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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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5
【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25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秀敏周永辉韩慧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某;张某
【当事人】吴某张某
【当事人-个人】吴某张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上诉人吴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18 01:52:56
吴某、张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民终251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许秀敏
审判员周永辉
审判员韩慧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马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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