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认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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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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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
规章制度行为,同时有重大危害结果发生 ,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本罪的客 观方面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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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体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的犯罪主体,
事故发生后,矿方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积极组织抢救 ,对遇难矿工进行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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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尚知国、李启新、朱 文友、吕学增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三年、三年;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刘文成、周炳义、李金刚 、郑建华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三年、三年 ;
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尚福奎有期徒刑二年,缓 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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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048
1.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
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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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
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 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 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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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043 1.概念及其构成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涉嫌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它只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事业单 位的职工以及合作经营组织、“三资”企业和群 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专门规定,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 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也属于重大责任 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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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矿山企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 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 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 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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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及判决 被告人邢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 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已 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 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 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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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主要罪名及刑事责任
一、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
1.刑事犯罪 (1)犯罪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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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的特征 ➢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 ➢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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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尚知国、李启新、吕学增身为煤矿的主要管理人员 、被告人朱文友作为唐山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煤矿 投资人对煤矿的生产安全失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
被告人刘文成身为通风科科长,明知该矿采掘及通风系统 布置不合理,无综合防尘系统,而不采取措施,明知李金刚、 郑建华无瓦斯检测证而违反规定安排其二人在井下检测瓦斯浓 度;被告人周炳义身为调度员兼安全员没有按照国家有关矿井 安全规定下井进行安全检查,只是在井上调度室值班;被告人 李金刚、郑建华身为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瓦斯检测证就下井 检测瓦斯浓度,上述被告人对事故发生均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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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邢某某于2009年9月21日8时许,在本区罗泾
镇新川沙路某公司堆场内,在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情况下,擅自操作通用门式起重机起吊钢梁,致所吊钢 梁撞到堆场内竖立的其他钢梁,钢梁连续倾倒并撞击正 在进行油漆作业的何某某,致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系该起事故 发生的直接原因。事发后,被告人邢某某在现场等候公 安机关处理,被害人何某某的亲属已获赔人民币50万元 。
重大伤亡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 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重大责任事故中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 、屡教不改;发生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胡干;事故 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 或破坏现场,嫁祸于人等。
(4)主观要件——只能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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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罚
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只处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对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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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要件——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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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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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 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切犯罪的所法必律须规定具,备安的全共生同产方犯面罪犯要罪件追有究刑4个

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
➢ ①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 。
➢ ②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 任的人。
➢ ③犯罪的客观要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惩 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 、地点等。犯罪后果与犯罪客观要件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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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新加?? 047
1.概念及其构成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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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 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 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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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友:男,37岁,刘官屯煤矿投资人 尚知国:男,49岁,刘官屯煤矿法人代表、矿长兼安全矿长 李守耕:男,38岁,刘官屯煤矿生产矿长兼调度室主任 李启新:男,53岁,刘官屯煤矿技术矿长兼安全科长 吕学增,男,刘官屯煤矿党支部书记兼保卫科长 周炳义:男,42岁,刘官屯煤矿安全员兼调度员 郑建华:男,47岁,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 李金刚:男,38岁,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
犯罪与违法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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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罚 ➢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
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 ➢刑罚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的
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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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构成——亦称犯罪➢ 要这里件所,说是的指“依人”照,国既家包法括律自然,人规又定包某 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括条法件人。。但各是个我犯国罪刑行法和为有各关有安其全具生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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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 043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047——刑法修正案(六)新加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048 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049——刑法修正案(六)新
加 5.危险物品肇事罪 050——央视大火 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051 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052 8.消防责任事故罪 053 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054 ——刑法修正案(六)新加
➢ ④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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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
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 己承担。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 从主观方面说,凡法律规定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的人的故 意或者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 ➢ 从客观方面说,某种行为侵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具有 社会危害性的,应负刑事责任。 ➢ 但是,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然而实 际上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如无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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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 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中不特 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 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 意义务
(3)主体要件——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注意:此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可以为 单位,也可以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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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
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 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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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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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新罪 名049
1.概念及其构成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
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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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要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
括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 实体。 对于矿山企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 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 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 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31(3)主体ຫໍສະໝຸດ 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强令资格的人, 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 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 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 人等人员。
被告人邢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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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矿难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刘官屯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 尘爆炸事故,造成108矿工死亡,2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4800多万元。
刘官屯煤矿原属河北地方国有煤矿,2004年4月,唐山 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友购买刘官屯煤矿,2005 年七月该矿更名为唐山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尚福奎采 用变造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复印件的手段办理了 采矿权转让手续。该煤矿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在《安全专篇》未经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拒不执行政府 有关部门停工指令,因而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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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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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普通职工虽实施了违章行为且引起了一定
的危害结果,但如果同其职责没有直接联 系,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自然原因 虽有违章行为但没有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 经济损失的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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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罚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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