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爆器材行业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发[199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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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爆器材行业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民爆器材行业管理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9〕76号1999年12月9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民爆器材属特殊商品,由国家实行专控管理。

近年来,我省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搞好管理、满足需要、保障社会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省民爆器材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的管理力度有所减弱;少数地方制定的民爆器材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有的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和违规买卖民爆器材问题较为严重;有的地方以安全为由,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上还有不少薄弱环节。

这些问题阻碍了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的正常运行,给民爆器材管理带来消极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民爆器材行业管理,规范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民爆器材的行业管理。

加强民爆器材的行业管理工作,有利于民爆生产企业依法组织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也有利于依法维护正常的民爆器材流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民爆器材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爆器材管理的法律、法规,对那些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
性文件要予以清理。

在国家新的民爆器材管理法规出台以前,各地不应出台地方性管理法规、规定,严禁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三、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应严格按计划组织生产,不得超产。

矿山自产自用企业的产品只能供本矿使用,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今后全省不再增加新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厂点,各地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要再向省政府或有关部门报送新建民爆器材生产厂家或增设民爆器材经营点的申请材料,更不得擅自批准非法从事民爆器材规划设计、生产、经营等活动。

四、各地要对本地区现有的民爆器材生产厂点和流通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安全设施差、产品质量低的小企业要实行关停,不再保留其资格。

五、各地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必须按合同采购,不得擅自增加品种和数量,不得无故违约。

六、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件〉的通知》(国发〔1984〕5号)规定,强化对民爆器材的购买和运输管理。

各单位一律凭有效合同办理购买和运输手续,凡跨省购买民爆器材(含单质炸药)的,须到省公安厅办理购运手续。

在乡镇建立的“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所需民爆器材由当地的民爆器材专营公司供应,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开具购、运证直接到生产厂家采购。

七、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民爆器材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对从业人员和单位负责人要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工作,将安全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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