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祖盛、无为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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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祖盛、无为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5
【案件字号】(2020)皖02行终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查鹏
【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查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丁祖盛;无为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当事人】丁祖盛无为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当事人-个人】丁祖盛
【当事人-公司】无为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丁文燕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文燕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文燕
【代理律所】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丁祖盛
【被告】无为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本院观点】上诉人丁祖盛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丁祖盛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丁祖盛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丁祖盛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丁祖盛负担。

【更新时间】2021-11-03 00:46:08
丁祖盛、无为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
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皖02行终1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祖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为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

法定代表人方东杰,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燕,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丁祖盛因与被上诉人无为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19)皖0225行初1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祖盛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丁祖盛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丁祖盛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丁祖盛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丁祖盛负担。

落款
审判长汪万荣
审判员徐琳
审判员查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胡小燕
书记员王慧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
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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