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行社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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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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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行社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文/余洪杰
摘要:旅行社是旅游业核心部门,有较强的关联带动作用。

2016年5月我国全面“营改增”,必然会对旅行社产生较大影响。

故本文以旅行社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基础上,从纳税人身份、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三方面讨论旅行社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希望能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减轻旅行社的税收负担。

关键词:旅行社;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旅行社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由于各大旅行社旅游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个性产品,降价成为了市场竞争的常用手段。

而这样的竞争方式使旅行社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许多旅行社为了从低微的收入中增加利润,缩短景点和旅游时间,大量安排自费项目、安排购物点,甚至强迫游客购物,将风险转移给游客。

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面临着一个新的税收环境,通过税务筹划减轻旅行社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健康发展。

二、旅行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分析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旅行社在收取团费、提供旅游团合同约定条款以外的额外接送服务、合同约定条款以外代旅客办理签证及通行证、销售旅游纪念品时会分别产生按生活服务中的旅游服务、按交通运输服务、按现代服务中的经济代理服务、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的纳税义务;而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义务,产生于购进自身经营所需货物、服务和提供旅游服务两方面。

在经营过程中,旅行社购进汽车、人力资源服务等会发生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义务;为旅客提供旅游
服务时,购进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娱乐、保险、电信、货运客运场站、租赁等服务时会发生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义务。

三、旅行社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特殊情况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旅行社不同的计税方法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的税率,如表1。

旅行社不能仅就税率高低选择纳税人身份,应全面考虑发生进项税额的多少、取得进行税额的难易程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差异大小等来选择。

例:某旅行社增值税进项税额为A ,其中可取得专用发票的金额为A 1。

销售额为X 。

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税额1=3%*X ,若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税额2=17%*X-A 1,比较应纳税额1与应纳税额2的大小。

若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即A 1<10.14X ,则应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若A 1>10.14X ,则应该选择为一般纳税人。

可看出,选择纳税人身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

四、旅行社增值税进项税的税收筹划
(一)票据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后,旅行社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出差住宿、广告发布、门市装修、物管水电房租、办公用品的专用发票等都可用其作为进项税抵扣。

以上可用于抵扣的发票类型仅6种:上游旅行社的发票、住宿、餐饮、交通费、签证费和门票。

其中,可抵扣的签证费发票是今年营改增后新增可抵扣的费用类型。

若为一般纳税人,就旅行社购进固定资产等取得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
扣这一点,旅行社购进固定资产等时,应选择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购进固定资产等或发生以上出差的住宿费等费用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所以可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

(二)税收优惠的使用——零税率政策《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具体包括(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于跨国、境业务,旅行社可以根据不同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有利的交通运输方式。

五、旅行社增值税销项税的税收筹划
(一)分开核算不同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旅行社在提供旅行社、经纪代理服务(6%税率)的同时,也会提供一定的交通运输服务(11%税率)或销售纪念品(17%税率),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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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属于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可能涉及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兼有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

根据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某旅行社作为一般纳税人,既提供旅游服务,又销售旅游产品。

税收筹划前:该旅行社旅游服务收入和销售旅游产品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而财务部未分开核算,旅游服务收入和旅游产品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500+60)×17%=95.2(万元);税收筹划后:该旅行社将旅游产品销售部门独立出来,成立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子公司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会计上独立核算。

旅游服务收入应纳增值税=500×6%=30(万元),旅游产品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60×3%=1.8(万元)。

应纳税额为30+1.8=31.8,可节税63.4万元。

可看出,分开核算对业务多元化,有销售旅游产品且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旅行社尤其重要。

(二)选择全额或者差额计税方法旅行社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 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销售额;选择此办法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如果某旅行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A(假设A 1适用6%,A 2适用17%),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为B ,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C 。

方案一:不采用差额征收。

应纳税额1=A 1*6%+A 2*17%-B*6%-C 方案二:采用差额征收。

应纳税额2= (A-B)*5% -C
A 2=0时,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
A 2≠0时,当B>A 1+12A 2时,应纳税额
1
<应纳税额2,当B<A 1+12A 2时,应纳税
额1>应纳税额2,当B=A 1+12A 2时,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

除非B 足够大时,否则应适用差额征收。

但是运用差额征税时需注意,仅旅游业务才能适用差额征收,而单项业务,如单订机票这种业务若要按全额做账,则需全额纳税。


参考文献:
[1]官波, 刘春花. 旅行社
“营改增”的影响预测及对策[J]. 税务研究, 2016(01): 102-104.
[2]赵霞. 旅行社企业税收筹划——基于供应链合作角度[J]. 价值工程, 2013, (18): 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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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淑琴. 浅议“营改增”对旅行社行业税务的影响及建议[J]. 现代商业, 2016(02): 127-128.
[5]张力. 再谈旅行社营改增的实操. 环球旅讯.[EB/OL]http :///article/103636.,2016-05-16/ 2016-08-16.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二)针对发票使用不当引起的风险:1.对于信息填写不全,这需要纳税人准备好充分的证件资料,例如开户银行和账号等,避免受票方认证困难;同时纳税人应熟悉办理发票相关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规范化发票,严格按照新改政策实施。

2.对于虚假发票问题,应从“售票”和“开票”两个方面加以管理。

这要求纳税人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在完善内控的同时增强防范意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查发票真伪,杜绝虚假发票,如有发现,应及时对其查证落实后严格处理,完善制度不足;
(三)对于因税务发生时间而产生的涉税风险:当纳税义务开始后,经营者的行为就必须严格按照纳税的申报期限和方式来处理,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处理相关事宜,在合规和合理规划的基础上享受权益。

(四)在享受税收优惠时,企业要加强防范,明确优惠政策的范围,在符合“营改增”政策的基础上依旧个人企业的
实际情况制定核算方式和相关手续,处理好免税项目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系。

对于不同的进项税金应予以仔细区分,明确该项目是否可以抵扣当期销项税。

(五)对于核算不健全存在的风险:要求企业依据本公司自己的销售情况,正确分析经济状况,制定适合的税率,在财务上分别核算不同税目销售额,确定应缴纳的税款。

尤其要注意混业经营,兼营行为,避免因会计核算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减少税收风险,降低税负,达到节税目的。

除上述几点外,企业要对一般纳税人进行身份确定,必须依法办理相关事务,明确企业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原则,合理区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制定企业自己的建议计税方法等等。

这些都需要企业加以重视,防患于未然。

四、结语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相应落实,不少企业已经加强了其方面的管理,并从其中体验到了一些切实相关的利益,但是在
巨大利益的面前也存在着不少的涉税风险,“营改增”企业面临的挑战不仅仅是上述的几条,还有更大是风险存在,因此为了有效的应对这些涉税风险,企业应认真研究“营改增”中包含的政策,对于每一条都应深入透析,切实掌握其精髓,而财务人员要具有长远目光,可以提前谋划、全方位考虑,在符合企业发展的情况下制定好相关政策,提前预测,做好充足准备,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做到有条不紊,从容面对,使企业在“营改增”的道路中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苏强.“营改增”
背景下纳税人涉税风险管理及应对策略[J].涉税广角,2013(08).[2]任海宁.营改增后企业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J].企业天地,2016(07).[3]张恒.“营改增”
企业主要涉税风险与积极应对措施[J].会计研究,2014(05).
(作者单位:广州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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