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沁政办〔20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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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运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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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沁政办〔2014〕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沁阳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0日
沁阳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的运行管护(以下简称“小农水重点县”)工作,保证小农水重点县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小农水重点县项目效益,确保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

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我市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沁阳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机井、水泵、压力罐、出水口、低压管道、
固定式喷灌、移动式喷灌、沟渠和生产桥等水利设施。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行为。

水利局、各乡(镇)和村(街)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运行工作的领导,宣传小农水重点县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第二章管理主体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设施按照受益对象,实行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水利局是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养护标准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对受益乡(镇)、村(街)进行考核。

主要职责是会同财政局编制年度运行管护经费,并负责运行管护经费的资金下拨工作。

第六条受益乡(镇)应加强对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受益村(街)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对各村(街)运行管护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职责是成立领导小组,协助本辖区内受益村(街)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管理养护队伍的组建,保证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负责编制管理养护年度计划、筹措落实资金并组织实施。

建立、落实工程管理制度,加强检查指导和考核,积极配合水利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受益村(街)应以成立的农民用水协会为载体,组建小农水重点县项目设施管理养护队伍,负责本辖区内具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

对土地未进行流转仍由农户自主经营的村,应由受益群众代表组建管理队,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管养员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并掌握必要的管理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小农水重点县机井、低压管道、固定式喷灌和移动式喷灌等水利设施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明确管理标准,落实管护经费,做到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第九条小农水重点县沟渠、生产桥等由受益群众代表或用水协会落实管护人员。

管护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级沟渠的日常管理和养护,保持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渠道畅通,保持生产桥等配套建筑物设施完整无损。

第十条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受益村(街)应建立管理台账,加强对管理养护人员日常考核。

管理养护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做好运行记录。

阻止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章、违法行为,对发生的重大水事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向乡(镇)、水利局报告。

第十一条受益村(街)要经常进行小农水重点县项目水利设施的检查观测,随时掌握工程动态,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小农水重点县项目水利设施安全。

第四章经费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村街为主、乡级为辅、市级补助”的原则,筹集小农水重点县项目运行管护所需经费,市、乡(镇)政府将上述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年筹措经费不低于20万元。

第十三条小农水重点县项目运行管护经费主要由管理人员工资性费用、日常养护费用、运行动力费用、大修理费用四部分组成,管理人员数量、工资标准和日常养护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定额标准计算,由财政局、水利局核定;运行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列;大修理费单独编制预算计划。

第十四条运行管护经费中管理人员工资性费用、日常养护费用、运行费用由受益农户承担。

运行管护经费中大修理费用由受益乡(镇)和市财政共同负责,每年年初由受益乡(镇)上报计划,水利局、财政局按“轻重缓急”原则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受益乡(镇)、村(街)要建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管理养护经费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每年3月底前,将资金拨付至专户。

同时严格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水利局每年对各乡(镇)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运行管理较好的乡(镇)、村(街)在水利项目及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五章工程保护
第十七条小农水重点县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机井建筑物以边线外1-4米为管理范围;管道以外边线1-2米为管理范围;渠道以坡脚、挖方渠道以渠顶外1-2米为管理范围;涵、闸、桥等配套建筑物以边线外2-5米为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全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损害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和水利设施。

第十九条为了保护小农水重点县项目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农村机井、管道、桥涵闸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供电等设施。

(二)禁止在机井、管道、沟渠等建筑物上扒口、取土、挖坑、埋葬、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等行为。

(三)禁止向沟渠内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四)禁止擅自在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的建筑物。

在小农水重点县项目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小农水重点县
项目水利设施的安全。

(五)禁止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小农水重点县项目水利设施。

第六章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各村(街)管理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详细考核方案,加强对管理养护人员考核,确保每月考核一次,对考核不达标的应相应扣除工资报酬,对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核不达标的人员,应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建立经常性的自查、检查制度。

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行考核。

对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以奖代补资金。

第二十二条水利局制定考核方案,加强对各乡(镇)、村(街)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管理养护经费及安排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大修理项目的依据。

考核结果纳入受益乡(镇)、村(街)年度政府考核目标内容,按照考核得分情况给予并分别给予乡(镇)5000元、村(街)1000元的奖励。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肇事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受益乡(镇)、村(街)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小农水重点县项目运行管护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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