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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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
单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9.27
•【字号】深国税告[2008]11号
•【施行日期】2008.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
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8〕11号2008年9月27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的要求,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管理。

现在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的规定
(一)2008年10月1日起,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统一启用新样式《申请单》。

(二)已完成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的企业可在防伪税控系统直接填开《申请单》并进行打印;未完成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或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可登陆深圳国税门户网站(http://),在“服务区--表格下载--申报征收”模块内自行下载新表单填用。

(三)对虽属于“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但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通知第十八条的规定,按“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填开《申请单》。

二、关于填开《通知单》的规定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通知单》,且新版《通知单》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开具,否则无效。

(二)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通知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超过90天认证期未认证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出具《通知单》。

三、关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企业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均需取得《通知单》。

(二)企业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其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

四、关于系统升级
(一)对于已经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原则上由企业自行使用光盘进行升级(光盘由航天信息公司免费提供),或登陆深圳国税门户网站(http:
//),在“服务区--涉税软件下载”模块内自行下载升级软件使用。

对极少数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的企业,由服务单位(航天信息公司及深圳市索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同)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二)对于尚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需要纳税人携带开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先行完成开票金税卡的系统加载,再安装新版开票系统。

升级过程包括暂停开票业务、抄报已开具发票数据、退回剩余发票、携带开票计算机加载金税卡、重新安装新版开票系统、重新领购已退回发票等环节。

五、关于培训安排
培训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以免费、集中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培训。

培训时间由10月7日起至11月30日止,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和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培训。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根据《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第一次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纳税人根据票面信息核对修改后重新报送。

经修改后重新报送的专用发票电子数据仍然认证未通过的,纳税人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分局认证。

(二)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相关疑难问题请致电深圳国税咨询电话(电话号码:123661)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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