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购审批不能“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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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各县市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政策,政府采购⼯作开展如⽕如荼,采购程序和效益不断得到规范和提⾼。
但与此同时,某些县市级政府采购却出现了集中采购规模降低,部门采购、分散采购数额逐步上升的局⾯。
本应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转化为分散采购后,后果严重。
在分散采购体制下,⼀⽅⾯由于采购资⾦由各采购⼈⾃⾏⽀配、⾃⾏组织采购,容易出现盲⽬采购、重复采购、本地化采购等问题,由此造成的政府采购资⾦浪费严重、使⽤效率低下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作的正常开展。
另⼀⽅⾯,由于⽬前针对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条例较少,分散采购过程缺乏制度的约束和有效的监督,这为不法分⼦谋取私利创造了条件。
分散采购“上升”的缘由
采购预算执⾏不⼒某些县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未真正到位,由于政府采购预算未到位,采购计划也⽆从谈起。
相关改⾰的不配套,使得采购⼈购买⾃由度增⼤。
监管部门审批不严财政部门对⼩规模采购项⽬的审批不规范或存在照顾“关系”⾮正常审批的现象。
某些不负责任的监管部门⼀看采购⼈申报的购买数量少,形不成规模就批准采购⼈⾃⾏采购了。
很少考虑是否某些采购⼈有意进⾏“化整为零”。
机构关系没有理顺因为曾经出现⼀、两次供应商的正常质疑,某些监管部门就害怕造成与操作机构关系不融洽⽽将集中采购⽬录内的项⽬违规审批为分散采购。
另外,还有某些县市建⽴了综合性的招投标中⼼,其职能与政府采购职能相抵触,造成⼀些政府采购项⽬的流失。
多⾓度加强审批与管理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认真贯彻执⾏《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应加快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对凡是财政性资⾦,属于政府采购⽬录内的通⽤项⽬,必须纳⼊政府采购范围,做好以下⼏⽅⾯的⼯作。
杜绝⽆计划采购要求采购⼈在每年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进⼀步细化、量化预算。
采购预算通过后,由政府采购中⼼根据采购⼈的采购预算形成采购计划,整合同类项⽬,扩⼤采购规模,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规定进⾏集中采购。
推进配套改⾰⾸先,应⼤⼒推进国库集中⽀付制度等财政配套改⾰,各⽅齐头并进,坚决制⽌逃避政府采购的⾏为。
在推进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付制度的改⾰中,应严格把关,对应进⾏集中采购⽽未执⾏的⾏为给予坚决打击,如采取不予⽀付等⽅式进⾏制裁。
防⽌违规审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违反集中采购的惩罚⼒度,对扭曲采购权⼒运作的审批⼯作⼈员进⾏严惩,以确保政府采购审批、委托代理和操作⾏为的依法运转。
对于⽬录内的采购项⽬⼀律实⾏集中采购,并严格要求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进⾏公开,从多⾓度、全⽅位切断审批部门⼯作⼈员和采购⼈或供应商共谋的可能性,还政府采购的公正、透明。
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采购部门应每年定期联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执⾏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进⾏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的责任,除了⽇常的监管以外严格事后监督,加强打击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