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中小企业创业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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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于2013年开始建设,原名称为利津北部中小微企业创业园;2014年1月23日利津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利政字[2014]3号文《利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山东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的批复》,批准将其设立为县级经济园区,并更名为山东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规划用地面积为19.5km2,北起利津沾化交界线,南至坡陈-马镇广路,东起坡马干(渠),西至太平河。

近年创业园内开发区域主要集中在批复范围的中东部区域,并且截至本次评价统计时,创业园已建成面积为0.9945km2。

根据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和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编制完成的《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年)》,创业园面积为545.64公顷,规划四至为北至乡镇行政边界,南至马镇广村以北200米,东至利沾路以东1000米,西至利沾路以西1500米太平河湿地。

2019年6月6日利津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利政字[2019]24号文《利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总体规划的批复》。

本次规划范围主要位于利政字[2014]3号文批复范围的中东部,其规划面积较批复减小;规划四至与批复四至相比,西侧、东侧边界均向批复范围内部缩小,南部边界超出原批复边界约400m。

为使本次评价更有针对性,同时为使本环评对创业园今后的建设更具有指导意义,本次评价确定的评价对象为《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规划范围,即面积为545.64公顷的范围。

规划主导产业为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态食品和现代物流(远景)四个高新技术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同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利津县中小企业创业园的开发建设属于区域开发项目,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此,利津县明集乡于2018年6月委托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承担该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立即组织专
业技术人员对该园区所在区域环境现状进行了实地踏勘,在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下,搜集了大量的相关经济社会基础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报告书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利津县环保局、明集乡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的热情指导和大力支持,得到了规划相关单位的积极配合,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项目组
二O一九年十月
目录
1总论 (1)
1.1评价目的 (1)
1.2指导思想和评价重点 (1)
1.3评价对象 (2)
1.4编制依据 (3)
1.5评价程序及技术路线 (13)
1.6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 (13)
1.7评价等级、评价范围与评价因子 (16)
1.8评价基准年、评价因子及重点保护目标 (18)
1.9评价标准 (19)
2区域环境概况 (26)
2.1自然环境概况 (26)
2.2社会环境概况 (37)
2.3环境质量现状 (37)
2.4相关规划 (45)
3园区总体规划及开发现状 (66)
3.1园区总体规划概述 (66)
3.2园区产业定位与发展目标 (66)
3.3园区规划方案概述 (69)
3.4园区产业规划 (82)
3.5基础设施规划 (87)
3.6环境环卫规划 (106)
3.7综合防灾 (108)
3.8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开发现状 (110)
3.9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18)
4园区污染源分析及源强预测 (120)
4.1创业园现状污染源 (120)
4.2污染源分析与预测 (133)
4.3园区污染物排放汇总 (141)
5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 (142)
5.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142)
5.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161)
5.3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175)
5.4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185)
5.5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评价 (188)
5.6小结 (200)
6环境空气影响预测评价 (202)
6.1气象观测资料调查 (202)
6.2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203)
6.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205)
6.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208)
7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201)
7.1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 (213)
7.2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213)
7.3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可行性分析 (213)
7.4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213)
8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219)
8.1区域地质条件及地下水特征 (226)
8.2场区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231)
8.3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 (233)
8.4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246)
8.5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与对策 (250)
8.6结论与建议 (252)
9声环境影响分析 (254)
9.1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254)
9.2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257)
9.3噪声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259)
10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260)
10.1固体废物产生情况 (260)
10.2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 (260)
10.3固体废物处置环境影响分析 (261)
10.4建议 (262)
11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265)
11.1生态环境评价概述 (268)
11.2生态现状调查评价 (274)
11.3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281)
11.4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与措施 (283)
11.5绿色工程 (283)
12环境风险评价 (285)
12.1风险识别 (285)
12.2园区环境风险影响目标 (286)
12.3危险物质转移及环境风险影响途径 (286)
12.4环境风险管理要求 (287)
12.5建立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292)
12.6园区相关风险防范体系 (295)
12.7环境风险评价结论 (296)
13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 (297)
13.1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297)
13.2区域资源承载力分析 (298)
13.3区域环境容量分析 (300)
13.4区域基础设施支撑力分析 (306)
13.5分析结论及建议 (308)
1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310)
14.1污染物总量控制原则 (310)
14.2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对象 (311)
14.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312)
15土地利用生态适宜度分析 (313)
15.1理论基础与评价目的 (313)
15.2土地利用生态适宜度指标体系 (313)
15.3评价结果 (317)
16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分析 (320)
16.1清洁生产分析 (320)
16.2循环经济发展定位分析 (321)
16.3水资源利用分析 (322)
16.4园区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的建议 (325)
16.5生态型创业园建设 (327)
17社会、经济影响分析 (330)
17.1社会影响分析 (330)
17.2经济影响分析 (332)
18环境管理与监测跟踪评价 (334)
18.1创业园环境管理现状评价 (334)
18.2环境管理体系 (335)
18.3环境风险管理 (343)
18.4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345)
18.5环境监控体系 (348)
19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和管控要求 (355)
19.1空间管制要求 (355)
19.2总量控制建议 (360)
19.3园区项目准入条件 (361)
19.4“三线一单”管理要求 (362)
20规划方案的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366)
20.1园区规划与其他规划符合性分析 (366)
20.2园区选址的合理性分析 (376)
20.3园区规划方案综合论证 (379)
20.4规划方案调整建议 (388)
21评价困难和不确定性 (390)
21.1规划内容的不确定性 (390)
21.2用地性质的不确定性 (390)
21.3入驻项目的不确定性 (390)
21.4出台政策的不确定性 (391)
22公众参与 (392)
22.1工作依据、目的和原则 (392)
22.2公众参与总体方案概述 (392)
22.3公众参与结果及分析 (392)
23结论及建议 (403)
23.1评价结论 (403)
23.2措施与建议 (410)
附件:
1.项目委托书(附件1);
2.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附件2)
3.利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山东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的批复(附件3);
4.关于利津北部中小微企业创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附件4);
5..利津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的批复(附件5);
6..明集乡总体规划批复(附件6);
7.利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的批复(附件7);
8.关于对利津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基本农田下一步计划处置情况的说明;
9.专家签字页;
10.专家意见;
11.修改说明.
1总论
1.1评价目的
根据规划环评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本次评价应达到下列具体工作目标:
1、从宏观角度分析论证区域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提出现在与未来一个时期内潜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找出解决办法,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力求使区域建设和外部经济发展格局,区域总体环境建设格局相协调。

2、根据区域发展现状,通过对现有污染源、环境质量现状的监测与调研,以及对涉及到的各类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变化规律分析,确定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建成后的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为本次环评和入区项目的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基本参数和技术指导。

3、依据《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131-2003)推荐的方法,预测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污染物年排放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浓度空间分布格局,论证园区建成后对周围各环境因子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以环境功能达标为基础,通过分析园区所在地水、气环境因子的容量,论证创业园建成后的污染负荷与创业园所在地区环境因子容量间的相容性。

4、对园区功能分区的合理性及各功能区之间的衔接和相容性进行分析,提出合理性建议;对园区目前与环保有关的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应建议,以完善区域开发活动规划,保证区域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5、掌握园区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状况,确定现有、在建的“三废”排放情况,分析其是否达标排放,找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并对其提出相关改善措施;对园区内的“三废”问题提出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

6、分析创业园产业政策及规划的符合性,为筛选入园项目提供决策依据。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创业园可能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提出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环境管理体系和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等。

1.2指导思想和评价重点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兼有环境规划性质的评价工作,将遵循统一评价、
总量控制、定期监测、科学管理的原则来开展工作,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环保政策和法规。

在评价工作中始终坚持科学、公正、求实、服务的态度,力求做到工作深入、内容完备、数据准确、论据充分、措施具体。

突出区域评价的特点,注意宏观性、整体性、区域性、科学性及实用性,力求做到:根据园区的发展目标,结合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周围敏感目标、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环境特征,立足园区开发现状和相关规划,客观地、全面地分析该区的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采用合理的预测模式计算本区域的环境容量,从环境的角度对园区的相关规划进行综合论证,并提出合理的、切实可行的环保措施或建议,以保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不受破坏为生态保护目标。

在正确识别有关环境影响因子的基础上,确定本次评价的重点为: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分析及优化建议;环境空气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承载力分析;环境风险评价。

1.3评价对象
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于2013年开始建设,原名称为利津北部中小微企业创业园;2014年1月23日利津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利政字[2014]3号文《利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山东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的批复》,批准将其设立为县级经济园区,并更名为山东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规划用地面积为19.5km2,北起利津沾化交界线,南至坡陈-马镇广路,东起坡马干(渠),西至太平河。

近年创业园内开发区域主要集中在批复范围的中东部区域,并且截至本次评价统计时,创业园已建成面积为0.9945km2。

根据利津县明集乡人民政府和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编制完成的《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年)》,创业园的面积为545.64公顷,规划四至为北至乡镇行政边界,南至马镇广村以北200米,东至利沾路以东1000米,西至利沾路以西1500米太平河湿地。

本规划范围主要位于批复范围的中东部,其规划面积较批复减小;规划四至与批复四至相比,西侧、东侧边界均向批复范围内部缩小,南部边界超出原批复边界约400m。

为使本次评价更有针对性,同时为使本环评对创业园今后的建设更具有指导意义,本次评价确定的评价对象为《利津中小企业创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规划范围,即面积为545.64公顷的范围。

1.4编制依据
1.4.1国家法律政策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29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4.1、2016.7.2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2014.8.31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015.4.24修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12.29修正)。

1.4.2行政法规及规范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文);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第559号令);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保部[2018]第1号令);
(5)《关于加强节约工业用水的规定》(国贸委资源[2000]1015号文);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
(7)《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21号令);
(10)《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11)《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
(12)《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13)《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厅发[2017]25号);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保部第5号令);
(16)《关于加强产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17)《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18)《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
(19)《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20)《关于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发[2013]103号);
(21)《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
(2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
(23)《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2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
(25)《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26)《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
(27)《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办[2014]48号);
(28)《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29)《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30)《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国家环保部令[2018]第4号);
(31)《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号);
(3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环发[2015]163号);
(33)《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
(34)《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
(35)《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36)《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发改规划[2017]2205号);
(37)《“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
(38)《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6]190号);
(39)《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发[2015]179号);
(4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号令(2016.8.1));
(41)《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42)《“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
(43)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8]100号);
(44)《“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
(4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2017]第48号);
(46)《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
(47)《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17]84号);
(48)《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2018]第3号)。

1.4.3地方法规和文件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18.11.30修正);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11.30修正);
(3)《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政府2000.03以鲁政字[2000]86号文批准);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1.04.06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5)《关于贯彻国发[2005]39号文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72号);
(6)《关于对环保突出问题处理应掌握的主要原则(试行)》(鲁环发[2007]178号);
(7)《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号);
(8)《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鲁环发[2017]260号);
(9)《关于贯彻落实环发[2011]14号文件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1]358号);
(10)《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函[2013]138号);
(11)《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12)《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号);
(13)《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鲁环发[2017]331号);
(14)《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
(15)《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评估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4]10号);
(1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
(17)《关于印发<山东省石化等四个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办[2014]56号);
(18)《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鲜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149号);
(19)《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5]149号);
(20)《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势头的通知》(鲁环办函[2015]181号);
(21)《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鲁环办[2015]23号);
(22)《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
(23)《关于加强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加快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231号);
(24)《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98号);
(25)《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7号);
(26)《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11.30修正);
(27)《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等5个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6]162号);
(2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1号);
(29)《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鲁水资字[2016]20号);
(30)《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6]191号);
(31)《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7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6]46号);
(32)《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
(33)《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29号);
(34)《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字办[2018]217号);
(35)《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
(36)《关于进一步严把环评关口严控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通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7.9.19);
(37)《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字[2018]166号);
(38)《关于印发山东省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23号);
(39)《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紧急行动方案》(鲁化安转发〔2017〕1号);
(40)《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鲁厅字〔2017〕43号);
(4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68号);
(42)《关于对全市重点区域及重点污染企业实施环保限期治理的通知》(淄
政办发[2011]18号);
(43)《山东省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15号);
(4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鲁政发[2016]5号);
(45)《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点项目表的通知》;
(4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
(47)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字[2018]166号;
(48)《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畜牧兽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发[2017]42号);
(4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50号);
(50)《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东环发[2017]44号);
(51)《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2017.5.18);
(52)《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环发〔2017〕30号);
(53)《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环发[2017]22号);
(5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东政字[2018]20号);
(55)《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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