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个人和环保部门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直接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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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个人和环保部门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直接原告潘佳
【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作为直接原告已基本形成共识,除此之外的资格限定尚有争议。

统筹兼顾,权衡利弊,公民和环保部门作为直接原告,条件尚不成熟。

【总页数】3页(P30-32)
【作者】潘佳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
【相关文献】
1.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辨析 [J], 张晓阳
2.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辨析 [J], 张镝
3.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r——自然物原告资格的确立 [J], 刁舜
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公民个人原告资格的审视——以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公民原告资格规定比较为视角 [J], 朱菲
5.为什么环保局不宜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J], 王小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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