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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案
(⽂章中⼈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
被告⼈范-刚、李*玮是夫妻关系,租⽤⼴州市越秀区王圣堂⼤街⼗⼀巷16号201房做⼿表加⼯及住宿场所。
2013年4⽉⾄10⽉间,被告⼈范-刚与李*玮以招⼯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钟-成(案发时16岁)、苏添园(案发时13岁)、周-燊(案发时15岁)三名被害⼈,使⽤锁门禁⽌外出的⽅法强迫三名被害⼈在该处从事⼿表组装⼯作。
其间,被告⼈范-刚对被害⼈钟-成、周-燊有殴打⾏为,被告⼈李*玮对三名被害⼈有语⾔威胁的⾏为,被告⼈罗*龙于2013年5⽉⼊职后协助被告⼈范-刚看管三名被害⼈。
2013年10⽉20⽇,经被害⼈报警,公安⼈员到场解救了三名被害⼈,并将被告⼈范-刚、李*玮、罗*龙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钟-成和周-燊的头部、颈部、臂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裁判结果
⼴东省⼴州市越秀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范-刚、李*玮、罗*龙以暴⼒、胁迫和限制⼈⾝⾃由的⽅法强迫未成年⼈劳动,其⾏为均侵犯了他⼈的⼈⾝权利,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
被告⼈范-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应认定为主犯;被告⼈李*玮、罗*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范-刚、李*玮⾃愿认罪,能如实供述⾃⼰的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范-刚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10000元;被告⼈李*玮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5000元;被告⼈罗*龙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并处罚⾦1000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已发⽣法律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起典型的以限制⼈⾝⾃由的⽅法强迫未成年⼈劳动的案件。
三名被害⼈在案发时均未成年,最⼤的16周岁、最⼩的年仅13周岁。
未成年⼈由于其⼼智发育尚未成熟,⾃我保护的能⼒较弱。
被告⼈范-刚等⼈专门招收未成年⼈进⾏强迫劳动,更突显了其⾏为的强迫性和违法性。
在⽬前侵犯未成年⼈权益的案件频频发⽣的现状下,国家对未成年⼈的保护给予了⾼度重视。
最⾼⼈民法院《〈刑法修正案(⼋)〉条⽂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规定,强迫劳动罪的“情节严重”包括强迫未成年⼈劳动的情形,不论⼈数多少。
故本案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主犯应在3年以上量刑。
本案的三名未成年被害⼈是因外出贪玩或外出打⼯⽽遇险,本案警⽰家长们⼀定要特别注意未成年⼦⼥在外的⼈⾝安全,最好不要让未成年⼦⼥独⾃外出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