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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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操作实务
免抵退税操作实务
第一节、免抵退税基础知识
一、免抵退税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零税率+当期内销货物的销售额×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五)抵减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1:某企业出口运动鞋,2007年1月出口销售额人民币离岸价100万元,内销销售额人民币10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40万元,当月有关退税单证全部齐全,请计算其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第一步:根据公式(五)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0×(17%-13%)=1.6万元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0×13%=5.2万元
第二步:根据公式(四)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 —1.6=2.4万元
第三步:根据公式(一)
当期应纳税额=(100-40)×0%+100×17%—(20.4—2.4) = -1万元
第四步:根据公式(二)
免抵退税额=100×13%—5.2=7.8万元
第五步:根据公式(三)
应退税额=1万元
免抵税额=7.8-1=6.8万元
三、企业范围
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1.独立核算
2.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也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四、货物范围
(一)享受免、抵、退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第二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第三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

第四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第五还必须符合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

(二)参照国际惯例,对一些特定货物,虽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也准予免、抵、退税。

如:
1.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2.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不包括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3.出口加工区外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
4.保税物流园区外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运入保税物流园
区的货物以及销售给保税物流园内企业并运入保税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
5.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及保税物流园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含蒸汽)
6.保税物流中心(B型)外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以及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

(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代理成员企业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可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成员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税种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六、免抵退税要素解析
(一)当期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当期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CIF CNF FOB
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申报当期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未按规定申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常见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的贸易性质: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
(二)税率
1.种类:零税率、退税率、征税率
2.零税率与免税的区别:实行免税的货物只免除一道环节的税款,实行零税率的货物彻底不含税
3.退税率与征税率差别的原因:实际征税率与名义征税率存在差别、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其他
4.取消退税率后要补税的依据:1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看;2从增值税条例及有关调整退税率规定看
5.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对出口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10日财税[2004]116号点击:5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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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
1、在2002年3月3l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l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
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X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X 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
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100-90)*17% 100*6%
(100-10)*17% 100*6%
三、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的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

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数量X销售价格÷(1—消费税税率)
当出口卷烟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时,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时,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实际销售价格。

四、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五、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需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六、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并在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八.本通知除第一条外,其他各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7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52号
2004-03-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后,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出口上述货物应负担相应的不予退税的税款。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达到预期目标,公平税负,严格执行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的有关税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国务院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按税法规定,理所当然应由企业负担。

否则,将会影响改革出口退税机制预期目标的实现,也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须要求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

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须严格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要强化责任,严肃纪律。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执行现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过程中,若发现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

若擅自改变政策,导致应当转入成本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没有转入,应当申报纳税而没有要求生产企业纳税的,一经发现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三日
(三)免抵退税额
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的出口销售额才能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比较的目的:退还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间接税
暂缓退税的几种情况:新发生出口业务、小型、嫌疑企业
免抵税额的双重性:应纳税额与应退税额
税负计算公式:(免抵额+应退税额)/全部销售额
(外销销售额*征税率+内销销售额*征税率-进项税额-进口料件*征税率)/全部销售额
例1:某企业出口运动鞋,2007年1月出口销售额人民币离岸价100万元,内销销售额人民币100万元,进项税额27.2万元,当月
有关退税单证全部齐全,请计算其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免抵退:
第一步:根据公式(四)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 =4万元
第二步:根据公式(一)
当期应纳税额=100×0%+100×17%—(27.2—4) = -6.2万元第三步:根据公式(二)
免抵退税额=100×13%=13万元
第四步:根据公式(三)
应退税额=6.2万元
免抵税额=13-6.2=6.8万元
先征后退:
第一步:
当期应纳税额=100×17%+100×17%—27.2 = 6.8万元
第二步:
当期应退税额=100×13%=13=6.2+6.8万元
应纳=外应纳+内应纳=外销项-外进项+内销项-内进项
17-13.6+17-13.6
3.4 3.4
17
17-27.2=-10.2
17-10.2=6.8
税率调整与调库
(四)抵减额与进料加工业务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列名的且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

第二节、免抵退税的登记认定管理
一、认定
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符合免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在办理认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经办岗提出认定申请。

经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等程序后,由经办岗在CTAIS中录入有关数据,送综合业务
科长岗审签,最后提交县级局局长审批岗审批确认。

所在地税务机关有关人员按规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审核签章。

县级退税部门经办人员录入有关数据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其中“计税计算方法”应选择“免、抵、退”,“进料计算方法”选择“购进法”。

“首笔出口日期”填写首笔出口的日期,认定时企业尚未出口的,暂以登记时间加100年录入。

在首笔出口之日起的一年内,企业以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状态进行管理,不考虑是否小型企业,“是否小型企业”选择“否”。

必须提供核销单才能申请退税的企业,在“分类管理代码”项选择“C”类,“审核配置”为11011111;可先不提供核销单申请退税的企业,在“分类管理代码”项选择“B”类,“审核配置”为10011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见本节第一款)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属可先不提供核销单申报退税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先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根据税务机关认定的有关内容,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
认定的内容。

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企业不得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认定后首笔出口业务前,可暂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工作;首笔出口后,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免抵退税必须持续按月进行申报,即使中间有的月份未发生出口业务,也必须进行免抵退税的零申报;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后,预计将在较长时间不发生免抵退税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可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前申请暂停免抵退税申报。

税务机关比照注销清算程序,做好清算检查工作,及时结清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暂停免抵退税申报的企业,重新申请免抵退税时,应先提出恢复认定申请,税务机关必须参照认定程序进行核查,恢复企业的退(免)税认定。

二、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企业认定后发生首笔出口的,凭报关单向税务机关申请更改退税审核系统内登记模块的“首笔出口日期”。

企业自首笔出口之日起满一年,税务机关应根据其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是否达到200万元,判断其是否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登记认定模块的“是否小型企业”作出选择。

三、注销、清算
⒈注销清算的范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其生产、经营是否满一个会计年度,均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清算:
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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