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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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___________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址设在杭州市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由_______镇、乡(街道)原________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按照杭政办
〔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股东,并颁发股权证。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资格。
(一) 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为本社股东;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吸收为本社股东:1、2、3、
第九条股东权利。
(一) 本社年满16周岁的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三)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本社股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本社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十一条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计_______万元,其中待核销坏帐_________万元,待核销不良及不
实资产__________万元,“三证”不全的经营性资产_________万元,留作社会保障资金_________万元。
经帐户调整,实有资本金_________万元,其中量化资本金__________万元。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追加折股量化额。
第十二条集体资本金折股量化设人口股和农龄股。
(一)符合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享有人口股,每人________股;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股(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撤村建居前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年满16周岁至农转非时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实行一次性补偿的除外),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__股。
第十三条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
持股满3周年的量化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本社内部转让。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代表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不少于股东总数的1*/5确定,但最低不少于30人。
股东代表须有2/3以上股东出席会议,到会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股东
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有1/3以上股东代表(或1/5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或股东)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 通过、修改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二) 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 听取、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五) 讨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六) 讨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和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本社董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人。
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其主要职权:
(一) 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二) 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三) 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 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
(五) 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案;
(六) 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七)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本社监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监事会主任1人。
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权:
(一) 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对董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 每季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
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二十九条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依法向区农经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本社继续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至少每季一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年度决算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三十三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加强对本社集体资金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得用于日常开支,不得擅自出借。
第三十四条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
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
(一) 公积金10—20%;
(二) 公益金和福利费两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三十五条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镇、乡(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第______届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送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