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中“谁投资、谁受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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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中“谁投资、谁受益”的理解
咨询:您好,2011年3月出台的《土地复垦条例》中提及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

我有两个问题:(一)对于政府投资的,条例上明确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复垦单位;那么对于社会投资的,投资单位和复垦单位是否可以由当地政府或国土部门通过协议确定;(二)对于社会投资的,受益的方式除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外,是否还有其他方式,例如准许投资单位以在复垦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料作为受益回报是否可行?
回复:你好!现就您提出的有关社会投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土地复垦条例》第26条规定,政府投资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投资单位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复垦项目,可以协议确定给投资单位进行复垦;社会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投资单位自行确定。

(二)对于社会投资的,受益的方式除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外,我部正在研究其他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

按规定,复垦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料可以用于生活自用或者就地用于农田设施建设,如果是经营性的要依法办理采矿权手续。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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