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福建博物院馆藏金属类、书画类文物技术保护方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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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福建博物院馆藏金属类、书画类文物
技术保护方案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08.08.06
•【文号】办博函[2008]692号
•【施行日期】2008.08.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福建博物院馆藏金属类、书画类文物技术保
护方案的意见
(办博函〔2008〕692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福建博物院馆藏金属类、书画类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的请示》(闽文物字〔2008〕133号)收悉。
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方案对待修复的文物价值及现状调查和科学评估不详,请予以补充。
二、方案未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文物技术保护路线,请予以修改。
三、请你局加强对馆藏文物技术保护的组织与指导,重新编制技术保护方案后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