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事项办结告知和回访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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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事项办结告知和回访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12.30
•【字号】渝建[2006]528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事项办结告知和回访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建〔2006〕52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事项办结告知和回访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2日市建委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政务办理事项办结告知和回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优化政务环境,建设高效、便民、廉洁、勤政的建设行政机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当场办结的事项外,委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结政务办理事项后,应及时通知政务办理大厅相应窗口工作人员。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最迟次日内采取适当方式(如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告知当事人,并按规
定的送达方式及时送达相关文书。
第三条政务办理大厅各窗口应设立告知登记簿,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告知事项、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等予以详细记录,以备查验。
第四条在送达政务办理决定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将《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回访单》(以下简称《回访单》)连同政务办理决定文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送交《回访单》的方式。
当事人当场填写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收取并及时转交政务办理中心;当事人邮寄送交的,由政务办理中心负责接收。
第五条当事人送交的《回访单》涉及投诉事宜的,政务办理中心应及时移交委监察室处理;涉及对有关运行制度、办理程序等提出建议意见的,应及时移交该事项具体承办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处理。
前款处理结果,由承办部门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政务办理中心应于每季度末将收集的《回访单》送组人处汇总,作为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回访单
为接受社会监督,广泛收集意见,请您(或单位)对我们的政务办理工作进行评价,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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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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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意见│服务态度│满意()│ 较满意()│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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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效率│满意()│ 较满意()│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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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政廉洁│满意()│ 较满意()│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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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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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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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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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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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或单位)对市建委政务办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该回访单可当场送交或邮寄至重庆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咨询投诉窗口。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邮编:4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