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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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韩国、香港关于IPO 锁定期的规定
上海主板
深圳主板、中小板 深圳创业板 韩国主板 韩国创业板 香港主板、创业板
大股东 自上市日起3年 自上市日起3年 自上市日起6个月 自上市日起1年,且上市6个月后每月可出售最初股份的5%
自上市日起6个月,且自上市日起12个月内所转让股
份不得使其失去控股地位 其他股东
1.自上市日起1年
2.到提交上市申请书之日投资期限未满1年,且增资扩股新增股份通过大股东取得,自上市日起3年
1.自上市日起1年
2.到提交上市申请书之日投资期限未满6个月,自上市日2年内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新增股份总额的50%
1.到上市预审申请日投资期限未满1年,取得的新股或通过最大股东取得的股份,自上市日起6个月
2.上市预审申请日为拟在韩国上市的公司提交上市预审申请书之日
1.到上市预审申请日投资期限未满2年,风险金融机构所得股份,自上市日起1个月
2.到上市预审申请日投资期限未满1年,有偿增资金额超过2个财务年度以前的公司资本金的部分(以上市预审申请日为准),自上市日起1年
3.到上市预审申请日投资期限未满1年,机构投资者所得股份,自上市日起1个月自上市日起6个月 备注
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其买入再卖出或卖出再买入所持股份的时间间隔为6个月,否则其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在相关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原公司股份。
3.如上市公司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则:1)总
1.(投资公司所取得股权的上市)到上市日投资期限未满1年,通过募集以外的方式发行的股份,自发行日起1年,投资公司包括房地产投资公司、船舶投资公司
2.发行日为拟在韩国上市的公司进行公募(股票认购/配售)之日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即
SPAC: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rporation )所持股份(以上市预审申请日为准),自上市日起6个月
锁定期结束后,在连续的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
让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5%;2)总股本超过10
亿股的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在三年锁定期结束后,
在连续的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不超过
5000万股或公司总股本3%;3)其他股东在1年
锁定期结束后,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5%
4.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应上报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5.累计净转让股份为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
股份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