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工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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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工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28
•【字号】西政办〔2016〕150号
•【施行日期】2016.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工业用水价格管理办
法的通知
西政办〔2016〕1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工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十三届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8日
海西州工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
为规范工业用水价格行为,保障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着力构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能循环、可持续的新型工业化发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青海省城镇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用水。
企业生活用水是指工业企业职工在厂区内用于正常生活的用水。
企业消费、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并入企业生活用水类别。
第二条凡是利用城镇自来水供水管网、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管理的供水管网、自备水源从事工业生产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的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水价格是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供给工业企业使用的商品水价格以及工业企业自备水源地用水价格。
第四条工业用水价格及相关收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工业用水价格适用于
1、工矿企业用水;
2、制造业用水;
3、建筑业用水(含临时施工);
4、电力、热力、燃气生产供应用水;
第六条工业用水价格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工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
具体定额办法由水利部门牵头,经信、住建部门配合制定。
加价水费由供水单位收缴,设专户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工业节水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和节水改造。
1、定额内超额完成万元工业增加值耗水量考核指标的,供水水费按供水价格的80%计征;
2、超定额在30%以内的,对其超额部分水量的供水水费按供水价格的150%计征;
3、超定额在30%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水量的供水水费按供水价格的200%计征。
第八条各供水企业依据水利、经信、住建部门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用水户近三年的用水情况确定用水户用水定额,报本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查表收费,并执行超定额水费。
在核定企业用水定额时,应充分考虑企业新上技改项目、扩大产能等用水需求,适当给予企业发展时的用水空间。
第九条企业自备水源的,实行以表计量,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标准征收,水费由水利部门征收。
第十条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十一条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执行最高水价。
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用水条件限制确实不能分表计量的,由供水单位和工业企业根据其经营规模测算用水比例,分类计价。
第十二条城镇供水企业、用水企业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要加强管理,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城镇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计量设施灵敏准确,自觉接受技术监督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按月计费。
定额内优惠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的水价以年度考核和计量结果为准,于次年元月份统一结算,不得随意减免、涨价和表外加价收费;工业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缴纳水费,未按时缴纳的可适当收取滞纳金。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应当在缴纳水费同时,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企业用水实行统一管理,同城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水价。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提高中水利用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中水利用价格要与自来水管网价格存在明显差距,以突显中水利用价格上的优势。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水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西州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