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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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合法合规、技术水平和安全性进行审查,并与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提供方签订相应的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提供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保证提供的队伍人员和船机设备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支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有权对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整改和处罚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和提供方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第七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和提供方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和处置,减少事故损失。
第八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和提供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防护
第九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岗位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操作和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船机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第十二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作量和工作强度,防止工作过程中产生疲劳、剧烈振动和其他有害因素,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工作中的安全事故、故障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做好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和维护,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提供相关的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核查其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不得拒绝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提供方进行审查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有权责令其整改或暂停其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使用单位和提供方应当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相关数据,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指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和提供方如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如发现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的使用单位和提供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情节严重的,有权暂停其生产活动并进行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