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厂安全培训(法律法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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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是没有危险即安,“全”是没有缺陷即全。

只有认真理解了安全的概念,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偶尔也会听到“干活要小心”这样的提示,但是小心就一定能安全吗?回答是否定的。

小心只是确保安全的前提条件。

在作业现场也有过这样的现象:作业前,班长只说一句“大家干活小心一点”而没有交代具体注意事项,认为只要说了这句话就算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了。

一些人为了抢时间、赶进度,在作业中有习惯性违章行为,有人提醒时,他回一句:“我会小心的”。

意思是虽然违章作业了,但是只要我小心就不会出事,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小心不等于安全,小心只是实现安全的前提。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多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发现隐患的能力,了解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危险点,同时还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确保安全。

否则,即使再小心,也难免发生事故。

下面请看课件:
工伤事故统计表明,新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占事故总数的比例较大,高于2/3以上。

发生事故的原因大多是由于新员工对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安全要求、设备操作规程不了解、或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自我防范意识低下,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技能太差所造成,因此,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对老员工的在岗培训十分重要。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以减少各种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虽然早已家喻户晓,但实际上是喊得多、落实得少,叫得响、行动少,这些都是引发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要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更新设备,使其运行良好外,更重要的是规范和控制人的行为,这是安全生产的关键。

只有提高了人的安全素质,减少人为的习惯性违章现象,加强过程监管,下大力气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大现场违章人员处罚力度,不断规范现场作业环境,推行标准化管理,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管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

“安全第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把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是目前国家迅猛发展的主旋律。

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前做好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

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把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

要做到安全第一,首先要搞好预防措施。

预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保证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第一,这是经实践证明的重要经验。

“综合治理”是一种新的安全
管理模式,它是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

2 、安全生产法颁布及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三层意思:
1.矿山开采、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是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是规模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于这两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这些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活动本身危险性不是很大,而且规模不大,因此不需要统一强制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但应当有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些人员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这主要是因为,这些生产经营单位有的规模较小,缺少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不需要在本单位内部指定专人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其从社会上委托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可以节省人力和成本;同时,由专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还可以提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他们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在委托范围之内,他们的一切行为后果都由进行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属于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任何影响,并不能因为委托单位外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就减轻或者免除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

因此本条第3款特别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专业人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咱们公司属于一般行业,但从业人员是700多人,超过300人了,所以应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十几人。

都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具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并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3、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业人员中的一部分,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一般危险性都较大。

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好坏直接关系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这里讲的专门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时间上,都不同于普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达到规定的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多少呢?5000以上2万以下。

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于这一条,我们来参考一下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这些年,我们越来越多地感受到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环保“三同时”的迫切,比如2007年4月18日上午,辽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钢水包整体脱落,造成32人死亡的事故、2009年6月河南新密市工人张海超为了证明自己是“尘肺病”开胸验肺、2011年中海油渤海湾漏油事故等等,稍加研究,就能找到这些生产企业建设之初的先天不足。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

它是总结我国HSE管理的实践经验后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中国有句古语:“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对于生产经营企业来说,安全生产的关键在于预防。

对于安全生产,到“亡羊”时才想到“补牢”,已为时晚矣。

因此,无论是国有大型企业,还是非公有制小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防患于未然”。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的认识不足,“三同时”制度的责任不能得到落实,许多安全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之初往往不被重视,甚至被完全忽略。

更有甚者,因为工程造价等原因,安全设施被强行砍掉。

这样,工程投产后,留下了许多事故隐患,造成事故不断发生。

目前,凡是发生事故的企业,大都存在着隐患,“防患于未然”对这些企业来讲,只是一句口号。

为改变这种状况,切实保证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早在上世纪70年代,我国就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还被写入了《安全生产法》。

但是,目前仍然有一些企业当安全生产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首先考虑的是经济利益;一些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此把关不严,没有意识到“三同时”制度是“预防为主”的集中体现和具体措施,是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保证,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大量事实表明,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在项目建设之初,没有按照行业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而造成的。

因此,落实“三同时”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从源头上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有效措施。

5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如何“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关键是要明确自己的安全工作职责,从我做起,只有明确
了职责,才能工作起来“有的放矢”。

去年我们组织学习了一些安全事故通报,分析目前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是由于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违章所引起,“条条安规血写成”,只有把“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山;安全靠管理,不在于运气;安全非偶然,事故可防范”等等安全管理的理念深入到每一位员工的心里,才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就是抓责任,就是要从我做起,保尔柯察金说过:“生命对于我们来说只有一次”。

生命是宝贵的。

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上,都注定要肩负着许多责任和义务,而我们每个人在不同的场合也必然担当着不同的角色,只有明确自己心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从我做起,才能让安全事故远离我们。

我们是机械行业,要时时向员工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理念,让这一理念真正深入到员工心中,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如影随形,片刻不离,立足岗位,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心中有责,行动有责”。

“严防死守”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通过工作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知道、明了自己的安全工作职责,“内化于心”,将“职责”植入员工的潜意识中,“外化于行”,将“知责”体现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

安全工作开不得半点玩笑,来不得半点马虎!我们每年都有“春季安全大检查”、“安全月活动”、“年终的安全检查”和节假日的各种检查,可谓安全活动月月有,天天讲,日日谈,但安全事故仍就时有发生,屡见不鲜,习惯性违章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追其究竟,还是没有“尽责”! “尽责”要求我们把握生产安全,完善安全生产传递机制的制度建设,注重遵守安全规章,绷紧“安全”这根弦。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咱们公司的安全重点部位有:大型设备(卷板机、压力机)、档案资料室(火灾)、大型吊装、起重、探伤(在咱们生产厂区内)、炼油矸气、高处作业、容器内焊接等。

公司实行HSE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标准化管理。

(其中HSE国家推荐标准,因为咱们公司主要承揽石油化工设备的设计制造任务,而石化系统是用HSE来管理的,所以我们也得取HSE 证)。

安全标准化是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求企业强制执行的一个标准。

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一共有83项,涉及一般入厂安全规定、电气焊操作规程、电工、厂内运输、起重等特种作业操作规程;还有比如车工、钳工、压缩机工、热处理工等一般工种的作业操作规程。

公司的安全标准有《作业文件》、《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应急救援预案》等等,通过这两天的学习,相信大家都有了一些了解。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组织管理、整改等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事故隐患界定的原则:是看众多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子、隐患等不安全因素中,有否可能蕴藏着激发潜能突然释放而发生与人的意志相反或客观规律相违背,会迫使生产和行动暂时地或永久地停止的事故条件。

即是否有隐藏或潜伏在内部的祸患。

危机或危险事件。

问题、缺陷、故障、苗子都是外露性的,有现象表现出来;事故隐患则是内涵性的,要透过现象才能分析判定。

因此,事故隐患呈现了内在本质的薄弱点(或称危险点、危险源),靠人的知识和经验,靠科学的评估和计算,靠科学检测仪器的探测和监视,才能予以发现,并想出对策措施予以整治后消除,把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

(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公司现在有事故综合应急预案1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7项,包括火灾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有毒、易燃易爆气体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职业卫生(食物中毒、中暑)事故、触电事故、高处坠落事故。

公司每三年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每年进行两次事故应急演练。

去年分别于6月11和12月19日进行了火灾与高处坠落事故的应急演练。

预计在三年周期内将所有应急预案全部演练一遍。

6 、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中确定员工的防护用品有安全帽、线手套(天车、电瓶车)、短皮手套(钳工、铆工)、工作服、防砸工靴、护目镜及面罩(电气焊工)、耳塞(磨焊缝、碳弧气刨、铆工等工作时)、绝缘手套(电工)、焊工服(电气焊工)等等。

另外还有员工小劳保,一年两次。

咱们夏季和春秋工作服每两年发一次,冬装棉袄4年发一次,电气焊工服18个月(1年半)发一次,劳保鞋1年1双(有的2年一双或3年一双)。

皮手套1个月一副;护目镜、防尘口罩、耳塞3个月一副,安全帽30个月发一次,女工帽两年发一次,线手套管理人员3个月发一次。

特殊情况不到规定期限损坏的,可以以旧换新。

(2)《劳动法》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45条的规定,《劳动法》第52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

《劳动法》第52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这个是用人单位对咱们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3)《劳动法》第五十四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那么咱们公司是怎么做的呢?公司根据此条制定了《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全体员工都建立了个人职业医学监护档案,你们新入厂也要接受入厂体检,主要是常规体检项目,比如血压、乙肝五项之类,如果查出异常,不符合特种作业的职业要求,就应该调换岗位,这些结果也都要纳入咱们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中去。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比如电气焊作业、厂内运输、机加工、热处理、铆工要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健康查体。

公司对以上几个工种实行每年查体一次,体检结果分别记入个人健康档案。

(4)《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这条应该这样解读:为了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应努力改善劳动条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比如除尘设备、通风设施),充分发挥劳保护品的作用(比如配发监测射线强度的个人剂量仪、防止职业性噪声聋的耳塞、密闭容器内焊接作业时,必须有通风排尘设施、夏季高温作业时给员工发放冰糕、绿豆汤等防暑降温物品等等),逐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7、危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的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吊装、爆破是比较常见的作业方式,咱们机械制造行业更是经常采用吊装这种作业方式。

由于它属于危险作业,为达到既方便施工又保证安全的目的,必须规定一些特殊的安全管理要求。

实践中,因进行吊装作业时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并不少见。

因此,为了加强危险作业时的安全生产管理,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是非常必要的,也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这是一个较新的要求。

专门人员,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吊装作业的有关技术和操作规程,并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

专门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包括监督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处理现场紧急事件,纠正违规操作等;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是指确保应采取的防止吊装等危险事故发生的措施落到实处。

吊装作业的操作规程包括:《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专门的操作规程。

这些规程,对吊装作业应当遵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比如:吊装时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钩要找准重心。

吊物要垂直,不准斜吊或斜拉。

物体吊起时,禁止人员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起重机在起吊满载荷时,应先将重物吊起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再行提升。

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等。

(2)关于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

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

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不得经营。

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批准;依法设立的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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