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扣件质量保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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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
钢管扣件质量保证协议
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需方):
生产或租赁单位(以下简称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租赁方、出租方对于租赁方工程所需的钢管扣件质量问题提出的各种要求,通过充分协商,确认依据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材[2006]72号)文精神及《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京建法[2005]1067号文)的要求,按照“使用单位负责,强化工地检验;供应单位备案,实行市场准入”的原则,特制定本协议,供方应满足以下质量、技术、检测等要求:
第一条: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1.1脚手架钢管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1.1.1产品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700—88《碳素结构钢》中Q235-A级钢的规定;
1.1.2产品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3793—92《直缝电焊钢管》或GB/T3091—200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中的要求;
1.1.3外观及尺寸符合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即外径48mm,最大负公差0.5mm;壁厚3.5mm,最大负公差0.5mm。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深的划道和孔洞,并应涂有防锈漆;
1.1.4单根脚手架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宜大于25kg。
1.2脚手架扣件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1.2.1脚手架扣件(铸铁可锻铁或铸钢制造)应符合GB15831—1995《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
1.2.2钢板冲压扣件执行JG3061—1999《钢板冲压扣件》标准;
1.2.3旧扣件无裂缝、变形,螺栓不滑丝。
第二条:对应提供的产品资料要求
2.1北京市建委备案证明(租赁企业还须提供生产企业的备案证明)
2.2营业执照
2.3生产许可证
2.4产品合格证
2.5法定检验机构(省级以上)出具的按规定标准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报告的签发时间要求在一年以内)
2.6商标注册证明等
第三条:对产品的检测项目要求
3.1脚手架钢管的检测项目须包括: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外观质量、外径、壁厚、端面偏差等内容。
3.2扣件需要检测的主要指标有
3.2.1力学性能
3.2.1.1直角型式扣件:抗滑性能、抗破坏性能及扭转刚度;
3.2.1.2旋转型式扣件:抗滑性能、抗破坏性能;对接型式扣件的抗拉性能;以及底座的抗压性能。
3.2.2扣件的外观和附件质量。
3.2.2.1扣件各部位不允许有裂纹存在(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存量扣件);
3.2.2.2盖板与座的张开距不得小于49(52) mm(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存量扣件);3.2.2.3扣件不允许在主要部位有缩松(生产企业);
3.2.2.4扣件表面大于10 mm的砂眼不应超过三处,且累计面积不应大于50(生产企业;
3.2.2.5扣件表面粘砂面积累计不应大于150 mm(生产企业);
3.2.2.6错箱不应大于1 mm(生产企业);
3.2.2.7扣件表面凸(或凹)的高值(或深)不应大于1 mm(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存量扣件);
3.2.2.8扣件与钢管接触部位不应有氧化皮,其他部位氧化面积累计不应大于150 mm;
3.2.2.9铆钉应符合G$ 867的规定,铆接处应牢固,铆接头应大于铆孔直径1mm,且美观,不应有裂纹存在(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存量扣件);
3.2.2.10T型螺栓、螺母、垫圈、铆钉采用的材料应符合GB 700的有关规定。
螺栓、螺母的螺纹均应符合GB 196的规定,垫圈应符合GB 95的规定。
T型螺栓M12,总长72±0.5mm,螺母对边宽22±0.5mm,厚度±0.5mm(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存量扣件);
3.2.2.11活动部位应能灵活转动,旋转扣件两旋转面间隙应小于1 mm(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存量扣件);
3.2.2.12产品的规格、商标应在醒目处铸出,字迹图案要清晰、完整(生产企业、租赁企业存量扣件);
3.2.2.13扣件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不能用沥青漆),油漆应均匀美观,不应有堆漆或露铁。
第四条:对产品抽样检测组批要求
4.1钢管的组批要求:每批钢管由同一尺寸、同一牌号、同一材料状态组成,每批钢管的根数不大于400根。
4.2扣件的组批要求:每批扣件由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同一材料状态组成,每批须大于280件,当批量超过10000件,超过部分应做另一批检验验收。
第五条:产品进场要求
5.1需方对于供方提供的质量合格资料不全和未按标准要求铸有商标的产品不予验收进场;
5.2供方应严格按需方要求的数量组织进场;
5.3供方提供的产品在进场后第一次使用前,由需方按上述检测要求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其中对旧钢管、扣件应当逐件检查),并抽取扣件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距指标复验。
不合格的扣件不予办理验收手续,不得使用。
外观检验和力学性能复验的技术资料由需方和检验单位完整存档备查。
样本力学性能不合格的有关检验资料由需方负责上报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
5.4检查合格的钢管、扣件和紧固件,需方在再次使用前,负责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第六条:其他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需方保留向供方追索相关责任的权利。
需方(盖章):供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