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开拓市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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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开拓市场专项经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6.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开拓市场专项经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
现将《株洲市开拓市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财政局
2017年6月30日株洲市开拓市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株洲市开拓市场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开拓市场资金”)资金管理,根据《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4〕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拓市场资金,是指年初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开拓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支持对象、支持内容
第三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主要为:境内外展览会的摊位、统一特装;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内外专利申请;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内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境内外市场考察;鼓励扩大经营网点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等。

第五条开拓市场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补贴、奖励及其他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1个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资金支持。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申报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资金年度支持方向、范围和重点,负责开拓市场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市财政局牵头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筛选,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市本级单位,由市财政局按市级资金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县区单位,由市财政局下达县区指标逐级下拨。

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四章项目管理、绩效监督
第十二条获得开拓市场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接受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并实施绩效评价。

检查及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开拓市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今后申请各类财政补助资金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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