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莆市公[2013]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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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莆市公
[2013]第33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21
•【字号】莆市公[2013]第33号
•【施行日期】2013.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
(莆市公[2013]第33号)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 [2013]230号文批准征收(使用)土地8.6494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村(组)及面积:荔城区新度镇阳城村水田2.44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40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1公顷,樟桥村水田3.1486公顷、其他农用地0.117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6373公顷,厝柄村水田0.26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8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145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0.4629公顷。
合计征收(使用)土地8.649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莆政综[2013]10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按实地丈量、核实为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根据莆政综[2013]10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地点办理
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