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管理与支付结算同业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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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与支付结算同业情况调研报告
第一篇:账户管理与支付结算同业情况调研报告
账户管理与支付结算同业情况调研报告
按照总分行安排,我行对同业的账户信息服务、票据业务、收款与付款业务、代理收付款等相关业务进行了调研,通过此次调研看到我行与同业相比,大部份产品内容相差不多,但在某些方面,同行做好,有需要我行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建行相关特色产品:
一、账号定制
根据单位客户的申请,在为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在不与存量账号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可由客户自行编排账号中的六位连续数字序号。
υ方便记忆,方便管理,满足客户喜好,不增加任何额外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环节。
υ六位账号自由编,吉祥易记如你愿。
二、对公批量付款
对公批量付款是指建设银行以客户汇总填制的转账支票为结算凭证,依据客户提交的纸质批量付款清单、磁介质批量付款清单,为客户办理一借多贷式批量付款业务。
υ 支持客户办理建行内转账、同城跨行转账和异地跨行转账等多种类型付款业务。
υ 减轻了客户填制凭证、加盖预留印鉴等操作负担,节省其结算费用。
υ 批量办理付款业务,提高了柜台办理付款业务的效率。
三、票e签
即客户远程申请签发银行汇(本)票业务,是指在本行开户的单位客户,在客户端发出申请签发银行汇(本)票业务指令,经办行根据指令出票,采用“自取票据”或“上门送票”两种服务模式,完成银行汇(本)票签发业务。
υ 客户需为我行相关电子渠道签约客户。
υ 采用电子渠道发出申请签发指令,减少客户柜台排队等候时间
和往返银行次数。
υ 客户可选择自取票据,也可选择银行上门送票。
四、商业汇票委托管理
客户委托所在地开户建设银行为其管理商业汇票,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业务,最大程度降低客户在保管和传递中丢失、毁损商业汇票的风险,降低客户的商业汇票保管成本。
υ 包括对客户操作指令的收发和汇票的存放、提取、贴现、委托收款、对账、查询、信息反馈等。
υ 对受托保管的商业汇票,可根据客户申请提取后直接办理贴现和托收,简化客户的业务办理手续,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客户。
υ 适用于频繁大量使用商业汇票进行商品交易结算的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五、对公一户通
对公一户通是建行向客户提供的通过一个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实现其名下活期、定期、通知、协定等不同性质、不同期限人民币存款统一管理的现金管理产品。
υ 实现单位存款综合账户功能,即通过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不同来源和性质的资金,分别计息,提高资金收益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υ 简化办理手续,主账户履行开户报备手续,分账户是根据客户申请设置,主账户和活期分账户均可直接办理对外结算。
υ 根据客户需求不同,一户通分为两级模式和三级模式,可满足客户不同层级统计和灵活管理的需求。
农行相关特色产品
约期存款
产品定义
约期存款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了提高资金收益水平,在我行开立约期存款账户,约定存款利率和存期,将其资金存入约期存款账户而形成的存款。
满足农村信用合作社提高资金收益水平的需要。
多级账簿
农业银行可协助客户对结算账户资金进行分类分层管理,在单一账户下开设多种类、多层级的明细核算账簿,记载收支明细和存款余额等信息,实现账户资金管理精细化。
账簿层级种类不限,可提供查询统计、支付限额控制、账簿分别计价等服务。
办理流程:客户向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提交申请,约定相关事项。
定活通
客户可对活期存款账户预先约定留存限额和转存的存款产品,当账户活期存款余额超过留存限额的部分达到该存款产品的起存金额时,银行系统自动将超出留存限额的活期存款转存为七天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
兼顾客户日常结算和富余资金理财需求,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
办理流程:客户向农业银行开户网点提出申请,签订协议,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即可办理。
中国银行产品名称工商验资E线通产品说明
工商验资E线通是指客户申请办理工商验资或增资业务时,中国银行通过网络与工商机关系统连接,传递验资信息,方便投资人缴款验资的便利服务。
产品特点
1.中国银行与工商机关提供验资、查询平台;
2.工商验资,E线直达;
3.验资手续,化繁为简。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客户在境内开户行办理开立验资账户或增资业务时,可使用工商验资E线通。
业务范围
办理注册、增资。
办理流程
1.验资人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来银行开立临时存款验资账户;
2.在验资人的入资资金到位后,银行将对入资情况在询证函上加以确认,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在验资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验资的时候,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将会同时审核客户提交的验资报告和银行的入资核查信息;
4.完成验资后,验资人需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文件来银行办理划资或退资。
温馨提示
在办理退资的时候,只有原以现金方式存入入资资金的,才可凭原现金收款单办理现金退资。
2.在验资人的入资资金到位后,银行将对入资情况在询证函上加以确认,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在验资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验资的时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时审核客户提交的验资报告和银行的入资核查信息;
4.完成验资后,验资人需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文件来银行办理划资或退资。
温馨提示
在办理退资的时候,只有原以现金方式存入入资资金的,才可凭原现金收款单办理现金退资。
产品名称对公现金汇集通产品说明
对公现金汇集通是指客户在中国银行省内非开户行办理缴存现金业务,包括集团客户下属机构向集团总部办理缴存现金和资金归集业务。
产品特点
1.可以就近选择营业机构办理业务;
2.提供现金定向缴款服务,按指定账户实时到账;
3.开办期内业务持续有效,自动延续。
适用范围
单位(集团)客户在境内同省非开户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时,可使用对公现金汇集通。
申请条件
客户与中国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办理流程
单位客户集中收款
产品名称
单位客户集中收款
产品说明
单位客户集中收款是指单位客户提出收款申请,委托中国银行一次性完成向多个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业务。
产品特点
客户通过向我行提交一份收款凭证,可同时完成多笔收款
简化业务流程,节省办理时间,免去填制大量单据的繁琐
适用范围
单位客户在境内开户行办理票据集中收款时,可使用单位客户集中收款。
业务范围人民币转账支票、外币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及全国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办理流程
对公现金汇集通
对公现金汇集通
产品名称
对公现金汇集通
产品说明
对公现金汇集通是指客户在中国银行省内非开户行办理缴存现金业务,包括集团客户下属机构向集团总部办理缴存现金和资金归集业务。
产品特点
1.可以就近选择营业机构办理业务;
2.提供现金定向缴款服务,按指定账户实时到账;
3.开办期内业务持续有效,自动延续。
适用范围
单位(集团)客户在境内同省非开户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时,可使用对公现金汇集通。
申请条件
客户与中国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办理流程
协议生效后,客户即可到省内非开户行办理对公现金缴存业务。
单位(集团)客户在境内同省非开户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时,可使用对公现金汇集通。
申请条件
客户与中国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办理流程
协议生效后,客户即可到省内非开户行办理对公现金缴存业务。
产品名称
单位客户集中支付
产品说明
单位客户集中支付是指客户提供付款申请,委托中国银行一次性同时完成将款项分别划付给多个收款人的结算业务。
产品特点
1.一份支付指令,多笔支付,免去填制大量单据的繁琐;
2.节省办理时间,简化业务流程;
3.开办期内业务持续有效,自动延续。
适用范围
单位客户在境内开户行办理各类款项批量支付时,可使用单位客户集中支付。
业务范围
同城转账支付境内异地汇兑签发银行汇票申请条件
客户与中国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办理流程
1.客户向开户行递交集中支付结算业务凭证及明细清单;
2.开户行将款项划付收款人。
温馨提示
办理单位集中支付结算业务,客户提交的明细清单与业务凭证应一致。
第二篇: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运营管理部为本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账务处理、对账等工作。
辖内除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以外,其它分支机构或部门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也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五条。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我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要求存款银行提供一级法人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书必须明确其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一级分行的书面授权书。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对存款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等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第七条规范对存款银行开户的审核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
(一)对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执行面签制度,由运营管理部和资金营运部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须运营管理部和资金营运部采取双人复核制度;
(三)认真审查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
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方式进一步核实。
条件许可要通过工商、税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和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性;
(四)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按照人民银行要求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查询查复方法见附件);二是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
(五)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商注册地的地址;
(六)要完整留存存款银行开户意愿和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核实的纸质、视频、电话等记录;
(七)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要按照规定及时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向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对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要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对账中心对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对账工作。
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发来的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当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反馈。
如遇对账信息不符等情况,要及时与资金营运部进行对接完成对账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久悬管理制度。
因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予撤销其他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制度。
对于不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应当加强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情况的监测,对账户使用存在可疑情形的,应当及时与资金营运部沟通,并联系存款银行进行核实,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
支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授权审批制度,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要由运营管理部和资金营运部共同申请,报董事长审批后办理。
禁止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一手清”。
第十四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影印件和行政公章、预留印鉴的保管。
严格执行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领用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执行用章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对私自违规开户、存放资金产生较大风险隐患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同业开户业务处理规定
商业银行可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报文”,核实同业开户证明相关信息,被查询银行应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查复报文”对查询银行要求核实的内容进行确认。
一、商业银行利用“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报文”进行查询时,应输入的查询内容及格式为:
1.开户申请人全称:
2.负责人姓名:
3.营业执照编号:
4.金融许可证编号:
5.税务登记证件编号:
6.拟开立的账号:
7.申请开立账户类型(结算账户、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
8.申请开立账户用途:
二、被查查询银行(法人)利用“大额支付系统查复报文”进行查复时,应输入“我行同意开立该账户”或“我行未同意开立该账户”,不得输入其他无关内容。
第三篇: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
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账户管理,规范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确保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范的银行账户是指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以及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和营业机构负责人、经办人,要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违规为客户开立账户或账户管理失控造成存款人违规使用账户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柜台经办人对开立银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各支行设专职账户管理员一名,负责本行所属各营业机构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
包括账户的开立、撤销、年检以及账户使用中的监督检查,保管各营业机构各类账户档案。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负责本机构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
经办人员包括一级柜员、三级柜员、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条总行财务部负责账户管理工作的安排布署、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经办人不得为身份不明或假名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在开立储蓄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时,必须以实名开立账户。
所称实名,是按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具体包括:(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开户行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办理小额存款。
开户行要将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登记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
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开户行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凭条后留存。
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开户行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要告知存款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开户行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第十五条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开户行经办人必须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存款凭条背面,同时将证件复印留存。
第十六条营业机构经办人在为存款人开立账户时要严格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对开立账户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核查后要打印核查结果。
第十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单位银行账户中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核准类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开立以上账户必须报人民银行批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核准类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为备案类账户。
其中个人结算账户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备案和撤销。
第二十条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由支行账户管理员负责审核开立账户的完整性、合规性,同时登录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或报备。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
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营业机构为存款人开立基本账户时,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符合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组织(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开立账户。
(二)营业机构对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人,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非法人企业,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3、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
1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15、法人身份证原件。
1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17、授权他人办理的要出具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要逐一审核,对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将开户证明文件统一复印为A4纸格式一式两份复印件,存款人在复印件正面加盖业务公章,营业机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