年4月20日)(1898年5月20日的文本;最后修改,1980年7月4日)(198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公司的设立第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①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本法规定,为任何合法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

注①1980年修订前原条文为:“有限责任公司,可按本法规定,为任何合法目的,设立之。

”第二条〔章程的形式〕(一)章程须用公证形式②。

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名。

(二)如由代理人签名,应以公证形式授予代理权,或由公证人签名证明其代理权。

注②1980年修订前原条文为:“章程之作成要求公证形式。

”第三条〔章程的内容〕(一)章程应载有:1.公司名称及公司所在地;2.公司营业范围;3.股本总额;4.每一股东对股本所应缴的出资额(股本出资额)。

(二)如公司营业订有期限,或股东除应付其出资外对公司尚承担其他义务时,此种规定也须载入章程。

页脚内容1第四条〔名称〕(一)公司名称应表明公司的营业范围;或包含股东姓名、或至少1名股东姓名并加上表明公司关系的字样。

非股东的他人姓名不得置于公司名称中。

但公司从他人受让其营业者,允许保留原来的名称(商法典第二十二条)。

(二)公司名称中必须有“有限责任”字样。

第五条〔股本;股本出资额〕(一)公司的股本总额至少为五万①德国马克,每一股东的出资至少为500德国马克。

(二)公司设立时,每一股东只能认购一股。

(三)每股的出资数额可以不同,但均须为一百德国马克的整倍数。

全部出资的总额必须等于股本总额。

(四)如系实物出资,其标的物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均应在章程上确定。

股东必须在实物资本报告书中说明关于实物出资折价合理的主要情况;当该实物出资是向公司转让一个企业时,还应另行说明其前两个营业年度的年度营业成果②。

注①1980年修订前为两万。

注②1980年修订前原条文为:“(四)如果股东对股本出资非以现金支付,或公司接受资产以其价值抵作出资时,章程则应载明该股东姓名,出资标的物,接受资产标的物,以及该出资的价款或接受资产的价额。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主要采纳准则主义,即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审批的外,只要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册登记。

依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1、发起人发起。

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预备阶段,由发起人明确设立公司的意向,并作出必要预备。

假如发起人为多人的,发起人之间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在我国,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的预先核准。

只有待名称获得核准后,再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行为。

3、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协商起草,并经全体股东共同同意通过方可生效。

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必要的审批手续。

假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5、缴纳出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在缴纳其出资额时,可以一次性缴足,也可以分其缴付,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一次性缴足。

同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验资。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股东不按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

公司设立程序法律规定

公司设立程序法律规定

公司设立程序法律规定我国公司规定了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局部,(我国规定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局部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公司。

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其次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料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需进展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纳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预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工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根据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担当违约责任。

其次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需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其次十七条: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时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是有很多区别的,我们在进行成立公司的时候,不同的公司的类型成立的条件也是不同的。

那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都包括什么呢?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的区别又有哪些呢?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五项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

公司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高于3万元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没有公司章程者,不得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前者由予以规定,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三是新设立的公司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要体现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一则是识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二则有利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因此必不可少。

公司的运行是由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来进行的,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公司就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有公司住所。

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

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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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法律网小编为您讲解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新的《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

公司法解读: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解读】本关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

一、公司设立只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如果虽经设立,但未取得登记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并未成立,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其所负债务,由各股东(发起人)依民法通则的有关合伙的规定承担。

未成立的公司不得以公司名义称经营业务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也不能对他人主张排除使用或类似名称。

二、公司设立的主体条件主体条件是指股东资格及人数要件,即股东须符合法定人数和资格要求。

1、股东人数要求。

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的上限作了严格限制,即不超过50人。

2、股东资格要求。

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与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规定基本相同。

依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三、财产条件为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设公司,保障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社会交易安全,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规定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于两者的人数不同、承担债务责任不同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共同制定章程、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一、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的5个区别:1、这两种公司在成立的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不一样;2、二者的股份转让的困难和容易程度不一样。

有限责任公司受到的限制多,较为严格;3、两个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一样;4、两种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不同;5、两种公司的财务经济状况的公开程度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较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公司注册流程一步,核准名称;第二步,提交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提交下列资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世分量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世分量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时间:5-15个工作日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

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执照: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世分量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

附件1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引导股东理性出资,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足股款。

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应当缴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并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应当五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第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

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的登记办理流程,简化材料,提高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网上办理便利化水平。

第五条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

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法律法规中有关经营场所及规定

法律法规中有关经营场所及规定

一、公司法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固定的生产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七十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中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比较

中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比较

法学1203班1110312301 蔡其军中美《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比较1.投资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出资设立,并且也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

而股东的身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三资企业法以及政府部门所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中国《公司法》中所谓的”股东”,原则上并不排斥外国股东,只是当外国股东持有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25 %以上时,应选择合资企业法或者合作企业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态进行经营,而当全部资本皆由单个或多个外国股东所持有时,则应选择外资企业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形态进行经营。

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02 条a 款规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只要向州务秘书办事处提交组织章程备案,即可组织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对出资人并没有人数上的限制,这是和我国非常重大的不同。

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或者说成员,几乎不受任何主体形态以及国籍的限制。

2.章程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显然是非常严格的。

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03 条a 、b 两款则分别将对章程内容的法律要求,分为”必须加以规定”以及”可以加以规定”两个层次。

除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载明以下事项:允许在经营协议中制定的规则;其他与法律不冲突的问题。

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要求,体现了尊重投资人的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

此外,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特设了经营协议制度,以此允许公司成员之间通过订立无须备案注册的协议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公司事务的执行、以及成员或经理和公司相互之间的关系。

3.股东的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新公司法第26条是什么内容

新公司法第26条是什么内容

新公司法第26条是什么内容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五项主要内容。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的修改,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这次修改共涉及《公司法》的12个条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第一节设立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在我国既然走的是社会主义的治国道路,因此国家的经济运营也必须是始终围绕在社会主义的治国方针之下的。

基本上在我国成立的所有的公司都应该符合我国的国情才可以的。

其实公司的性质是非常多的,但是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公司,都必须遵守公司法当中的法条。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什么?第一节设立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公司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50)股东出资设立。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可以是1个。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提示】股权、债权可以用于出资。

【例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节选】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

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

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

【问题】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并说明理由。

【答案】李某不得以姓名出资。

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1)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提示】没有实际控制人、普通职工。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公司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1.非经依法登记,公司不得设立。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旧版)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版)(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1、公司法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即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

2、保障三类主体:公司、股东、债权人。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本条讲述公司的外延。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应具备哪些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叫有限公司,是由法律规定的⼀定⼈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有限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设⽴的程序⽐较简单,只要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数,订⽴公司章程,缴⾜出资,办理登记⼿续,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公司便告成⽴,并取得法⼈资格。

⼀般说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应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数。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家作为唯⼀的出资⼈(股东)可以设⽴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

(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业产权、⼟地使⽤权。

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续;以⼯业产权作价出资,但其作价出资的⾦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地使⽤权出资⼊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地使⽤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公司其经营活动的不同⽽不同。

我国公司法规定,⽣产性经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万元⼈民币;商业、物资批发性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万元⼈民币;商业零售性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民币。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股东每⼈各执⼀份。

订⽴公司章程是设⽴公司的要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的必不可少的必经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1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的说明--1993年2月1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公司法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

制定公司法对我国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1979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公司数量逐渐增多,对发展经济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确定要抓紧制定公司法。

1983年由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开始起草公司法,1986年改为分别起草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1992年由国家体改委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8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时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当制定一部覆盖面更宽一些、内容比较全面的公司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的上述条例、规范意见和法律草案的基础上,汇总起草公司法草案。

在汇总起草过程中,调查研究了一些地方开办公司的经验,参考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的内容,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法律专家、经济专家和企业的意见,起草了公司法(草案)初稿,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召开了中央有关部门、有关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参加的公司法(草案)座谈会,共开了六天会议,对公司法草案逐条讨论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司法(草案)。

现就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公司设立条件草案规定了设立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成立为公司;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不得成立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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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章共四十九条,其主要内容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下面由本人为您分享一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具体内容包含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特别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使得投资者又多了一种投资选择。

越来越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运营,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一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解读: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五项条件:
第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本法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

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包括1
个人也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后面所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的出资
直接构成公司的资本。

公司资本又是公司依法设立后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前提,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担保。

因此,对公司的股东出资规定最低限额是必要的。

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法都对其最低出资额度进行了规定。

目前,本法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
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文件。

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体现了全体股东的意志,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

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确定公司名称,而且公司名称在公司设立之前,应当首先向公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核准。

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并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内部组织机构,即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本法对三会设立有其他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登记事项中所明确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它对于确定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以及公司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解读:本条是关于股东人数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其上限为
50人。

本款规定为强行法规定,不得违反。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股东人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将不能获准成立。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出现股东人
数超过50人的,并不导致已成立的有限公司的无效。

但是,
如果出现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想办法尽
快把其股东人数确定在50人以内,以便于公司的年检等事宜。

比如:通过选出股东代表,由一个股东代表几个实际股东。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的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公司起着宪章的作用,因此,我国公司法一直都对公司章程规定了法定的记载事项。

本条所规定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八项内容: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是公司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标志,是法人的名称,具有唯一性。

公司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每个公司都必须有住所。

第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是指公司从事的行业、经营的项目的种类,即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

将经营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一方面便于公司开展业务,有助于政府的监督与管理,另一方面对交易对方和社会也产生了公示、公信的效力。

第三,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中应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数额。

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对于自然人股东应载明姓名,对于法人和其他单位股东应载明名称。

其目的在于表明哪些是本公司投资者,以方便日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的转让。

第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是指出资的种类,不论股东是以货币、实物还是无形财产作为出资,都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出资的种类。

出资额是指各股东出资的以货币(人民币)表示的金额。

出资时间是指股东出资的具体年月日。

如果股东选择分期缴付,股东应当将各期出资的时间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将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载入公司章程,其目的在于了解公司股东出资的构成情况以及将来出资不实的责任追究。

第六,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主要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这些机构要依法设置,具体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程序和规则,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方便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

按照本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规定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

第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规定,是兜底性条款,其实质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的自治权。

股东要想设立的公司具有个性,更好地防范以后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那么就要充分应用公司章程的自治权。

除了本条以列举方
式规定章程应载明的七项事项外,股东会会议还可以规定其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写入公司章程。

前七项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由股东会会议另行决定记载的事项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按照法律规定的事项和股东会会议另行决定记载的事项记载完成以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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