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制度流程制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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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制度(流程)制定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制度(流程)体系的建设工作,保证制度制定工作的科学化、合法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制度,指由以书面形式表达的、以一定规范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务处理的、内部工作规范的总称。

是一种对所有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性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程,是指一个或一系列有规律的行动,这些行动以确定的方式发生或执行,通过单个或一系列连续的操作,导致特定结果的出现。

第四条制度按内容不同, 称为“管理制度”、“规定(章)”、“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条例”。

“管理制度”:是指企业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保证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根本性的管理制度;
“规定”:对某专项的涉及到全企业或某一个专业系统内的工作所做出的具体要求;
“办法”:对于一项具体工作、操作步骤或对于一个具体的项目的管理所做出的要求;
“实施细则”:对于企业管理系统内某一个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所做出的具体规定;
“工作条例”:企业内部局部性的、或阶段性的工作所做出的系
列化规定。

第二章制度(流程)制定的提出与确定第五条制度(流程)的制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有利于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制度(流程)制定的计划,报总管理处审定实施。

总管理处也可责成公司职能部门制定相关制度(流程)。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对现有的制度和流程进行修改,或有必要起草新的制度(流程)时,应向总管理处提交方案。

第三章制度(流程)的起草
第八条已列入计划的制度(流程),由提出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使用的语言应言简意赅。

制度(流程)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作的, 应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组成联合起草组, 由总管理处或主要业务部门负责牵头。

第九条制度(流程)文本包括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

制度草案应包括: 制定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岗位)、实体内容、执行程序、奖惩办法、监督执行办法、施行日期等;
起草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解释的政策界限和有关问题等。

第十条制度的内容分条文书写, 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 可以分设款、项、目。

款不冠数字, 项冠以(一)、
(二)、(三)等数字 , 目冠以 1、2、3 等数字。

条、款、项、目均应另起一行缩进二字排印。

制度条文较多的, 可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附表、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一条制度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正确。

制度(流程)草案的格式规范需经总管理处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如现行的制度(流程)将被起草的制度(流程)所代替, 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制度(流程)的审定
第十三条制度(流程)草案定稿后,由起草单位主管领导签署送审报告,将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并送总管理处、审计法务部进行规范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起草单位修改:
(一) 体例和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
(二)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第五章制度(流程)的发布
第十四条制度(流程)草案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总管理处牵头成立“专家审议委员会”征求意见;由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集团办公室统一编制文号,总裁签署以公司正式行文颁布。

第十五条制度(流程)发布应包括发文单位、序号、规章名称、通过形式、通过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内容。

第六章制度(流程)的修改和废止
第十六条制度(流程)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制度(流程)进行全面修改,应采取修订的形式。

制度(流程)因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作相应修正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的制度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四)其他需修改的情况。

制度(流程)修改,应遵循本规定有关制度(流程)起草和审议的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制度(流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更,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同一事项已有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三)制度(流程)有施行期限的,期满自行废止。

第七章制度(流程)的解释
第十九条关于制度(流程)具体内容和条款,由总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制度及流程(含相关附件)的汇编工作, 由总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二级公司应参照此规定制定相关规定,二级公司制
度管理的责任部门由二级公司确定。

第二十二条二级公司制定的制度应提交集团公司总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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