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打假惩劣制度工作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区打假惩劣制度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打假惩劣工作,是指在全区范围内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
知识产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全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假惩劣工作的领导,将打假惩劣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打假惩劣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打假惩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打假惩劣工作,依法对制售
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全区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打假惩劣工作。

第五条全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引导
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全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打假惩劣工作激励机制,对在打假
惩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打假惩劣工作措施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
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利、著
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假惩劣工作。

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一条全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跨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
件移送等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全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监管,针对性地开展打假惩劣工作。

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全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打假惩劣职责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打假惩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阻碍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切实加强打假惩劣工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