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8 Trade 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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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8 Trade Terms---Incoterms
Ⅰ. Teaching Objective
Let students know the meaning of different trade terms
Ⅱ. Teaching Focuses
INCOTERMS
Ⅲ. Teaching Procedure
1.The meaning of Incoterms
1)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Terms of Price)或价格条件。

它是用一个简单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价格的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

如Rice US$ 280 Per M/T FOB Singapore 中,FOB即为贸易术语。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并经美国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修改的贸易术语定义。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

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第2和第3种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序言中也明确指出,本定义并无法律的约束力,除非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为使其对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买卖双方接受此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华沙—牛津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 1932)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华沙—牛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

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

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它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

它将13种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别分为E、F、C、D四个组。

2.The significance of using incoterms
It makes it easy for the exporter and importer to state clearly their contract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just by simple use of a shorthand expression.
贸易术语的产生和广泛应用,对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省费用开支、促进贸易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3.Legal status of incoterms
It doesn’t possess the status of law.
应该指出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它只不过是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其他有权威的或有影响的组织部门就普遍存在的若干重大问题所做出的具有通则性的解释和规定。

因此对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可采用也可不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

但是,如果交易双方约定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并在合同中订明,那么这种惯例便具有了法律
上的约束力。

4.Brief introduction to incoterms 2000
1) The E-terms
EXW: “工厂交货”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即工厂或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付买方,履行其交货义务。

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车辆的义务;卖方不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的义务。

风险转移以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时为分界点;费用划分与风险转移的分界点相一致。

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因此,这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小或者说买方承担义务最大的一种价格术语。

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的情况下,不要使用该术语。

2) F-terms
A. FCA货交承运人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
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

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承运人”指任何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

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B.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

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这一点与以前版本的内容相反,以前版本要求买方安排办理出口手续。

但是,如当事方希望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需要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规定,FOB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如下:
卖方责任:
①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②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③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④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清洁已装船单据以及其他合同规定的单据。

买方责任:
①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②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③负责办理保险及支付保险费,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

按FOB价格成交,如果买方指定了船只,而未能及时将船名、装船泊位及装船日期通知卖方,或者买方指派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或未能承载货物,或者在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买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前提是货物已被清楚地分开或被固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

3)C-terms
A.CFR 成本加运费
这一术语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内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负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支付运费。

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各项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地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使用CFR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a装船通知的重要作用。

由于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为使买方及时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卖方在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否则卖方将承担由自己未及时发出通知使买方漏保迟保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b卸货费用的负担。

为避免买卖双方在卸货费用负担问题上产生争议,在程租船运输方式下,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卸货费用由谁负担。

B.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这一术语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负担货物装上船舶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各项费用和风险。

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的规定,CIF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责任如下:
卖方责任:
①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
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及时通知买方;②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③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④负
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⑤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清洁的已装船提单和保险单。

买方责任:
①负担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的
一切费用;②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③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接受符合合同的单据;④在指定目的港收取货物,自负风险及费用,办理进口手续。

为什么不能称CIF为“到岸价”?
CIF在我国俗称“到岸价”,因为按CIF条件成交,卖方要负责安排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承担相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的支付。

但由于CIF术语属于装运港交货,风险已在装运港船舷转移,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并不保证把货送到岸,因而称其为“到岸价”是不确切的。

C.CPT 运费付至
这一术语是卖方要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
地的运输合同,支付运费;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承担货物风险直至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时为止。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负担除运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至到达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以及卸货费和进口税捐,承担货物已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后的一切风险。

D.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除象在CPT中一样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以外,还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其他各项义务以及卖方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等都与CPT相同。

即卖方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多式联运情况下),完成交货义务,并及时通知买方,风险亦于交货后转移给买方。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且负担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直至运达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卸货和
进口税捐。

4) D-terms
A.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C-terms and D-terms
B.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AF[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
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进口国关境前交货,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在交货地点把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买方负责在边境指定地点接货,办理进口手续,支付进口税捐,并承担接收货物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也就是说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均以两国边境指定交货地点为界。

因此,在使用这一术语时,一定要注明具体的边境交货地点。

C.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S[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这一术语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履行交货义务。

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承担货物在目的港船上交付给买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买方负担在船上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
险、责任和费用;承担在目的港的卸货责任和费用;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并负担有关费用。

C.“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DEQ[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这一术语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付买方,履行其交货义务。

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支付有关费用,并及时通知买方;卖方除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外,还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并承担交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

买方承担卖方在目的港码头交货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宜采用此术语。

D.“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U[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 ce of destination)]
这一术语是指卖方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履行交货义务;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证
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支付有关费用,承担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置于买方支配之下前的风险。

买方承担自上述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E.“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 e of destination)]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并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包括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手续和费用。

如果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获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宜采用按“完税后交货”术语达成的交易实质上是在进口国、买方国内市场的交易,因此也是13种价格术语中卖方责任最大的术语。

5.Variation of Incoterms
此外,在采用FOB术语时,还要注意该术语的以下几种变形情况:
①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这一变形的含义
是有关装船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卖方不负担有关装船的费用,而由船方实际上是买方负担。

②FOB理舱费在内(FOB Stowed):这一条件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③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责。

④FOB平舱费在内(FOB Trimmed):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对散装货物进行填平补齐所需费用)在内的装船费用。

按照CIF的含义,货物由装运港运到指定目的港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但在采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谁负担卸货费用的问题,并无统一解释。

为说明这一问题,买卖双方在按CIF价格洽商业务时,可在CIF 价格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即CIF价格的变形,常见的变形形式有:
①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这一变形的含义是
卸货费用按班轮的做法办理,即卸货费已包括在运费之中,也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②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自船舱底将货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CIF着陆费在内(CIF Landed)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包括可能发生的驳船费和码头捐。

④CIF吊钩下交接(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

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船舶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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