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增项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增项审核⼯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号:新⼴电办发[2015]109号
颁布⽇期:2016-05-27
执⾏⽇期:2016-05-27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电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电局:
根据《互联⽹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规定,通过移动互联⽹提供视听节⽬服务应当经总局批准取得许可证。
为做好互联⽹视听节⽬服务单位办理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许可增项申报有关⼯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准确把握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的内涵和表现形态。
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属于互联⽹视听节⽬服务的⼀类,其表现形态包括⼿机WAP⽹站、客户端软件等⽅式。
经批准开展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的单位,可以利⽤公⽹⼿机WAP⽹站、客户端软件开展视听节⽬服务;同时,还可以通过移动通信⽹⼿机电视门户⽹站,按照相应业务规范要求开展专⽹⼿机电视内容服务。
经批准开展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的单位,可以推出多款客户端软件,但节⽬类型不得超出许可证限定的范围;同时,所推出的客户端软件均需在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备案。
经批准的单位通过⼿机WAP⽹站、客户端软件或移动通信⽹⼿机电视门户⽹站等不同⽅式开展视听节⽬服务时,均应使⽤统⼀的播出名称。
⼆、增项开展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应当符合《互联⽹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的条件。
当前,已经持有《信息⽹络传播视听节⽬许可证》的单位,视同为具备了增项申请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许可的基本条件。
同时: 1、所申请的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的业务范围,原则上不超出增项申请单位⾯向计算机终端开展的互联⽹视听节⽬服务的业务类别范围。
2、通过⼿机WAP⽹站、客户端软件或移动通信⽹⼿机电视门户⽹站等⽅式开展的视听节⽬服务,应具备相对应的节⽬来源,取得版权授权,客户端、WAP⽹站等不同渠道的节⽬应当保持版本的⼀致性。
3、申请单位在取得《信息⽹络传播视听节⽬许可证》之后能正常运营,在节⽬内容⽅⾯未出现过重⼤事故。
4、申请单位应配备与所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相匹配的审核队伍,原则上⼀个单项业务项⽬配备的审核⼈员(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低于5名。
三、通过移动通信⽹⼿机电视门户⽹站开展专⽹⼿机电视内容服务应符合相应业务规范要求。
经批准开展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的单位,除可以提供公⽹⽅式的视听节⽬服务外,还可以开展专⽹⽅式的⼿机电视内容服务。
在开展专⽹⼿机电视内容服务时,应按有关要求与总局批准设⽴的移动通信⽹⼿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签署平台接⼊协议,并实际经该集成播控平台审核接⼊,不允许直接通过移动通信⽹络运营商进⾏服务接⼊。
现有已经总局批准开展专⽹⼿机电视内容服务的单位,在许可证到期或增项、变更换证时,业务项⽬将由“移动通信⽹⼿机电视内容服务”⼀并调整为“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
四、增项开展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应提交如下各项申请材料:
1、增项申请报告。
应包含单位原有业务开展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业务的描述等⽅⾯内容。
2、换证申请表。
3、增项业务相关资质证明。
(1)WAP⽹站域名注册证明;(2)申请单位获得的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4、具体的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播出内容安排及相关的节⽬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来源证明材料。
5、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的技术⽅案。
应包含⽹络接⼊⽅案以及节⽬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络带宽租⽤协议,以及现有主要技术设备清单。
6、开展移动互联⽹视听节⽬服务的节⽬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相关编辑、技术等专业⼈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并提供现有经总局培训合格的视听节⽬审核员名单。
8、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
2016年5⽉27⽇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05.27,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