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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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12.17
•【字号】琼建设[2008]279号
•【施行日期】2008.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建设[2008]279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到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

联系人:郭廷水联系电话:65311095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能源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及建设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文件,为加强我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促进节能降耗,提高我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审计行为,促进能源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以下简称能源审计),是指由建筑能源审计机构受政府主管部门或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建筑部分或全部的能源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以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针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活动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指导。

各市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活动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能源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建筑能源审计对象: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费的统计状况,结合年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
计划,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能源审计计划,确定本年度审计对象,委托能源审计机构实施。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自愿的基础上,与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签订能源审计协议(或合同),确定工作的目标和内容,约定时间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第七条建筑能源审计坚持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遵循自主能源审计与行政部门监管能源审计、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强制性能源审计:
(一)能源利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单位能耗超过平均水平的;
(三)国家和省级规定必须进行能源审计的。

第八条建筑能源审计应参照建设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进行。

第三章能源审计实施
第九条自愿开展建筑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可以自行开展能源审计,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第十条受委托的专业建筑能源审计机构根据委托方要求编制具体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能源审计的目的、要求、内容、方式、时间以及人员安排等。

第十一条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专业建筑能源审计单位进行的能源审计,应按双方协议由委托方向被委托方支付能源审计咨询服务费。

第十二条审计对象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为顺利开展建筑能源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技术辅助。

第十三条建筑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以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
用和财务方面的有关资料,用能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十四条建筑能源审计机构及建筑能源审计管理部门应当为用能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建筑能源审计工作结束后,受委托的能源审计机构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向委托方提交能源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审计对象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一)对建筑能源审计结果有异议的;
(二)对建筑能源审计程序、内容、方法有异议的;
(三)能源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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