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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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
(试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目录
1、总则
2、设计与施工
3、质量验收
4、使用、维护和拆除
5、监督管理
6、附则
附表
附图
前言
建设工程围档是建设工程实行封闭施工的措施之一,建设工程围挡不仅体现一个城市品质,其安全和质量性能更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认真总结我市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切合我市实际编制了该导则。

目的在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围挡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围挡的安全性、适用性、美观性。

本导则内容有总则、设计与施工、质量验收、使用、维护和拆除、监督管理、附则、附表、附图。

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
(试行)
1 总则
1.1 为预防建设工程围档倒塌事故,保证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房屋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围档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及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围档是指建设工程为做到封闭施工而设置的砌体围墙和彩钢板围档,高度建筑工地为
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为2.1米。

1.4 围档应进行专业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完成后须组织验收。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围档的管理,依法承担围档安全使用的法律责任。

1.5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建设工程围档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工程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工程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保障围档安全使用。

·
2 设计与施工
2.1 围挡设计
2.1.1 围挡的选址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宜选在地势较平坦的天然地基上,不宜选在河道、山坡陡洼处或风力下风口等位置。

2.1.2 围挡设计应满足抗震、抗风要求,并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基础宜采用天然基础,基础应埋入稳定土层,埋入深度不宜小于0.3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小于60Kpa,当遇到松散填土、暗浜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

2.1.3 围档宜选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材料。

2.1.4 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的围档应选用彩钢板。

2.1.5 围挡所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等,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应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和检测报告;各种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除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外,还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2.1.5 围挡建造前,应根据总平面布置图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有关标准规范,合理规划,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

2.2 围挡施工
2.2.1 围挡施工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2.2.2 围挡施工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技术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2.2.3 砌体围挡宜采用砖、石砌筑的条形基础或混凝土条形基础,基地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于150mm。

软弱土层上的砌体条形基础应设地圈梁。

地圈梁宽度不宜小于200mm,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6,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

砌体围档基础顶面宜高出地面0.2m。

2.2.4 砌体选用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0,石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和墙面粉刷混合砂浆均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

2.2.5 砌体围挡不应采用空斗墙砌筑方式,砌体围挡厚度不宜小于200mm,并在两端设置壁柱,壁柱尺寸不小于370mm×490mm,壁柱间距应小于5.0m,单片砌体围挡长度大于30m时设置变形缝,变形缝两侧设置端柱,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粉刷混合砂浆。

壁柱与墙体间应设置2φ
6@500拉结钢筋。

(详见附图2)
2.2.6 围挡应设置压顶,砖砌体宜用采用砖压顶或琉璃瓦压顶;彩钢板宜采用压型彩钢板作压顶。

围挡压顶应采取防雨水渗透措施。

2.2.7 彩钢板围挡宜选用具有PE涂层的彩钢板或镀锌钢板,非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小于0.5mm,彩钢夹芯板的芯材体积密度不应小于12㎏∕M3。

2.2.8 彩钢板围档高度不宜超过2.5米,当高度超过1.5米,宜设置斜撑,立柱间距不宜大于
3.6米,横梁与立柱之间应采用螺栓可靠连接,
彩钢板下方应设置300mm高砖砌体围挡,上方设置槽钢压顶。

(详见附图1)
2.2.9 围档现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2.10 围档钢筋混凝土构件用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5级和HPB235级钢筋。

2.2.11 市区工程围挡压顶上方应安装照明设备,夜间亮灯警示,保障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2.2.12 围档墙面应彩绘城市历史文化、现代文化、城市风貌和特色风景等美化图案,力求与工程周边城区的环境相协调。

3 质量验收
3.1 建设工程围挡应在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收。

围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围挡施工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的,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建设、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验收证明文件应单独存档。

3.2 建设工程开工前,工程场地已设置的围挡,如果继续使用者,建设单位应组织既有围档单位,工程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接交手续;对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应重新制订方案进行修补或重建。

3.3 砌体围挡质量验收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的有关规定。

3.3.1 砌体围挡质量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设计文件及专项施工方案;
(2)原材料合格证;
(3)砂浆强度检测报告;
(4)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表。

3.3.2 彩钢板围档质量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1)设计文件及专项施工方案;
(2)原材料合格证;
(3)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表。

3.3.3 围挡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4)符合《建设工程围挡安全技术要求和检查验收表》规定(附表)。

4 使用、维护和拆除
4.1 围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围挡管理及使用制度,加强对围挡的检查、维护,并建立相应台帐。

做到安全无隐患、无明显污迹、无乱涂写、乱招贴,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发现围挡墙面污损和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整修;当围挡出现开裂、沉降、倾斜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

4.2 围挡使用单位应建立防风、防汛、防台、防雨雪等灾害天气的应急预案,在台风、洪水、暴雨、暴雪来临前应组织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须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4.3 严禁附着围档或倚靠围档架设超过2.5米的广告或宣传牌。

不得利用围档作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墙体使用。

4.4 施工现场的各类材料、设备和弃土等不得紧靠围档堆放。

物料堆场离围档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4.5 围挡的拆除应遵循“谁施工、谁使用、谁拆除”的原则,当出现可能危及围挡整体稳定的不安全情况时,应遵循“先加固、后拆除”的原则,人工拆除砌体围挡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方法。

4.6 拆除作业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拆除时,应加强施工作业监护。

砌体拆除应采取扬尘控制措施。

5 监督管理
5.1 围挡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围挡施工质量安全。

5.2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负责对围挡的设计、施工、验收进行监督和管理。

5.3 监理单位对围挡的设置、使用及拆除须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4 各监督机构应将建设工程围挡作为工程安全监督重点,加强对围档方案实施、质量验收、使用管理等程序的监督。

5.5 围挡不符合设置和使用要求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或有权要求强制拆除。

有关责任单位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6 附则
6.1 建设工程围挡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除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6.2 本导则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表建设工程围挡检查验收表工程名称:
附图一:
固定式围挡
围挡侧立面示意图
围挡压条
红灯警示
装饰照明灯
80 80 5方钢立柱
50槽钢
建设工程彩钢板围挡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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