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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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11.02
•【文号】卫人发[2000]383号
•【施行日期】2000.11.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人发〔2000〕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具有中国国籍,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生活,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提出认定医师资格申请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对在国家正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离开内地,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曾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并转正的人员,如提出认定医师资格申请,可依其转正定级认定医师资格。
认定医师资格程序按《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进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