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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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行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管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保证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政府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信用监督管理活动。
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督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在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上行为表现的监督管理,包括招标投标活动、施工优劣档案的建立、信用行为的认定,发布信用信息以及对信用情况进行表彰或处理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参与水利水电建设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湖北省水利厅建设处负责对全省从事水利水电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的信用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含驻地施工单位)的信用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等级申请、受理和认定第七条申请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信用等级,除应当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资质等级证书外,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在鄂设有完善的办事机构(外省企业可以为分支机构),并在
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2、在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有与管理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台、固定电话、电脑等);
3、外省进鄂和省内非水利系统施工企业必须指定1-2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全权负责企业在我省从事水利建筑活动,法人委托人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职工且提供其劳动聘用合同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在鄂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需明确授权在鄂可签署施工管理中的技术文件),持水利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在鄂有不少于3个与主项资质等级同等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持水利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在鄂有不少于3个专职安全员。
第八条首次申请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在鄂开户银行证明、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劳动聘用合同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原件);
5、施工单位组成人员资料;
6、外省企业还必须提供本企业拟在鄂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企业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工程财务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等组成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7、施工单位信用等级申请书。
第九条评价定级、申请晋级、重新认定、延续施工信用等级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施工单位原信用等级证书(原件);
2、项目法人出具的期限内已完工程信用证明(原件,需要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盖章确认);
3、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等级的初步意见;
第十条根据施工单位在水利水电建设市场行为表现的档案记录,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信用行为的评价认定为AAA、AA、A、B、C 五个信用等级。
AAA级,信用良好;AA级,信用较好;A级,信用合格,为基本级;B级,信用较差;C级,信用差。
颜色分别为绿、蓝、白、黄、红五种颜色。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本制度规定之施工单位的相关材料之后,将组织进行评价,根据不同情况核定为不同等级。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核定为AAA 级:
1、年度内施工单位所施工工程有5个(至少是单位工程)或者连续两年有10个被评为优良;
2、连续2年信用等级为AA级;
3、连续5年所施工工程信誉较好无因施工的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业主证明件);
4、连续5年无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核定为AA级:
1、年度内施工单位所施工工程有3个(至少是单位工程)或者连续两年有6个被评为优良;被评为优良;
2、连续3年所施工工程信誉较好无因施工的原因引起的合同纠纷(业主证明件);
3、连续2年信用等级为A级;
4、连续3年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信用等级的施工单位,或者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条件,且无本法第十七条所列之情况和无按省水利厅鄂水建函[2007]624号《湖北省水利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核定的不良记录时,核定信用等级为A级。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无本法第十七条所列之情况,但有按省水利厅鄂水建函[2007]624号《湖北省水利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核定的不良记录时,核定信用等级为B级。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为AAA~B级的施工单位按照《湖北省水利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鄂水建函[2007]624号)
被认定一年内有情节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或情节轻微记录3次的,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C级。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将直接确定为C级:
1、按照省水利厅鄂水建函[2007]624号《湖北省水利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核定本单位一年内
有情节严重记录3次或情节轻微记录9次(情节严重记录每次按3次情节轻微记录计)的;
2、查证有出借或借用施工资质证书承接施工业务的;
3、查证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的;
4、查证有施工业务转包行为或违法分包行为的;
5、查证有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6、不接受或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7、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被发现有严重的违法、违规或其他问题连续通报两次的;
8、施工单位疏于管理,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违反规范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9、由于施工单位不诚信履约等原因引起合同纠纷,经核实年内发生2起或2年累计3起的。
10、施工资质复查不合格的;
11、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
12、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经查证属实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13、其它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的;
14、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施工信用等级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决定予以认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将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省水行政主管部在作出决定前,将对评审结果在水利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设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类记录载体。
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信用档案,分别以《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记录》和《湖北省施工人员信用记录》为电子文档载体面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信用档案书面载体为《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发证之日起1年。
期间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升级或降级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信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水利厅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
省水利厅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第308号令第七条,建立水利施工单位信用管理档案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对水利施工单位实行信用动态管理,构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信誉管理体系,对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的信誉情况进行记录、逐级上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信用动态管理与水利水电建设市场准入挂钩,施工单位的信誉等级将作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评标工作和施工单位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施工人员的信用档案将作为施工人员注册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被确定为C级信用等级的施工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出3个月至1年的不予受理申请晋级、重
新认定的决定。
在此期间,将被限制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施工活动,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同时上报水利部。
第二十六条在C级信用施工单位和未取得信用等级的施工单位注册的施工从业人员不得在施工单位受限制其间
从事任何施工活动;由此造成一切后果,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明确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严格执行信用管理规定,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信用等级可在省水利厅建设处进行查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