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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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
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14
•【字号】筑府发〔2017〕28号
•【施行日期】2017.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的通知
筑府发〔2017〕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现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4日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黔府发〔2012〕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建议提案办理改革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1号)、《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办理机制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除直接承办部分建议、提案外,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市直管企业和在筑省直管部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范围
(一)本级建议、提案。
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界别、小组或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并经本级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办理的建议、提案。
(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交我市承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条办理原则
(一)依法办理。
办理建议、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依法监督、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二)讲求实效。
办理建议、提案应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各种原因确实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代表、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主动沟通。
承办单位必须积极、主动与代表、提案者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形成“提”与“办”的良性互动,不断提高“面商率”,做到沟通到位再答复。
承办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创造办理条件,拓展办理深度,力求通过办理一件建议、提案,解决一批类似问题,推动一个方面工作。
第四条交办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委员会正式将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由市人民政府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交市人民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办理。
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分别经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交办。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交办。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建议、提案,要及时核查、梳理。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应在交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商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作相应调整。
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交其他单位。
调整期限过后,原则上不再
进行调整。
第五条重点建议、提案的确定
承办单位应在综合分析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工作安排并结合办理建议、提案任务的基础上,按规定时限分别筛选出若干建议、提案作为备选的市人民政府领导领衔督办建议、提案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从中遴选若干建议、提案报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
承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筛选相关建议、提案,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重点建议和市政协重点提案的备选建议、提案。
第六条承办
承办单位应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
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分别办理的,交办机关指定由几个单位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并答复;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由交办机关指定主办单位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会办)单位进行协商办理;协办(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将办理意见反馈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办理意见答复代表、提案者。
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重点建议、市人民政府领导领衔督办重点建议和提案、市政协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突出抓好办理落实,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明确办理责任,办理中要通过开展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一)落实。
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凡能够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各种原因确实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实事
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努力争取得到理解和支持。
(二)沟通。
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沟通联系。
采取走访、调研、座谈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认真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努力争取对办理工作的满意。
(三)二次办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到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后,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应及时转承办单位研究办理。
承办单位要主动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联系沟通,并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再次征求意见后作出答复。
(四)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办理过程中,应不定期地对承办单位的办理进度和质量进行督查,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复任务。
同时,各承办单位也要加强对本单位各承办处室办理工作的督查。
对督查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以交流推广经验,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保质保量,努力提高满意率。
第七条办理期限
各级人民政府和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完毕,以书面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并附《征询意见表》;因承办数量较多,所涉及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办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适当延迟,但最迟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答复
(一)答复内容、格式。
答复内容应逐条答复,做到文字精炼、用语规范、逻辑清晰、内容实在,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应按规定的公文格式(见附件)拟稿、编号、签发、用印。
(二)答复类别。
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应根据办理情况,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注分类标识。
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用“A”标注;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注;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注。
(三)答复流程。
1全国、省级建议、提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重点建议、市人民政府领导领衔督办重点建议和提案、市政协重点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形成答复意见,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后,统一答复。
2除重点建议、提案外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各承担单位直接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综合办理意见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答复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以单位名义正式行文答复。
3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只答复领衔人大代表、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界别组长;小组或联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
4答复建议同时抄送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代表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各3份;答复提案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各3份。
第九条办理结果公开
(一)公开原则。
“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
(二)公开内容。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将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
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可采用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
同时,应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总体情况、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以公开。
(三)公开主体。
单独办理的建议提案,单独办理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各分别办理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主会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其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答复的建议提
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四)公开方式。
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办理复文和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和各相关单位网站建议提案公开专栏,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为增强公开效果,各单位还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平台进行公开。
同时,各单位在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时,要将复文内容报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以便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办理复文。
第十条总结、通报、归档
(一)总结。
各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建议提案后,要将办理的主要做法、创新机制、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在书面总结报告中,特别是对B类件,承办单位要将其制成《建议提案拟销号登记表》,建立专户档案。
同时,在每年12月份,对照本单位《建议提案拟销号登记表》,结合落实情况,将已办结落实的B类件录入《建议提案办结销号表》,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核销,并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反馈工作落实情况;对于《建议提案拟销号登记表》中尚未落实的建议提案,各承办部门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提案者通报办理进度,并将该件自动计入次年的《建议提案拟销号登记表》,作为次年的拟销号件进行办理。
(二)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
(三)归档。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承办单位要在当年办理任务结束后,及时将建议、提案原件、相关答复、反馈意见等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案归档。
第十一条考评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级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纳入同级直属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听取人大、政协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认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同级机关目标绩效管理部门反馈。
对思想重视、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考核、培养和选拔的参考证据。
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部门和个人,要对部门进行通报,个人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定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13〕3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答复意见样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