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重点区域扬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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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重点区域扬尘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5.04
•【字号】钦政办电〔2017〕81号
•【施行日期】2017.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重点区域扬尘整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电〔2017〕81号
钦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重点区域扬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钦州市重点区域扬尘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重点区域扬尘治理,切实实现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保2017年完成“大气十条”终期考核年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钦政办〔2014〕54号)、《钦州市整治城市扬尘实施方案》(钦政办电〔2015〕102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为目标,以降低PM10、PM2.5年均浓度为总要求,以我市3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为中心,全面控制周边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为市民营造街面整洁、空气清新、民生更爽的生活环境。

二、工作重点区域范围
(一)市环保站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
区域范围:以该评价点为中心,东至新华路,南至新兴街,西至文峰路,北至子材西大街一带所划定的区域。

(二)市农科院(沙埠小学)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
区域范围:以该评价点为中心,东至久隆铁路桥(包含进港公路钦州港高速出口至黎合江大转盘、325国道至黎合江大转盘的道路),南至金海湾东大街,西至粤桂路(交警二大队),北至坭兴街所划定的区域(含钦州高新区、黎合江工业园区)。

(三)钦州港区一小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
区域范围:以该评价点为中心,东至进港铁路,南至龙海路,西至逸仙路,北至海丽街所划定的区域。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控制建筑施工及渣土运输扬尘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配合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开投集团公司、滨海置业集团公司,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市住建委负责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并根据实际,规范城市建筑工程施工。

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必须落实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明确防尘控制措施,确保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建筑施工、拆迁工程扬尘综合整治,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对连片开发的大型施工区临时道路定期洒水抑尘,非当天施工作业区域的工地黄土裸露部位100%采用密闭防尘网覆盖或种植草皮;对于土方开挖、装卸、运输、散体建筑材料装运和构建筑物拆除等易造成大量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活动,须采取湿法作业,采用自动或手动喷淋或喷雾装置对扬尘作业污染源同步进行喷淋;对渣土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进行有效密闭封盖,实施不少于20米的搓板路面振筛,对车辆轮胎进行充分保洁冲洗;建立保洁专岗,工地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对出入口50米范围进行不间断清扫,保持出入口整洁;城区及周边范围内所有施工工地要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将冲洗平台及周边范围纳入监控范围;建设项目土方开工前须向建设监督部门登记备案,经现场勘验合格后由监督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工,施行“六不开工”“四不出门”,即:未硬化工地出入口路面不得开工,未设置洗车平台配置洗车设施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和运输单位未落实建筑渣土倾倒场地的不得开工,未使用核准运输单位及车辆的不得开工,未签订建筑渣土规范处置承诺书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的不得开工,运输单位及车辆在运输建筑渣土驶出工地时装载过量的不得出门,车辆密闭不严的不得出门,车体不整洁带泥上路的不得出门,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出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制度。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钦南区、钦州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驶出工地的渣土运输车辆及混凝土搅拌车进行严格管控,加大对渣土运输车辆密闭不严、
车体不整洁带泥上路污染道路等违反市容市貌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开投集团公司、滨海置业集团公司等政府下属融资平台公司负责督促下属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落实以上扬尘治理措施。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本方案细化本辖区范围内管控施工工地扬尘工作。

(二)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配合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公安交警支队、交通运输局、开投集团公司,钦州高新区管委,黎合江工业园区管委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根据本方案细化本辖区范围内控制道路扬尘工作。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钦南区、钦州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严格渣土运输道路扬尘管控,建立夜间渣土运输车管控机制(时间:每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加大对渣土运输车辆密闭不严、车体不整洁带泥上路污染道路等违反市容市貌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要确保雾炮车在市农科院(沙埠小学)的使用频次。

要指导和督促城区环卫部门对区域内道路上渣(泥)土及时清理冲洗干净,确保重点区域内每条城市道路每天不低于10次的洒水频次,并做好台账记录,确保达到“路面净、尘土少”的效果。

市市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对建筑运输车辆不整洁带泥上路、密闭不严、沿途洒落渣土的运输车辆及不加套防滴漏袋的混凝土搅拌车的查处。

根据《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推进钦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密闭化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推行运输公司规范化管理,运输车辆全密闭化改造,多部门联合管控运输车辆,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黑名单管理制度,每个月市市政管理局联合各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整治工作,根据工地施工实际情况,在各个行驶路段设
立联合执法站点执法。

(三)整治混凝土搅拌站实现封闭绿色化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散装水泥办)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政管理局、环保局,钦南区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市工信委(散装水泥办)负责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混凝土搅拌车驶出搅拌站、施工工地前不加套防滴漏袋的不得出门。

对重点区域范围内及周边的混凝土搅拌站,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在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车辆进出须完全冲洗干净,同时对出入口50米范围进行不间断清扫,保持出入口整洁;场区范围内须全面硬化,保持地面干净整洁;砂石原料装卸平台须设置喷雾负压装置,禁止装卸时产生扬尘;砂石上料传送须实行密闭传送;混凝土搅拌车出门前须加套防滴漏袋,防止沿途洒落;安装扬尘在线监控设备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将冲洗平台及周边范围纳入监控范围。

加大对违规混凝土搅拌站的查处力度,落实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

市环保局、住建委、市政管理局负责配合市工信委对混凝土搅拌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混凝土搅拌企业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查处。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根据本方案细化本辖区范围内整治混凝土搅拌站实现封闭绿色化工作,对辖区内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排查,指导、督促责任企业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四)取缔露天烧烤、煎炒摊点
责任单位: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配合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根据本方案细化本辖区范围内取缔露天烧烤、煎炒摊点工作。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钦南区、钦州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重点区
域范围内的露天烧烤、煎炒摊点进行清理取缔,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坚决杜绝重点区域范围内出现露天烧烤、煎炒摊点。

指导和督促钦南区、钦州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重点区域范围外设置夜市集中区,并要求进驻业主统一设置和规范烧烤、煎炒摊点的集中加工场所,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市市政管理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按职责配合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开展露天烧烤、煎炒摊点进行清理取缔工作。

(五)整治餐饮油烟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市环保局负责要求重点区域范围内的餐饮企业在设计、施工、运营时同步落实油烟净化设施,未按要求落实的,不予通过审批、验收,并坚决查处。

对未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同意经营。

全面整顿年年丰广场内的餐饮企业,对不具备烧烤、煎炒集中加工条件和未完成油烟净化设施配套的,不得批准和开展经营。

市市政管理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配合市环保局开展本项工作,并按各自职责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根据本方案细化本辖区范围内整治餐饮油烟污染工作。

(六)强化对码头、堆场的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
配合单位: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市环保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负责督促企业对于煤炭、煤矸石、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泥土、粉煤灰等料堆,应利用仓库、储藏
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对于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应在密闭车间中进行。

对于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喷淋。

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渣土堆、废渣、建材等,应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固化处理、防风围挡。

临时性废弃物堆、物料堆、散货堆场,应用防尘布覆盖。

对于露天堆场场坪、路面,码头及货运堆场等,采取场地道路硬化、洒水抑尘等措施。

在码头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根据本方案细化本辖区范围内管理码头、堆场扬尘防治工作。

(七)加强工业园区扬尘整治
1. 加强工业园区内道路与场地扬尘整治
责任单位: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高新区管委、黎合江工业园区管委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高新区管委、黎合江工业园区管委要全面整治各自区域范围内未硬化的裸露地面,须100%采用密闭防尘网覆盖或种植草皮植被等;钦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园区主干道的道路洒水频次,每条道路每天不低于10次并做好台帐记录,确保达到“路面净、尘土少”的效果。

2. 加强对工业园区大气污染企业的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钦州港区、钦州高新区管委,黎合江工业园区管委
市环保局负责管理工业园区内大气污染企业,要求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排污,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确保园区内排污单位的各种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钦州港区、钦州高新区管委,黎合江工业园区管委配合环保部门管理辖区内的
企业。

(八)加大对垃圾禁烧处理力度
责任单位: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配合单位:市市政管理局、环保局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根据本方案细化本辖区范围内落实垃圾禁烧工作,禁止在垃圾临时堆放点就地焚烧或使用简陋设施焚烧生活垃圾。

实行垃圾焚烧有奖举报,并按照相关办法对焚烧当事人进行处罚。

各县区及其乡镇(街道)、村(社区)充分发挥“四所合一”的职能作用,落实禁止垃圾露天直接焚烧网格化管理,进行网格员培训,责任到个人。

出台本辖区垃圾焚烧管控办法,并开展宣传引导,组织开展垃圾禁烧专项检查行动,加密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点。

禁止在垃圾临时堆放点就地焚烧或使用简陋设施焚烧生活垃圾。

市市政管理局、环保局配合做好垃圾焚烧管控办法出台工作,加强对钦南区、钦州港区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监督指导工作,提升垃圾焚烧查处工作水平。

(九)取缔重点区域范围内的露天砂石场
责任单位: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配合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工商局、环保局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根据本方案细化辖区重点区域范围内露天砂石场的巡查、执法等管控措施。

对于露天砂石场在施工装卸、车辆运输遗撒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扬尘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降低扬尘对附近环保监测点的影响。

市市政管理局、工商局、环保局按职责配合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开展重点区域露天砂石场的整治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和扬尘治理工
作,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根据本方案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本着以大局为重,加强沟通合作力度,共同开展整治行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巩固和提升整治成果,确保我市城市空气质量得到改善。

(二)落实资金保障。

市本级及钦南区、钦州港区要保障扬尘整治工作所需经费。

各单位要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扶持,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各责任单位在整治和日常查处过程中,既要严格执法,依法形成严管态势;又要依照程序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加强教育和疏导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执法氛围。

(四)严格实行考核问责。

市大气办按照本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中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和行政过错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县区、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坚决采取停产整改等制裁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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