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区教委行政惩罚共5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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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教委行政惩罚(共51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举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惩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举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分立、归并民办学校
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归并民办学校的;
三、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行者
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
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行者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
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违法行为名称: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违法行为名称:治理混乱严峻阻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
阻碍
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治理混乱严峻阻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阻碍的;
七、违法行为名称: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讹诈手腕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讹诈手腕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八、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生意、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生意、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九、违法行为名称:歹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歹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违法行为名称: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惩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峻的,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骗取钱
财的行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惩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峻的,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二、《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47条: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有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的行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惩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峻的,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二、《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峻的;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有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惩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峻的,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二、《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有骗取办学许可证或伪造、变造、生意、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惩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峻的,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二、《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伪造、变造、生意、出租、出借办学许
可证的;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有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治理混乱的情形,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惩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峻的,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二、《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治理混乱的;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因违背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惩罚不该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惩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峻的,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二、《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六)违背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惩罚的;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未及时采取方法,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该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惩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峻的,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二、《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七)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未及时采取方法,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社会阻碍恶劣,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惩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峻的,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二、《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阻碍的。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出资人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
惩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峻的,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二、《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出资人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出资人不从办学节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惩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峻的,撤
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节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节余或确信取得回报的比例
惩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峻的,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节余或确信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出资人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太高,产生恶劣社会阻碍
惩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峻的,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太高,产生恶劣社会阻碍的。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民办学校未依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
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发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发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更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决策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
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治理混乱严峻阻碍教育教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治理混乱严峻阻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阻碍的;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教学条件不能知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
质量低下
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治理混乱严峻阻碍教育教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知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方法的;
二、《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治理混乱严峻阻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阻碍的;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治理混乱严峻阻碍教育教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三)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平安隐患,未及时采取方法的;
二、《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治理混乱严峻阻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阻碍的;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未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治理混乱
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治理混乱严峻阻碍教育教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治理混乱的;
二、《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治理混乱严峻阻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阻碍的;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阻碍
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治理混乱严峻阻碍教育教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阻碍的;
二、《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治理混乱严峻阻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阻碍的;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违背国家规定聘用、解聘教师
惩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一、《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治理混乱严峻阻碍教育教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六)违背国家规定聘用、解聘教师的。

二、《民办教育增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治理混乱严峻阻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阻碍的;
三十、违法行为名称:擅自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惩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方法第二十七条:违背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受教育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未成立、健全治理机构和治理制度,致使治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阻碍
惩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方法》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违背本方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成立、健全治理机构和治理制度,致使治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阻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更正,并予以警告;超期不更正或经更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方法》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民办学校应当做立健全内部治理、教职工民主参与、争议调解等制度。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方法》第十
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做立教学培育方案、教学运行治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治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鼓舞民办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课程和教材的实践探讨。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方法》第二十: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做立学籍治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做立学生注册记录制度,成立学业成绩档案。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招收学生
惩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
法律依据: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方法》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违背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方法》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包括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

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惩罚种类: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阻碍恶劣
惩罚种类:撤消许可证、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阻碍恶劣的。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合法方式取得
惩罚种类:撤消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方法》第九条第一款: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合法方式取得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予以撤销。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利用假资格证书
惩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方法第二十七条:对利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置,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生意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未经记录注册,擅自招收幼儿
惩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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